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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5700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海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簡字第570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 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后: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應增列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漏列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1 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5700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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