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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一九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胡堅勤李君豪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一九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被告
己○○
被告
戊○○
被告
丙○○
被告
庚○○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廷隆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一匯款金額欄應更正為「十萬元」及附表一編號五十二匯款金額欄應更正為「十二萬五千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一匯款金額欄關於「一萬元」、附表一編號編號五十二匯款金額欄關於「三萬元」之記載,顯係「十萬元」、「十二萬五千元」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以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 堅 勤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王 瑜 玲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一九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