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三七號 自 訴 人 昊亞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自訴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丙○○背信等案件,查本件之被告有二人,自訴人起訴 時僅提出自訴狀繕本乙份,並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逾期 駁回自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財 旺 法 官 李 幼 妃 法 官 張 紹 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