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二五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二五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續一字第五四號、九十三年度偵續字第二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酌被告二人之犯行對告訴人之家庭造成傷害,暨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