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三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三七號
- 自訴人
- 昊亞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自訴代理人
- 朱容辰律師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丙○○背信等案件,查本件之被告有二人,自訴人起訴時僅提出自訴狀繕本乙份,並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逾期駁回自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三七號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丙○○背信等案件,查本件之被告有二人,自訴人起訴時僅提出自訴狀繕本乙份,並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逾期駁回自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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