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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林海祥

  • 被告
    辛○○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號五樓 丁○○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靜怡律師 楊擴舉律師 被   告 癸○○ 戊○○ 己○○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靜怡律師 楊擴舉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五號、 第四六八五號、第六二六三號、第七七四三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左: 主 文 辛○○共同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為常業,處有 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三所示之物及附表二編號一 二、四、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癸○○、戊○○、己○○、甲○○共同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 編號一至二十三所示之物及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辛○○與丁○○、癸○○、戊○○、己○○、甲○○共同基於意圖銷售以重製方 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及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著作權之物方式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復共同基於販賣猥褻光碟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辛 ○○自九十一年一月初起至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止,架設「XYZ資訊網」網站( (網址為http://wariv.coolfreepage.com/locmntl/ho)、「奇刃工作室」網站 (網址為http://www.wariv.net),並將電腦主機及網路設備裝設在辛○○位於 桃園縣桃園市○○街一六四巷十三號四樓之租屋處,即在前揭網站網頁目錄上張 貼片名為「哈利波特─神秘的魔法石」、「好戲上場」、「AI人工智慧」、「 星際大戰二部曲」、「魔蠍大帝」、「蜘蛛人」、「他不笨,他是我爸爸」、「 勇士們」、「女狼俱樂部」、「一家之鼠」、「蟲蟲危機」、「老大慢半拍」、 「縱橫天下」、「臥虎藏龍」等影片(分別係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 司、美商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 樂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 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 司、美商哥倫比亞三星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片名為 「發現頻道影音世界花豹家族」、「發現頻道影音世界與狼共舞」、「發現頻道 影音世界非洲靈猿」等影片(係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 著作);歌曲名為「愛你愛的」、「天黑黑」、「K歌之王」、「勇氣」、「想 愛」、「悄悄話」、「背叛情歌」、「亂了」、「老友萬歲」、「情不自禁」、 「為情所困」等(分別係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 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 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 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 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音樂及影像著作);電腦程式「 U lead PhotoImpact6.0 PRO英文」、「簡繁世界通V6.0中文」、「CyberLin k PowerProducerDVD威力製片V1.0」、「倚天中文2000 V5.22」、「魚美人 」、PC-Cillin 2001V8.00英/日文」、「明星志願2」(分別屬友立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倚天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宇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物);及片名為「台灣尤物影像館」「大鳥俱樂 部」、「淫舞者情色圖片」等內容為拍攝男女交媾、口交及暴露性器官等畫面之 猥褻影音光碟片,供不特定人士上網瀏覽訂購,其間,辛○○並以下列方式僱用 丁○○、癸○○、戊○○、己○○、甲○○:(一)自九十一年十二月間起,以 每月新臺幣(下同)二萬元至三萬元之代價僱用丁○○擔任翻譯及文書排版、修 改網頁、編排目錄等工作;(二)自九十一年十二月間起,以每日四百元之代價 僱用癸○○擔任包裝及寄送光碟工作;(三)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中旬起,以負擔 外出開支之不特定代價以借用戊○○電腦,並僱用其擔任打雜及寄送光碟之工作 ;(四)自九十一年十二月間起,以每月二萬五千元之代價僱用己○○,擔任貼 光碟紙及燒錄光碟之工作;(五)自九十一年三月間起至同年八月間止,以十萬 元之代價僱用甲○○,擔任網頁修改、剪接影片及燒錄光碟之工作。辛○○與丁 ○○、癸○○、戊○○、己○○、甲○○即共同擅自重製上開公司所享有著作權 之著作,以供辛○○所架設之「XYZ資訊網」、「奇刃工作室」網站銷售予顧 客,辛○○與丁○○、癸○○、戊○○、己○○、甲○○並以[email protected]、 smart888 @cm1.hinet.net等電子郵件信箱接受顧客之訂單,利用郵政劃撥帳號 00000000號、玉山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戶名 為子○○)之帳戶向客戶收款後,再行寄送盜版光碟、猥褻光碟;或由癸○○將 燒錄及包裝完成之光碟透過桃園超峰快遞送至戊○○位於臺北市○○○路○段八 二巷十九號一樓租屋處,再由戊○○請台灣宅配通以貨到收款方式遞送光碟等方 式,共同以每片光碟一百元之價格,同時販賣而交付上開盜版光碟及連續多次販 賣猥褻光碟予不特定之顧客,辛○○與丁○○、癸○○、戊○○、己○○、甲○ ○六人並共同恃以維生,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十三時四十五分許 ,在桃園市○○街一六四巷十三號四樓,為警查獲辛○○、丁○○、癸○○、戊 ○○,並扣得辛○○所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三及附 表二編號一、四、五所示之物,及辛○○所有供販賣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猥褻 光碟,另扣得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物。 二、案經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 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 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三星家庭娛樂股份有限 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 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 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 樂股份有限公司、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華康 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趨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辛○○、丁○ ○、癸○○、戊○○、己○○、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辛○○ 、丁○○、癸○○、戊○○、己○○、甲○○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辛○○、丁○○、癸○○、戊○○、己○○、甲○○迭於警 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乙○○、庚○○、丙○○、壬 ○○、林松聖、陳中正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三所示之物及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所示之物足 資佐證,復有現場照片八張、廣告信一紙、電腦畫面及內部等資料列印表、郵政 劃撥存款通知單四紙、台灣宅配通收執聯二紙(均見偵查卷)及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刑偵九(一)字第0九三0一0二七八一號函附扣 案光碟清冊一份(見本院卷)在卷可憑。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六人之犯行洵堪 認定,應予依法論處。 二、按被告辛○○、丁○○、癸○○、戊○○、己○○、甲○○六人犯罪後,著作權 法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十一日生效,關於意圖營利而重 製並販賣盜版光碟常業行為,修正前之規範條文為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惟修正後之規範條文為著作 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 較新舊法結果,以行為時之舊法對被告六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自應以行為時舊法處斷。查被告六人前揭重製並販賣盜版光碟牟利營生 之行為,係犯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條文公布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同法第 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 及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 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為常業罪;又被告六人販賣猥褻光碟之行 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公訴人就被告六人販賣 盜版光碟牟利營生之事實,認係犯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條文公布前著作權法第 九十三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 付罪,容有未洽,茲於公訴人起訴事實同一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之規 定變更起訴法條為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條文公布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同 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 利而交付為常業罪。被告六人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 犯。被告六人先後多次販賣猥褻光碟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 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被告六人係同 時販售前開不同內容之光碟片等情,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則 被告六人顯係以一個販賣行同時觸犯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為 常業罪及販賣猥褻光碟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論 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為常業罪;又被告六人所為前揭意圖 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及明知為侵害著作權 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為常業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 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 業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六人未能尊重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竟基於營利之意圖,擅 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利用網路販售盜版光碟,破壞我國保護智慧 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在網路上販售猥褻光碟,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被告辛○○係 販售盜版光碟、猥褻光碟網站之經營者,而被告丁○○、癸○○、戊○○、己○ ○、甲○○則僅受辛○○之僱用,犯罪情節較輕,且念及被告六人均坦承犯行不 諱,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參酌檢察官具體求刑範疇,暨被告六人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辛○○、 丁○○、癸○○、戊○○、甲○○五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被 告己○○(原名張弼凱)曾於八十六年間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於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確定,緩刑期間業已屆滿 ,而緩刑宣告復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渠等 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本件犯行,被告六人於犯罪後坦承不諱並有悔意,足見被 告六人經本次罪刑之宣告後,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被告六 人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均併宣告緩 刑如主文所示(其中被告己○○部分仍符合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緩刑之 要件,此可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00九號判例意旨),以啟自新。 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三及附表二編號一、四、五所示之物,係共犯辛○○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或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 沒收。至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猥褻光碟,則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至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未分類之光碟,尚無證據證明與被告六人前揭 犯行有何關聯,自不予宣告沒收。 四、至同案被告子○○部分,業經檢察官撤回起訴(見檢察官於本院九十三年五月二 十七日審理時所庭呈之撤回起訴書),而關於起訴書所載被告辛○○與丁○○、 癸○○、戊○○、己○○、甲○○六人所涉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之罪嫌部分 ,亦經檢察官更正減縮該部分之犯罪事實,而不予起訴論罪(見檢察官於本院九 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審理時所庭呈之補充理由書),本院自均毋庸再予審究,併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第三百條,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條文公布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 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 書、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七 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鉦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條文公布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條文公布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條文公布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條文公布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 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 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 │ 編號 │ 扣 押 物 品 │ ├────┼───────────────────┤ │ 一 │ 電腦主機十二台 │ ├────┼───────────────────┤ │ 二 │ 電腦螢幕八台 │ ├────┼───────────────────┤ │ 三 │ 鍵盤十六個 │ ├────┼───────────────────┤ │ 四 │ 滑鼠十三個 │ ├────┼───────────────────┤ │ 五 │ 印表機一台 │ ├────┼───────────────────┤ │ 六 │ 光碟對拷機十五台 │ ├────┼───────────────────┤ │ 七 │ 筆記型電腦一台 │ ├────┼───────────────────┤ │ 八 │ 數據機二台 │ ├────┼───────────────────┤ │ 九 │ 封口機一台 │ ├────┼───────────────────┤ │ 十 │ 裁紙刀一只 │ ├────┼───────────────────┤ │ 十一 │ 打卡鐘一個 │ ├────┼───────────────────┤ │ 十二 │ 打卡紙四張 │ ├────┼───────────────────┤ │ 十三 │ 待寄包裏十一包 │ ├────┼───────────────────┤ │ 十四 │ 客戶訂單一疊 │ ├────┼───────────────────┤ │ 十五 │ 代收貨款明細一覽表 │ ├────┼───────────────────┤ │ 十六 │ 各式印章八枚 │ ├────┼───────────────────┤ │ 十七 │ 代收貨價詳情單一箱 │ ├────┼───────────────────┤ │ 十八 │ 雜記一疊 │ ├────┼───────────────────┤ │ 十九 │ 集線器一台 │ ├────┼───────────────────┤ │ 二十 │ 切換器二台 │ ├────┼───────────────────┤ │ 二十一 │ 廣告信件二箱 │ ├────┼───────────────────┤ │ 二十二 │ 鑰匙四支 │ ├────┼───────────────────┤ │ 二十三 │ 王山銀行存簿一本 │ └────┴───────────────────┘ 附表二: ┌────┬──────────────────┐ │ 編號 │ 扣 押 物 品 │ ├────┼──────────────────┤ │ 一 │ 盜版光碟四九九一片 │ ├────┼──────────────────┤ │ 二 │ 猥褻光碟三七一片(其中三片見九十│ │ │ 二年度偵字第四六八五號偵查卷第四│ │ │ 一0頁) │ ├────┼──────────────────┤ │ 三 │ 未分類之光碟一八五0三片 │ ├────┼──────────────────┤ │ 四 │ 半成品光碟一四七0片 │ ├────┼──────────────────┤ │ 五 │ 目錄光碟二片(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 │ │ 四六八五號偵查卷第四一一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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