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影本、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乙紙附於偵查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二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乙紙、本院拘票連同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二紙、本院送達證書紙七紙為證,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