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李麗玲鄧雅心黎錦福

  • 被告
    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2381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郭睦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0048 、14123 、174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伍年。 扣案空白光碟伍佰片、燒錄機共肆台(一對三燒錄機壹台、一對一燒錄機參台、並含電源線4 條)、電腦磁碟片(內含目錄資料)貳片、寄貨單、目錄廣告單各壹批、影音光碟陸佰肆拾陸片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及音樂光碟片,均係如附表所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及音樂著作,未經如附表所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亦不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而散布該等著作重製物。詎丙○○竟基於意圖銷售之常業犯意,未經如附表所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即自民國(下同)92年10月初某日起,連續在其位於臺北縣土城市○○街59 巷2號11樓之住處,利用寄發電子郵件或傳真之方式,提供前揭有著作權之盜版光碟目錄供不特定人選購,經該不特定人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回復告知所訂購之盜版光碟片名及數量,並將價金匯入丙○○所開立之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後,丙○○即依客戶所訂購之片名、數量,或向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林」之成年男子購買,或以其所有之光碟燒錄機、空白光碟片等為工具,在前開住處內,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之音樂、視聽光碟片,再將代購或製作完成之盜版光碟片,利用郵寄或宅急便配送之方式,以每片新臺幣(下同)15元至5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訂購之客戶,而侵害如附表所示公司之視聽、音樂著作財產權,並恃以為生。迄於93年6 月15日,為警持搜索票前往其上址住處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盜版光碟共646 片【起訴書原載:648 片,經依卷內所附查扣光碟目錄表核算後,應更正為646 片】、空白光碟500 片、光碟燒錄機(含電源線)4 台(起訴書誤為6 台)、電腦磁碟片(內含目錄資料)2 片、寄貨單、目錄廣告單各乙批,因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移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然坦承有前述未經如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亦不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而散布該等著作重製物而作的各該行為,此與告訴代理人甲○○、丁○○、乙○○等人之指述相合;此外,並有⑴查獲現場照片;⑵著作權人授權書;⑶鑑定報告;⑷被告於華南銀行板橋分行之開戶資料、往來明細等,以及扣案如事實欄所示的諸多物件等可作為佐證。然被告另外陳述以:我承認有檢察官起訴之事實,但並不是靠賣這個維生等語。而所選任之辯護人則以被告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但被告於警詢筆錄提到:那時候她沒有職業是錯的,其實她當時在市場賣衣服,並非以此為職業。起訴書所載時間,被告在菜市場賣衣服,應不符合常業要件,並請求傳喚證人戊○○,證明起訴所指被告自92年10月間至93年6 月間,係在市場賣衣維生(92年10月至93年4 月),嗣後任職於國楨電子有限公司(93 年5月至93年7 月)。證人戊○○曾與被告在市場比鄰設攤賣衣,可證被告曾於市場賣衣維生之事實等為被告作出辯護。 二、如上被告所陳暨辯護人所提辯護意旨得悉,本案有爭執者,乃被告的行為,與刑事罰上之常業犯究否相應且該當,而應論以常業犯,就成為本案應予究明的部分;按刑事法上所謂的常業犯,係指行為人反覆作相類的行為以為其社會活動目的的職業性犯罪而言,換言之,是靠這種犯罪行為作為生活的依賴,縱令其同時有其他職業,仍無礙其為常業犯罪(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2071號判決意旨參照)。訊之證人戊○○證稱略以有與被告合資一人出資一萬元,因被告沒工作所以一同在市場擺攤賣衣服約3 個月,由被告開車架攤,其一個人在賣,因利潤不夠後來沒做,後來聽人家說,被告後來賣雅芳的產品等等證詞,與被告所陳雖然沒有歧異(見本院94年4 月28日審判筆錄)。然而究明證人上揭證詞暨其所為辯解,可以說明的僅係被告在前述期間內,同時還有為各該獲取微薄薪事之生活點綴花絮而作為家計之補貼情景而已,無從否認前揭常業犯之概念,故應以被告於警訊中所為係為了生活的供述為可採,換言之,前述辯解暨證人之證述,仍無從否認被告係反覆為此等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作為其生活依靠;尤其被告犯罪時間係自92年10月初起至93年6 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時間長達8 月餘,而且當時所查扣的違法重製影音、音樂光碟數量多達646 片,復有預備燒錄的空白光碟片亦高達500 片,顯見其係長期反覆實施販賣所違法重製之光碟,而有恃以為生之意,甚屬明確,因此被告上揭所為陳述,仍難獲致本院的認同。 三、如上所述,被告的行為方式,分別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以及重製之方式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依據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法律適用原則,其所犯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重製光碟罪所吸收(最高法院87年臺上字第356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著作權法第94條所謂以犯第91條、第91條之1 、第92條或第93條之罪為常業者,係指專以觸犯第91條或第91條之1 、第92條、第93條,或兼犯前揭二條以上之罪,為其日常之職業,賴以為生而言,為第91條、、第91條之1 、第92條或第93條犯罪之加重態樣,且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法律上擬制為一罪,其反覆從事之多數行為相互間並不發生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之問題。如基於常業之犯意而犯第91條、第91條之1 、第92條或第93條之罪,則應擇其重者論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 四、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於93年9 月1 日修正公布,至93年9 月3 日生效施行,因新舊法刑度相同,並無修正,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著作權法處斷,先此說明。核被告丙○○如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4條第2 項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94年4 月28日列印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未經深思,致罹刑典,事後坦承犯行,可以認為已有悔意,其經此偵審科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的虞慮,本院認為以暫不執行其所受宣告之刑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五年,用啟自新。 五、扣案之光碟燒錄機(含電源線)4 台、電腦磁碟片(內含目錄資料)2 片、寄貨單、目錄廣告單各1 批、影音光碟646 片等,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另空白光碟500 片,為被告所有而供預備犯罪之物,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4條第2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顏世翠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魏正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4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8條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附表: ┌──┬────────┬─────┬───────────┐ │編號│ 著作物中文名稱 │數量(片)│  著作財產權人名稱 │ ├──┼────────┼─────┼───────────┤ │1 │頭文字D │23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 │閃電霹靂車 │12 │同         上│ ├──┼────────┼─────┼───────────┤ │3 │海賊王 │51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 │伍佰/ 愛你伍佰年│7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 │ │等 │ │司 │ ├──┼────────┼─────┼───────────┤ │5 │蔡依林/城堡 等 │19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6 │永邦/ 一追再追 │2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等 │ │ │ ├──┼────────┼─────┼───────────┤ │7 │FIR 飛兒樂團/ 同│5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 │ │名專輯 等 │ │司 │ ├──┼────────┼─────┼───────────┤ │8 │范瑋琪/ 最初的夢│4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 │ │想 等 │ │司 │ ├──┼────────┼─────┼───────────┤ │9 │林子良/ 自告奮勇│2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等 │ │ │ ├──┼────────┼─────┼───────────┤ │10 │江蕙/ 風吹的願望│3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等 │ │ │ ├──┼────────┼─────┼───────────┤ │11 │小紅莓合唱團/ 星│2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 │ │光大道 等 │ │司 │ ├──┼────────┼─────┼───────────┤ │12 │濱崎步/ 憶在步言│4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中 等 │ │ │ ├──┼────────┼─────┼───────────┤ │13 │動力火車/ 就是紅│3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 │ │等 │ │司 │ ├──┼────────┼─────┼───────────┤ │14 │風之谷 │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15 │魔法公主 │2 │同         上│ ├──┼────────┼─────┼───────────┤ │16 │心之谷 │2 │同         上│ ├──┼────────┼─────┼───────────┤ │17 │兒時的點點滴滴 │2 │同         上│ ├──┼────────┼─────┼───────────┤ │18 │龍貓 │2 │同         上│ ├──┼────────┼─────┼───────────┤ │19 │神隱少女 │2 │同         上│ ├──┼────────┼─────┼───────────┤ │20 │天空之城 │2 │同         上│ ├──┼────────┼─────┼───────────┤ │21 │哈利波特3 │28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22 │明天過後 │20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23 │X戰警2 │4 │同         上│ ├──┼────────┼─────┼───────────┤ │24 │受難記 │6 │同         上│ ├──┼────────┼─────┼───────────┤ │25 │神鬼交鋒 │4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 │ │ │ │任合夥 │ ├──┼────────┼─────┼───────────┤ │26 │史瑞克 │2 │同         上│ ├──┼────────┼─────┼───────────┤ │27 │凡赫辛(三片裝)│9 │同         上│ ├──┼────────┼─────┼───────────┤ │28 │霹靂嬌娃2 │2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29 │獵日風暴 │2 │同         上│ ├──┼────────┼─────┼───────────┤ │30 │地獄怪客 │2 │同         上│ ├──┼────────┼─────┼───────────┤ │31 │單刀直入 │8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32 │地心毀滅 │2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33 │重裝任務 │2 │ 【以下略】 │ ├──┼────────┼─────┼───────────┤ │34 │逃回監獄 │4 │ │ ├──┼────────┼─────┼───────────┤ │35 │悲慘世界 │8 │ │ ├──┼────────┼─────┼───────────┤ │36 │攤牌 │4 │ │ ├──┼────────┼─────┼───────────┤ │37 │無間道2(DVD) │2 │ │ ├──┼────────┼─────┼───────────┤ │38 │獵殺 │2 │ │ ├──┼────────┼─────┼───────────┤ │39 │芝加哥 │2 │ │ ├──┼────────┼─────┼───────────┤ │40 │花好月圓 │2 │ │ ├──┼────────┼─────┼───────────┤ │41 │冷山 │2 │ │ ├──┼────────┼─────┼───────────┤ │42 │機動殺人 │2 │ │ ├──┼────────┼─────┼───────────┤ │43 │大佬愛美麗 │2 │ │ ├──┼────────┼─────┼───────────┤ │44 │色即是空 │2 │ │ ├──┼────────┼─────┼───────────┤ │45 │劇匝魅影 │2 │ │ ├──┼────────┼─────┼───────────┤ │46 │大搜查線 │2 │ │ ├──┼────────┼─────┼───────────┤ │47 │閃亮三姊妹 │1 │ │ ├──┼────────┼─────┼───────────┤ │48 │秘密情歌2 │1 │ │ ├──┼────────┼─────┼───────────┤ │49 │辛蒂羅波─世紀典│1 │ │ │ │藏 │ │ │ ├──┼────────┼─────┼───────────┤ │50 │許景淳─真感情 │1 │ │ ├──┼────────┼─────┼───────────┤ │51 │健康之音2 │1 │ │ ├──┼────────┼─────┼───────────┤ │52 │霹靂英雄大合集 │1 │ │ ├──┼────────┼─────┼───────────┤ │53 │天國的階梯 │28 │ │ ├──┼────────┼─────┼───────────┤ │54 │湯姆歷險記 │33 │ │ ├──┼────────┼─────┼───────────┤ │55 │企鵝家族 │12 │ │ ├──┼────────┼─────┼───────────┤ │56 │花田少年史 │12 │ │ ├──┼────────┼─────┼───────────┤ │57 │屋塔房小貓 │24 │ │ ├──┼────────┼─────┼───────────┤ │58 │元氣五胞胎 │25 │ │ ├──┼────────┼─────┼───────────┤ │59 │柯南2003電視版 │17 │ │ ├──┼────────┼─────┼───────────┤ │60 │金銀島 │9 │ │ ├──┼────────┼─────┼───────────┤ │61 │千里尋母 │20 │ │ ├──┼────────┼─────┼───────────┤ │62 │灌籃高手 │34 │ │ ├──┼────────┼─────┼───────────┤ │63 │天才小釣手 │10 │ │ ├──┼────────┼─────┼───────────┤ │64 │千面女郎 │6 │ │ ├──┼────────┼─────┼───────────┤ │65 │一休和尚 │26 │ │ ├──┼────────┼─────┼───────────┤ │66 │小馬哥幼兒ABC │5 │ │ ├──┼────────┼─────┼───────────┤ │67 │咕咕雞2 │2 │ │ ├──┼────────┼─────┼───────────┤ │68 │丹丹不簡單 │1 │ │ ├──┼────────┼─────┼───────────┤ │69 │小婦女 │1 │ │ ├──┼────────┼─────┼───────────┤ │70 │水果奶奶 │3 │ │ ├──┼────────┼─────┼───────────┤ │71 │水果冰淇淋 │6 │ │ ├──┼────────┼─────┼───────────┤ │72 │耶誕島的小矮人 │2 │ │ ├──┼────────┼─────┼───────────┤ │73 │三國誌 │24 │ │ ├──┼────────┼─────┼───────────┤ │74 │凡爾賽玫瑰 │20 │ │ ├──┼────────┼─────┼───────────┤ │75 │中華一番 │26 │ │ ├──┼────────┼─────┼───────────┤ │76 │美麗的謊言 │16 │ │ ├──┴────────┴─────┴───────────┤ │總計:【93保字第4317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案之音樂、影音光碟片│ │數量:共646 片。 │ │⑴、編號1至32(已經告訴部分):共240片。 │ │⑵、編號33至76(未經告訴部分):共406 片【亦經第二總隊以 │ │ 93. 08.26 保(智)警創字第0930002717號函更正為406 片】│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