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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七四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趙義德絲鈺雲張江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七四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累犯,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部分,更正為「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累犯,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部分,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為「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趙 義 德

法 官 絲 鈺 雲

法 官 張 江 澤

書記官 吳 健 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七四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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