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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八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八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叁年拾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於原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業由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陳 鴻 清

書記官 林 蔚 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八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