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八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上述犯罪前曾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五年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二號】。嗣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九七號撤銷其所受緩刑之宣告【聲請書就宣告緩刑及緩刑撤銷部分均漏未記載】,並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後,未逾五年而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八號】,為累犯,應更定其刑等語。
二、經核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前段、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