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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三七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財旺李幼妃張紹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三七號

自訴人
昊亞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自訴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丙○○背信等案件,查本件之被告有二人,自訴人起訴時僅提出自訴狀繕本乙份,並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逾期駁回自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財 旺

                     法 官 李 幼 妃

                     法 官 張 紹 省

                     書記官 周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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