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己○○ 右一人 選任辯護人 丁○○律師 戊○○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九四號、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庚○○共同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己○○無罪。 事 實 一、庚○○原為臺北縣淡水鎮○○路一七三號「冠崴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業務經理 (嗣於九十二年初接任負責人),與該公司前任負責人李素芳(業經判刑確定) 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明知自美國所進口之食品「TOP UP GUARANTEE」(中文 名稱:鼎峰食品,內含神奇美國鼎峰膠囊及神龍錠),其中含有藥物Dehydroepi -an drosterone、Caffeine、Methyltestosterone之成分,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 之藥品,依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為禁藥,不得擅自輸入、販賣,竟於九 十一年六月間擅自輸入上開禁藥。嗣庚○○並交由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八十 四號「喜樂購百貨廣場」等處,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又庚○○另為臺北縣淡水 鎮○○路一七三號一樓「駿森商行」之負責人,竟基於販賣偽藥之犯意,於九十 二年一月間,經由甲○○(未據起訴)之牙保,向位於臺中市○○區○路一О一 號恆安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安製藥),購買含Benzocaine、Lidocain -e及Chlorpheniramine成分、尚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製造之壯陽藥液樣品 ,嗣名之為「拉布傑多激情噴液」。庚○○明知該藥品為偽藥,仍交由桃園縣桃 園市○○路○段十八號一樓「北桃園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及上開「喜樂購百貨廣 場」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嗣經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於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二 十五日分別於上開「喜樂購百貨廣場」、「北桃園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抽驗後, 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庚○○部分: 一、訊據被告庚○○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而「 TOP UP GUARANTEE」、 「拉布傑多激情噴液」,經送檢驗後確分別含有Dehydroepiandrosterone、 Caffeine、Methyltestosterone及Benzocaine、Lidocaine、Chlorpheniramine 藥物成分,分屬禁藥及偽藥一節,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九十二年七月 九日藥檢肆字第О00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影本及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 日藥檢壹字第О九二九二О九六八七號檢驗成績書影本附卷可憑。此外,復有桃 園縣衛生局藥物化妝品檢查現場紀錄表影本二紙、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衛署藥字第О九二ОО六五一七四號函影本、上開藥品及包裝盒外觀照 片影本三幀、冠崴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TOP UP GUARANTEE」二 盒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庚○○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 定。 二、查被告庚○○行為後,藥事法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四 月二十三日起施行,修正前之該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原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 或禁藥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嗣該條修 正為「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又修正前之該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原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 ,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嗣該條修正為「明知為偽藥或 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是以經比較新舊法,以 適用舊法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 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三、核被告庚○○所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進口禁藥罪、第八十 三條第一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及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起訴書業於犯罪事實 欄論及被告販售「TOP UP GUARANTEE」(中文名稱:鼎峰食品,內含神奇美國 鼎峰膠囊及神龍錠)禁藥之事實,雖所犯法條欄漏未論及此部分,然應認業經起 訴,本院自應予以審究。被告庚○○與李素芳間,就前開進品禁藥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所犯前開進口禁藥罪及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 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進口禁藥罪處斷。又其所犯上開進 口禁藥罪與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 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復參酌輸入禁藥、販 賣偽藥對不特定民眾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 應執行刑。末查,被告庚○○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應知 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 二年,以啟自新。至扣案之「TOP UP GUARANTEE」二盒,係「喜樂購百貨廣場 」所提供為供檢驗比對所用,並非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併予沒收,附 此敘明。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五○號不起訴處分書係 認定該案查扣之禁藥為冠崴公司所輸入,並非被告所擔任負責人之冠立國際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所輸入,經核與本件所起訴被告為冠崴公司業務經理而與李素芳共 同輸入禁藥之犯罪事實並不相同,本院自不受上開不起訴處分所拘束,亦此敘明 。 貳、被告己○○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庚○○於九十二年間,經由被告己○○之牙保,向位於臺中市○ ○區○路一О一號之恆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含Benzocaine、Lidocaine及 Chlorpheniramine成分,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製造之壯陽藥「拉布 傑多激情噴液」後,交由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十八號一樓「北桃園百貨股份 有限公司」及上開「喜樂購百貨廣場」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因認被告己○○涉 有牙保禁藥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 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 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 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 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著有明文可資參照。經核 公訴意旨認為被告己○○涉犯牙保禁藥罪嫌,無非係以己○○偵查中之自白、行 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成績書影本二紙、桃園縣衛生局藥物化妝品檢查 現場紀錄表影本二紙、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衛署藥字第О九二 ОО六五一七四號函影本、上開藥品及包裝盒外觀照片影本三幀、冠崴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為憑。 三、訊據被告己○○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辯稱:伊沒有幫庚○○牙保, 那時庚○○聯絡的是公司的會計或是伊太太甲○○,伊當時人在大陸,後續處理 也都是甲○○等語。經查: (一)同案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確實證稱:(跟己○○聯絡時說什麼話?)我說 我有事情要問他,但訊號斷斷續續,然後,他叫我直接打電話給他太太,因為 他當時收訊不好。(請問之後有聯絡他太太嗎?)有,我有聯絡甲○○,瞭解 有這個產品噴液壯陽用的產品,然後,甲○○說要再給我消息,後來我等她電 話,她說有,我就問她說看哪裡可以幫我生產。之後,我叫她生產好後把貨交 給我。(這段期間,除了甲○○外,還有沒有跟別人聯絡過?)沒有。(請問 貨的交付及錢的處理是如何?)我跟廠商不熟,所以錢是匯給甲○○,貨也是 由甲○○用貨運寄給我。(你如何知道有拉布傑多激情噴液?)我想做壯陽產 品,我再打電話給己○○,說有事要請教,但因訊號斷斷續續,‧‧‧他不知 我要找他做的事,他叫我直接找他太太。(你找甲○○什麼事?)我跟她說我 要做一組壯陽產品,品名是後來才取的。(詳見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審 判筆錄)。堪認被告所辯並非事後卸責之詞。況證人即己○○之配偶甲○○亦 到庭證稱:我先生人在大陸,他有跟我說,簡先生有事情找他,簡先生會打電 話跟我聯絡,後來我確實有接到簡先生的電話,詢問有沒有認識的廠商生產壯 陽產品,我就想到恆安藥廠,我說幫你問問看。後來,我找上恆安,我告知簡 先生需要的產品內容,恆安說他們那邊有,我就打電話問簡先生要多少數量, 他說要試試看市場的反應,所以先要兩百組,因為景氣不好,恆安不認識簡先 生,基於信用問題,所以恆安先把貨寄給我,我再寄給簡先生。(收款的情形 如何?)簡先生先付給我,我再給恆安公司。(這東西是恆安直接做給你們, 還是你有給他們配方?)是他們直接有現成的產品,我跟他們說要的效用,沒 有說配方。(整件事的聯絡、交貨、收執再轉給恆安,都是你在處理?)是的 (詳見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等情,核與證人庚○○證述情節 相符。再證人即恆安製藥負責人丙○○證稱:在九十一年底或九十二年初,我 接到電話說要外用潤滑液的東西,是女性的聲音,我不清楚是甲○○或是會計 小姐打的。他們想要試試市場能否接受這項產品,因為我們公司有做膠囊以及 液體,我就試一個配方給他,看他能否接受,再提出申請等語(詳見同上審判 筆錄)。證人甲○○及丙○○雖對於該拉布傑多激情噴液出貨時之型式、數量 多寡證述不一,惟參酌證人庚○○、甲○○對於二人相互聯絡交涉之情證述綦 詳,並均否認被告己○○曾參與其中;而證人丙○○亦稱係一不知是甲○○或 公司會計之女子打電話要外用潤滑液的東西,此部份三人所述大致相符,堪可 採信無訛。據此,被告己○○雖於偵審中曾自白犯罪,然該自白既經己○○嗣 予以否認其真實性,且經本院調查結果,亦認被告上開自白難謂與事實相符, 自不足遽採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依據。 (二)再者,證人即邦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邦妮公司)之員工乙○○對於自己 於臺北縣衛生局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訪談時之陳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訪 談中,你提到案內產品是振森實業社所製作,與本公司無關,是否屬實?)兩 家公司我搞不清楚,我想說駿森或振森應該沒關係,所以我就隨便講(本院九 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由乙○○之證述可知,實際上該拉布傑多激 情噴液係由甲○○擔任負責人之駿森工業有限公司所出貨,而非被告己○○擔 任負責人之振森實業社所出貨,乙○○因搞不清楚駿森工業有限公司及振森實 業社二間工廠之區別,故於臺北縣衛生局訪談時,才說系爭產品係振森實業社 所提供。且依偵查卷內駿森工業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送貨單所示, 該公司出貨予邦妮公司二百二十瓶之拉布傑多噴液,而查駿森工業有限公司之 負責人係甲○○,並非被告己○○,此有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附卷可稽 ,亦足證明被告己○○所辯上情應非子虛。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尚非無據,堪予採信。公訴人認被告己○○涉犯藥事法第 八十三條第一項牙保禁藥罪嫌,所為之舉證尚未達於一般之人均不至於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被告犯罪之程度,亦即本案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依「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不得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被告己○○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牙保禁藥罪嫌, 揆諸前揭說明及判例意旨,既不能證明被告己○○犯罪,即應為被告己○○無 罪之諭知,以昭審慎。至證人甲○○是否涉有違反藥事法之情,因未據起訴, 本院無從加以審理,自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處理為宜,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修正 前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 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堅 勤 法 官 王 瑜 玲 法 官 李 君 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 院。 書記官 蕭 汝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二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三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 列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