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一八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一八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視機壹台、傳真機壹台、報表伍張、報表夾肆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於警詢、偵訊中尚知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電視機一台、傳真機一台、報表五張、報表夾四塊,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此據其供承在卷,均應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