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簡字第八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簡字第八五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八○二號),及移送 併案審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續字第二十七號、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七九號),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累犯,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印有仿冒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戊○○為設址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六○九巷十二號六樓之八之明富實業有限 公司負責人,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 三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四四八號駁回上訴,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確定 ,並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准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明知附表一 編號一至八之商標,業經英商聯合利華有限公司(下稱英商利華公司)、國聯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聯公司)、荷蘭商聯合利華公司(下稱荷商利華公司)、耐 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耐斯公司)、美商寶鹼公司(下稱寶鹼公司,在台分 公司為寶橋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橋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 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獲准,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 各專用商品類別,且均在商標專用期間內(詳如附表一所示)。詎戊○○竟未得 前揭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並加以販賣之概括 之犯意,(一)先自八十九年三月間起,委託不知情之安城化工廠比照多芬乳霜 沐浴乳之顏色稠度,配置沐浴乳二千公斤,再將沐浴乳分裝置印有多芬乳霜沐浴 乳之瓶身,轉賣與盤商,復由盤商出賣給各超商、藥局。並於八十九年七月間借 款新台幣(下同)三百餘萬元向台南市之真憶機械有限公司購買高速中空成型機 及膜內貼標機各一台,運往台北縣五股鄉之廠房,擅自製造沐浴乳瓶身,再擅自 以膜內貼標機將印有「Pon Pon香浴乳及圖」之標籤打印黏貼於瓶身。並 於八十九年間向群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英公司)購買澎澎香浴乳相同之 瓶身壓頭五萬支,組裝完成後,以淼榮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淼榮公司)名義委託 基隆三合報關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報關,計劃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以騏迅國際 運通有公司之(下稱騏迅公司)名義運往大陸。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 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在高雄港務局東七號碼頭倉庫內查扣仿冒之澎澎香浴乳一 千打(詳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戊○○又於不詳時間委託高澄萬(另經本院 九十二年度一七三三號審結)所經營之「雙歆實業有限公司」印製「SKⅡ打樣 盒」空盒等物,並於不詳時間、地點仿冒寶鹼公司產品「SKⅡ嫩白調理精華露 」,嗣為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在台北縣三重市○○ 街二0七巷十弄一號六樓住處查獲,並扣得「SKⅡ嫩白調理精華露」成品及印 製「SKⅡ打樣盒」空盒(詳如附表二編號二)等物。(三)戊○○更於九十年 十二月,明知為使用多芬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沐浴乳,竟販賣予曾宇璋(另為不 起訴處分)所經營之「勝立商行」(設於臺北市○○街一五六號一樓)。嗣於九 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仿冒之多芬沐浴乳二百五十六瓶( 詳如附表二編號三)。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亦據聯合利華公司代理人何 采純、張哲倫律師、劉騰遠律師、耐斯公司代理人蔡慧倫、劉騰遠律師、寶橋公 司代理人牟暐指訴明確,核與證人丙○○(起訴書誤載為林雪吟)即安城化工廠 之會計、乙○○即真憶機械有限公司經理、丁○○即三合報關行負責人、甲○○ 即騏迅船務公司副總經理、林謙一即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被 告之人、章志清即被告之兄、陳育德、高澄萬、林國賓、陳皆得、張偉國、廖士 慶、李萬傳、許錦尺、曾宇璋即勝立商行實際負責人、胡保富即久良百貨商行實 際負責人、蘇添順即多源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勝立商行誤買仿冒多芬沐浴乳之不 知情消費者許維緯等人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告訴人耐斯公司就扣案如附表二編 號一所示之物鑑定結果,仿冒之澎澎沐浴乳瓶身較真品低約三MM,而製造日期 與批號均不正確,內容物亦有差別,有PON PON香浴乳850gm真品與 仿冒品之比較表(外觀部分)影本、PON PON系列850gm真品與仿冒 品之比較表(內容物)各乙紙在卷可稽;寶橋公司就SKⅡ產品鑑定結果,亦認經 檢視待鑑品,其外盒包裝之顏色較真品外盒包裝淡、品名模糊、不夠立體、產品 說明字體不清楚,且內盒包裝亦較粗糙、字體模糊、與原廠SKⅡ嫩白調理精華露 不同,亦有SKⅡ產品鑑定書乙紙附卷可稽;聯合利華公司就所查獲如附表二編號 三所示之物鑑定結果,所查獲之產品與聯合利華公司生產之真品就香味、PH值、 瓶子背面印刷字體及瓶身外觀、噴頭顏色及形狀、瓶子形狀及顏色均有不同,亦 有鑑定報告乙紙可憑。此外並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影本八紙、出口報 單、基隆關稅局出口貨樣收據、出口貸貨車駛入碼頭准單、真憶機械公司送貨確 認單傳真、匯款記錄、送貨單、杜和棵傳真函、借據、雙歆實業有限公司報價單 、高澄萬筆記本、基隆港務局出口貨進倉委託單、淼隆傳真函、安城化工廠有限 公司訂購單、銷貨帳、騏迅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傳真函、買賣合約書、優伯蒂 貿易有限公司股東權益書、「膜內貼標」標籤代理合約書、大眾商業銀行回條、 統冠聯合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大福藥局聲明書、張偉國書寫之被告相關資 料、被告名片、發票、多源有限公司送貨單、聲明書、久良商行聲明書各乙紙、 群英企業公司送活單七紙、仿冒DOVE及多芬產品照片六幀、查獲勝立商行照片六 幀在卷可參;如附表二所示印有仿冒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 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三、商標法業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九五九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九十四條,並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施行。而修正前商標法第 六十二條係規定:「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 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 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 散布者。」。修正後改列為第八十一條,要件則變更為:「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 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 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 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 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法定刑則並未修正;而 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修正後則改列為第八十二條,法定 刑亦未修正,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依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商標 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論處。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罪,及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 (公訴人於起訴書業已論及販賣仿冒商品部分,漏論此法條)。其先後多次未得 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前開相同註冊商標之圖樣,及販賣之犯行,均 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 為連續犯,皆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按商標法先 後修正數次,七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一項原規定:「本法所稱商 標之使用,係指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或容器之上,行銷國內市場或外銷者而 言」,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則改為:「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 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 物件上,而持有、陳列或散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又改為:「本法 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 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 標。」,從而同法第八十一條之使用犯行,即非當然含有行銷、販賣之成分,如 進而販賣該商品,尚牽連觸犯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罪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 台非字第七號判決、司法院八十四年院臺廳刑四字第0一四六三號函可資參照) 。從而被告所犯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二條二罪間,有 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論處 。又被告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三 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 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四四八號駁回上訴,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確定,於八十 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准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公訴人雖僅就如事實及理由一(一)所示部分提起公訴 ,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被告其餘如事實及理由一 (二)、(三)所示之犯罪事實部分(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 續字第二十七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七九號移送 併案審理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分別有連續犯及牽連犯關係,已如前述 ,本院自應就屬於裁判上一罪之部分一併加以裁判。爰審酌被告於八十九年經法 務部調查局破獲查扣大批仿冒商標商品後,仍於九十年間至臺北市○○街之勝立 商行販售仿冒多芬乳霜沐浴乳等情,顯無悔悟之意,且歷次累計所查扣仿冒商標 商品在數量之規模,遠大於一般街頭零星販售仿冒商品業者,其破壞商品交易秩 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甚鉅,其行為對上開商標專用權人造成損 害,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危害,及對民眾價值判斷 及尊重智慧財產權之守法觀念形成誤導,實累及我國國際名聲,情節非輕,兼衡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經與檢察官認罪協商後坦承犯行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印有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係本案犯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之商品,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 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四百五十條第一項,修正後商標 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件係依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是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至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則應於收受 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 官 張 宏 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 淑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 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 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 │ │商標註冊證號│ │ │ │編號│商標專用權人├──────┤ 專 用 商 品 │ 專 用 期 間 │ │ │ │商標名稱 │ │ │ ├──┼──────┼──────┼────────┼─────────┤ │ 一 │英商聯合利華│一二七六六九│肥皂、香皂、藥皂│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 │ │有限公司 ├──────┤、洗衣洗髮劑及其│二十八日至九十九年│ │ │ │DOVE │他清潔劑 │四月二十七日 │ ├──┼──────┼──────┼────────┼─────────┤ │二 │國聯股份有限│五七四一一○│肥皂、香皂、藥皂│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 │ │公司 ├──────┤、洗面皂(乳)、│月二十三日至九十一│ │ │ │多芬 │洗衣洗髮劑、潤髮│年十一月三十一日 │ │ │ │ │劑、衣物柔軟劑、│ │ │ │ │ │漂白去污粉(劑)│ │ ├──┼──────┼──────┼────────┼─────────┤ │三 │荷蘭商聯合利│六五六七四七│肥皂、香皂、藥皂│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 │ │華公司 ├──────┤、洗衣劑、洗髮精│二十八日至九十九年│ │ │ │DOVE(L│、潤絲精、乳霜皂│四月二十七日 │ │ │ │abel) │、沐浴乳、洗面皂│ │ │ │ │ │、洗面乳、洗浴泡│ │ │ │ │ │劑、浴鹽 │ │ ├──┼──────┼──────┼────────┼─────────┤ │ 四 │耐斯企業股份│九○七○七九│沐浴乳、洗髮精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 │ │有限公司 │(聯合商標)│ │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 │ │ ├──────┤ │月三十一日 │ │ │ │澎澎PON │ │ │ │ │ │PON │ │ │ ├──┼──────┼──────┼────────┼─────────┤ │五 │耐斯企業股份│一二六○六九│沐浴乳、洗髮精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 │ │有限公司 │(正商標) │ │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 │ │ ├──────┤ │二月三十一日 │ │ │ │澎澎PON │ │ │ │ │ │PON │ │ │ ├──┼──────┼──────┼────────┼─────────┤ │ 六 │耐斯企業股份│八七四八八八│沐浴乳、洗髮精 │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 │ │有限公司 │(聯合商標)│ │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二│ │ │ ├──────┤ │年四月十五日止 │ │ │ │耐斯NICE│ │ │ ├──┼──────┼──────┼────────┼─────────┤ │ 七 │耐斯企業股份│九二三九五五│沐浴乳、洗髮精 │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 │ │有限公司 ├──────┤ │六日至一百年一月十│ │ │ │耐斯NICE│ │五日 │ │ │ │2080 │ │ │ ├──┼──────┼──────┼────────┼─────────┤ │ │美商寶鹼公司│六一三四七四│護膚霜、護膚露等│自民國八十三年八月│ │ 八 │ ├──────┤化 妝品 │二十九日至民國九十│ │ │ │SKⅡ │ │二年九月三十日 │ └──┴──────┴──────┴────────┴─────────┘ 附表二: ┌──┬──────┬──────┬────────┬─────────┐ │編號│查獲時間 │查獲地點 │查獲物品 │查獲數量 │ ├──┼──────┼──────┼────────┼─────────┤ │ 一 │八十九年十月│高雄港務局東│仿冒澎澎香浴乳 │一千打 │ │ │三十日 │七號碼頭倉庫│ │ │ ├──┼──────┼──────┼────────┼─────────┤ │ 二 │八十九年七月│臺北縣三重市│仿冒SKⅡ嫩白調│三百七十四盒 │ │ │三十日 │集美街二○七│理精華乳成品 │ │ │ │ │巷十弄一號六│ │ │ │ │ │樓(被告住處├────────┼─────────┤ │ │ │) │仿冒SKⅡ嫩白調│一千四百三十九個 │ │ │ │ │理精華乳空盒 │ │ │ │ │ │ │ │ │ │ │ ├────────┼─────────┤ │ │ │ │仿冒SKⅡ嫩白調│一百零九張(每張十│ │ │ │ │理精華乳使用說明│二枚) │ │ │ │ │貼紙 │ │ │ │ │ ├────────┼─────────┤ │ │ │ │仿冒SKⅡ嫩白調│一千八百張(十枚)│ │ │ │ │理精華乳瓶蓋封條│ │ ├──┼──────┼──────┼────────┼─────────┤ │三 │九十一年五月│臺北市○○街│仿冒多芬乳霜沐浴│二百五十六瓶 │ │ │三十一日 │一五六號一樓│乳 │ │ │ │ │(勝立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