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74號
- 上訴人
- 邱忠助
- 即被告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3月19日所為93年度訴字第274號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邱忠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3月19日以93年度訴字第27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於93年4月16日確定,其後於93年6月7日入監接續執行,已於94年8月7日執行完畢出監一情,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原全案卷宗已因逾保存期限而銷燬,此有108年2月19日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張附卷可參),然被告遲至108年1月30日始向其執行中之監所長官提出上訴(誤轉送臺灣高等法院受理),此有刑事上訴狀(誤載為刑事抗告狀)上之臺灣臺北看守所戒護科狀戳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顯已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