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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背信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陳財旺李幼妃張紹省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昊亞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三七號 自 訴 人 昊亞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自訴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丙○○背信等案件,查本件之被告有二人,自訴人起訴 時僅提出自訴狀繕本乙份,並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逾期 駁回自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財 旺 法 官 李 幼 妃 法 官 張 紹 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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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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