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二五0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林海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二五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續一字第五四號、九十三年度偵續字第二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酌被告二人之犯行對告訴人之家庭造成傷害,暨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二五0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