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6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064號
- 公訴人
-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癸○○
- 選任辯護人
- 侯俊安律師
- 被告
- 北鳳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壬○○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己○○
- 選任辯護人
- 徐維良律師
- 被告
- 龍固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戊○○
- 選任辯護人
- 徐維良律師
- 被告
- 啟雅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丁○○
- 被告
- 辛○○
- 被告
- 陽光油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代表人
- 庚○○
- 被告
- 丙○○
主文
本件被告癸○○、北鳳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乙○○、甲○○等四人與被告己○○、龍固實業有限公司、啟雅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辛○○、陽光油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庚○○、丙○○等七人之調查證據及辯論程序應予分離。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程序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87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癸○○、北鳳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乙○○、甲○○等四人,就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復與被告己○○、龍固實業有限公司、啟雅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辛○○、陽光油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庚○○、丙○○等七人陳述相佐,顯利害相反,且渠等四人所犯之罪非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7 條之1 第2 項規定,裁定分離渠等四人與被告己○○等七人之調查證據及辯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