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570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簡字第570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 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后: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應增列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漏列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1 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