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七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七九號
- 自訴人
- 杜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右自訴人因被告甲○○等涉嫌詐欺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足資證明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定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並未提出任何文件證明已委任律師擔任代理人,其自訴顯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仍不委任,即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為自訴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