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87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J○○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R○○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189 04號)及移送併辦(93年度偵字第160 號、680 號、4220號、5635號、2336號、93年度偵緝字第1392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0212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91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 實 一、J○○前於民國89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3979號判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90年12月4 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未知悛悔,自92年2 月間起見販賣彩券者多為老弱婦孺或肢體殘障行動不便者,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財物交付為常業之犯罪意思,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向天○○等人佯稱欲購買彩券,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彩券,J○○隨即藉故離去而未支付彩券,致被害人受有損害;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趁G○○等人未及防備之際,連續徒手搶奪被害人之彩券(詳如附表二所示);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趁呂聰炎等人未加注意之際,連續徒手竊取被害人之彩券(詳如附表三所示)。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莊分局、土城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附表一、二、三所載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被害人天○○、G○○、呂聰炎等之指訴情節相符,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犯罪,長時間於各處見販賣彩券者即詐取,顯已有以之謀活恃以維生之意,本件事証明確,被告犯行洵以認定。 二、核被告J○○就「附表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就附表一之部分被告顯有恃以維生之意原起訴339 條詐欺之部分應予變更,此已經公訴人更正為常業詐欺罪,其中編號十部分原起訴書準強盜罪之部分,已經公訴人當庭更正為詐欺,併此敘明);就「附表二」所為,係犯同法第325 條第一項搶奪罪;就「附表三」所為,係犯同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其多次搶奪及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論以1 罪並加重其刑;前揭3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前於89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3979號判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90年12月4 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供證明,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加重其刑。被告時值年狀,本應循正當工作以自食其力,且明知販賣彩券係殘障人士賴以維生之經濟來源,竟多次對於經濟未裕且行動不便之殘障人士,以詐欺、搶奪及竊盜等方式,非法取得被害人所販賣之彩券,致令渠等求償無門、生活陷入困境,顯見全然缺乏對於他人財產權之生存權之尊重意識,自應予以加重處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及心理恐懼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常業詐欺罪、連續搶奪罪、連續竊盜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玆懲儆。 三、附表一除六、十一至十四、十五、十七至二十以外之部分,與起訴事實屬實質上一罪之關係,附表二編號三、八至十二部分、附表三編號二、六至十之部分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惟與起訴有罪之部分時間緊密,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揚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30 日刑三庭 法 官 徐 子 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常業詐欺罪) ┌──┬───┬─────┬──────┬──────────────┐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事實 │ ├──┼───┼─────┼──────┼──────────────┤ │ 一 │天○○│九十一年六│台北市羅斯福│J○○以新台幣一百元為餌,假│ │ │ │、七月間某│路公館捷運站│意向天○○購買一張刮刮樂後,│ │ │ │日十四時 │ │繼而向天○○謊稱欲再購買刮刮│ │ │ │ │ │樂彩券三本,致天○○陷於錯誤│ │ │ │ │ │,將彩券三本(共七百五十張)│ │ │ │ │ │,交付J○○,J○○未經付費│ │ │ │ │ │即乘天○○不備之際,藉詞離去│ │ │ │ │ │,致天○○受有七萬五千元之損│ │ │ │ │ │害。 │ ├──┼───┼─────┼──────┼──────────────┤ │ 二 │丙○○│九十一年六│台北市羅斯福│向丙○○謊稱欲購買刮刮樂彩券│ │ │ │、七月某日│路四段九十二│,致丙○○陷於錯誤,交付陳文│ │ │ │十三時 │號旁 │仲刮刮樂彩券三本(共三百張)│ │ │ │ │ │,J○○乘丙○○不注意之際,│ │ │ │ │ │未經付款,逕持前開彩券離去,│ │ │ │ │ │致丙○○受有三萬元之損害。 │ ├──┼───┼─────┼──────┼──────────────┤ │ 三 │吳陳隨│九十一年八│台北市羅斯福│J○○向辛○○○佯稱欲購買刮│ │ │子 │、九月間某│路四段二四巷│刮樂彩券,至辛○○○陷於錯誤│ │ │ │日十三時 │內 │,交付J○○刮刮樂彩券二百八│ │ │ │ │ │十二張,J○○乘辛○○○不注│ │ │ │ │ │意之際,未經付款,逕持前開彩│ │ │ │ │ │券離去,致辛○○○受有二萬八│ │ │ │ │ │千二百元之損害。 │ ├──┼───┼─────┼──────┼──────────────┤ │ 四 │Q○○│九十二年三│台北縣新店市│J○○先以四百元為餌,假意向│ │ │ │月一日二十│大豐路六十二│Q○○購買刮刮樂彩券二十七張│ │ │ │三時 │號 │,致Q○○陷於錯誤,交付陳文│ │ │ │ │ │仲刮刮樂彩券二十七張,J○○│ │ │ │ │ │於當場刮取後,復向Q○○誆稱│ │ │ │ │ │其妻亦喜刮彩券,致Q○○再度│ │ │ │ │ │陷於錯誤另行拿出刮刮樂彩券六│ │ │ │ │ │十張,J○○逕持前開彩券離去│ │ │ │ │ │,致Q○○受有六千元之損害。│ ├──┼───┼─────┼──────┼──────────────┤ │ 五 │H○○│九十二年三│台北市○○路│J○○向H○○佯稱欲購買張福│ │ │ │月十四日二│五九巷夜市 │全現有全部之刮刮樂彩券,致張│ │ │ │十一時三十│ │福全陷於錯誤,交付J○○刮刮│ │ │ │分 │ │樂彩券二百餘張,J○○趁張福│ │ │ │ │ │全不注意之計,未經付款,藉詞│ │ │ │ │ │持前開彩券離去,致H○○受有│ │ │ │ │ │二萬八千元之損害。 │ ├──┼───┼─────┼──────┼──────────────┤ │ 六 │黃○○│九十二年三│台北縣永和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中旬某日│文化路二號前│向黃○○佯稱購買大量刮刮樂彩│ │ │ │ │ │券,黃○○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 │ │ │ │ │樂彩券,J○○在現場先刮彩券│ │ │ │ │ │二十張,彩券未中大獎,未付款│ │ │ │ │ │而逃離現場,使黃○○受有六千│ │ │ │ │ │元之損害。 │ ├──┼───┼─────┼──────┼──────────────┤ │ 七 │丑○○│九十二年五│台北縣新店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某日十一│中正路二六二│向丑○○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點 │巷口 │丑○○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樂彩│ │ │ │ │ │券一百張,J○○在現場刮取彩│ │ │ │ │ │券,未付款而逃離現場,使沈金│ │ │ │ │ │春受有五千元之損害。 │ ├──┼───┼─────┼──────┼──────────────┤ │ 八 │O○○│九十二年六│台北縣新店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十日十四│建國路一八八│向O○○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時 │號 │O○○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樂彩│ │ │ │ │ │券二百張,J○○未付款而持刮│ │ │ │ │ │刮樂彩券逃離現場,使O○○受│ │ │ │ │ │有二萬元之損害。 │ ├──┼───┼─────┼──────┼──────────────┤ │ 九 │聶許美│九十二年六│台北縣新店市│向g○○○謊稱其為鐘錶店之老│ │ │雲 │月十五日十│中正路仁愛市│闆,欲將其所有之鐘錶店交由聶│ │ │ │一時 │場 │許美雲經營,致g○○○陷於錯│ │ │ │ │ │誤,交付J○○刮刮樂彩券二百│ │ │ │ │ │十五張,詎J○○未經付款,而│ │ │ │ │ │持刮刮樂彩券逃離現場,使聶許│ │ │ │ │ │美雲受有二萬一千五百元之損害│ │ │ │ │ │。 │ ├──┼───┼─────┼──────┼──────────────┤ │ 十 │甲○○│九十二年六│台北縣永和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間某日十│得和路三七三│向甲○○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時 │巷巷口 │致丁發揮陷於錯誤,拿出彩券一│ │ │ │ │ │百張供其當場刮取,其中中獎六│ │ │ │ │ │千元,J○○隨即持中獎之彩券│ │ │ │ │ │欲離開現場,但遭甲○○之妻子│ │ │ │ │ │奪回彩券,惟J○○仍未支付剩│ │ │ │ │ │餘彩券費用,使甲○○受有四千│ │ │ │ │ │元之損害。 │ ├──┼───┼─────┼──────┼──────────────┤ │十一│玄○○│九十二年六│台北縣中和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間某日 │新生路一五二│向玄○○佯稱購買大量刮刮樂彩│ │ │ │ │號電腦彩券經│券,玄○○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 │ │ │ │銷商 │樂彩券,J○○在現場先刮每張│ │ │ │ │ │價值二百元彩券一百張,彩券僅│ │ │ │ │ │中約九千元之獎金,未付款而逃│ │ │ │ │ │離現場,使玄○○受有一萬一千│ │ │ │ │ │元之損害。 │ ├──┼───┼─────┼──────┼──────────────┤ │十二│C○○│九十二年六│台北縣永和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間某日十│永和路一段、│向C○○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三時 │保平路口 │C○○陷於錯誤而交付每張價值│ │ │ │ │ │一百元之刮刮樂彩券三百張,陳│ │ │ │ │ │文仲未付款而持刮刮樂彩券逃離│ │ │ │ │ │現場,使C○○受有三萬元之損│ │ │ │ │ │害。 │ ├──┼───┼─────┼──────┼──────────────┤ │十三│戊○○│九十二年七│台北縣永和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十四日二│永平路六號前│向戊○○佯稱購買大量刮刮樂彩│ │ │ │十三時五十│ │券,戊○○陷於錯誤而交付每張│ │ │ │分許 │ │價值一百元之刮刮樂彩券一百六│ │ │ │ │ │十八張及每張價值二百元之刮刮│ │ │ │ │ │樂彩券二十一張,J○○未付款│ │ │ │ │ │而持刮刮樂彩券逃離現場,使何│ │ │ │ │ │秀萍受有二萬一千元之損害。 │ ├──┼───┼─────┼──────┼──────────────┤ │十四│f○○│九十二年七│台北縣中和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二十七日│中和路中和農│向f○○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十六時許 │會前 │f○○陷於錯誤而交付每張價值│ │ │ │ │ │五十元之彩券五百六十張,陳文│ │ │ │ │ │仲未付款而持彩券逃離現場,使│ │ │ │ │ │f○○受有二萬八千元之損害。│ ├──┼───┼─────┼──────┼──────────────┤ │十五│I○○│九十二年七│台北縣土城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底某日十│學府路一段七│向I○○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三時 │七號 │I○○陷於錯誤而交付每張價值│ │ │ │ │ │一百元之刮刮樂彩券六十四張,│ │ │ │ │ │J○○未付款而持刮刮樂彩券逃│ │ │ │ │ │離現場,使I○○受有六千四百│ │ │ │ │ │元之損害。 │ ├──┼───┼─────┼──────┼──────────────┤ │十六│地○○│九十二年八│台北市○○街│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五日十一│一二八號之六│向地○○佯稱購買大量刮刮樂彩│ │ │ │時五十分 │前 │券,地○○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 │ │ │ │ │樂彩券,J○○未付款而逃離現│ │ │ │ │ │場,使地○○受有二萬七千元之│ │ │ │ │ │損害。 │ ├──┼───┼─────┼──────┼──────────────┤ │十七│酉○○│九十二年八│台北縣永和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二十日十│民治街七五號│向酉○○佯稱購買大量刮刮樂彩│ │ │ │六時 │大福投注站 │券,酉○○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 │ │ │ │ │樂彩券,J○○先在現場先刮五│ │ │ │ │ │十七張彩券,J○○未付款而持│ │ │ │ │ │彩券逃離現場,使酉○○受有二│ │ │ │ │ │千八百五十元之損害。 │ ├──┼───┼─────┼──────┼──────────────┤ │十八│宇○○│九十二年八│台北縣中和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二十八日│中和路調解委│向宇○○佯稱購買大量刮刮樂彩│ │ │ │十一時二十│員會前 │券,宇○○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 │ │ │八分 │ │樂彩券一百零九張,J○○未付│ │ │ │ │ │款而持彩券逃離現場,使宇○○│ │ │ │ │ │受有一萬零九百元之損害。 │ ├──┼───┼─────┼──────┼──────────────┤ │十九│X○○│九十二年八│台北縣土城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二十九日│金城路三段二│向X○○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十三時四十│三九之一號彩│丑○○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樂彩│ │ │ │分 │券經銷商 │券二十八張,J○○在現場刮取│ │ │ │ │ │彩券十八張,未付款而持另十張│ │ │ │ │ │彩券逃離現場,使X○○受有二│ │ │ │ │ │千八百元之損害。 │ ├──┼───┼─────┼──────┼──────────────┤ │二十│N○○│九十二年八│台北縣中和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二十九日│宜安路一六四│向N○○佯稱購買大量刮刮樂彩│ │ │ │十九時 │號迎碇彩券行│券,N○○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 │ │ │ │ │樂彩券三百七十七張,J○○未│ │ │ │ │ │付款而持彩券逃離現場,使陳金│ │ │ │ │ │元受有三萬七千七百元之損害。│ ├──┼───┼─────┼──────┼──────────────┤ │二一│b○○│九十二年八│台北縣新店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三十一日│中正路國泰銀│向b○○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十三時三十│行前 │並先交予b○○一百元以取信之│ │ │ │分 │ │,致b○○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 │ │ │ │ │樂彩券八十七張,J○○未付款│ │ │ │ │ │而當場刮取前開彩券,將中獎彩│ │ │ │ │ │券據為己有,未中獎者即棄置一│ │ │ │ │ │旁,未經付款便乘隙逃離,使鄭│ │ │ │ │ │美英受有八千七百元之損害。 │ ├──┼───┼─────┼──────┼──────────────┤ │二二│K○○│九十二年九│台北縣永和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三日九時│竹林路二二七│向K○○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 │號一樓 │並先交予b○○六千元購買五十│ │ │ │ │ │張彩券以取信之,致b○○陷於│ │ │ │ │ │錯誤而交付刮刮樂彩券四百十張│ │ │ │ │ │,J○○未付款而便持前開彩券│ │ │ │ │ │乘係逃離,使K○○受有四萬一│ │ │ │ │ │千元之損害。 │ ├──┼───┼─────┼──────┼──────────────┤ │二三│h○○│九十二年九│台北縣新店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九日九時│建國路八七號│向h○○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 │ │h○○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樂彩│ │ │ │ │ │券一百六十張,J○○未付款而│ │ │ │ │ │持彩券逃離現場,使h○○受有│ │ │ │ │ │一萬六千元之損害。 │ ├──┼───┼─────┼──────┼──────────────┤ │二四│庚○○│九十二年九│台北市和平西│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間某日十│路一段七五號│向庚○○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九時 │ │庚○○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樂彩│ │ │ │ │ │券一百五十張,J○○未付款而│ │ │ │ │ │持彩券逃離現場,使庚○○受有│ │ │ │ │ │一萬五千元之損害。 │ ├──┼───┼─────┼──────┼──────────────┤ │二五│辰○○│九十二年十│台北市○○路│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間某日 │三段二六號 │向辰○○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 │ │辰○○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樂彩│ │ │ │ │ │券五十三張,J○○未付款而持│ │ │ │ │ │彩券逃離現場,使辰○○受有五│ │ │ │ │ │千三百元之損害。 │ ├──┼───┼─────┼──────┼──────────────┤ │二六│U○○│九十二年十│台北市○○街│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三十一日│一一三號 │向U○○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十六時 │ │U○○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樂彩│ │ │ │ │ │券三十七張,J○○未付款而持│ │ │ │ │ │彩券逃離現場,使U○○受有三│ │ │ │ │ │千七百元之損害。 │ ├──┼───┼─────┼──────┼──────────────┤ │二七│巳○○│九十二年十│台北市○○街│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三十一日│二九號 │向巳○○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十七時三十│ │巳○○陷於錯誤而交付店內所有│ │ │ │分 │ │價值一百元刮刮樂彩券數張及面│ │ │ │ │ │額五十元之刮刮樂彩券十二張,│ │ │ │ │ │J○○未付款而當場刮取部分彩│ │ │ │ │ │券,趁巳○○不注意逕持中獎彩│ │ │ │ │ │券離去,使巳○○受有六千七百│ │ │ │ │ │元之損害。 │ ├──┼───┼─────┼──────┼──────────────┤ │二八│a○○│九十二年十│台北縣新莊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一月九日 │中信街五六號│向a○○佯稱購買二千一百元之│ │ │ │ │一樓 │電腦彩券,以及店內全部所有之│ │ │ │ │ │刮刮樂彩券,a○○陷於錯誤而│ │ │ │ │ │交付電腦彩券及刮刮樂彩券,陳│ │ │ │ │ │文仲未付款而持彩券逃離現場,│ │ │ │ │ │使a○○受有一萬六千元之損害│ │ │ │ │ │。 │ ├──┼───┼─────┼──────┼──────────────┤ │二九│癸 ○│九十二年十│台北市○○路│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一月九日十│一段二三一號│向癸○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李│ │ │ │六時三十分│ │玲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樂彩券二│ │ │ │ │ │百零二張,J○○未付款而持彩│ │ │ │ │ │券逃離現場,使癸○受有二萬零│ │ │ │ │ │二百元之損害。 │ ├──┼───┼─────┼──────┼──────────────┤ │三十│P○○│九十二年十│台北市○○路│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一月十二日│四二三巷九一│向P○○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十九時三十│號 │P○○陷於錯誤而交付每張價值│ │ │ │分 │ │一百元之刮刮樂彩券二百張,陳│ │ │ │ │ │文仲並當場刮取約五、六十張彩│ │ │ │ │ │券後,未付款而持一百五十七張│ │ │ │ │ │彩券逃離現場,使P○○受有一│ │ │ │ │ │萬五千七百元之損害。 │ ├──┼───┼─────┼──────┼──────────────┤ │三一│E○○│九十二年十│台北市○○街│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一月十八日│八十三號 │向E○○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十八時三十│ │E○○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樂彩│ │ │ │分 │ │券四十張,J○○未付款而持彩│ │ │ │ │ │券逃離現場,使E○○受有四千│ │ │ │ │ │元之損害。 │ ├──┼───┼─────┼──────┼──────────────┤ │三二│壬○○│九十二年十│台北縣三重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一月二十日│重新路一段八│向壬○○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十七時三十│九號 │壬○○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樂彩│ │ │ │分 │ │券三百張,J○○未付款而持彩│ │ │ │ │ │券逃離現場,使壬○○受有三萬│ │ │ │ │ │元之損害。 │ ├──┼───┼─────┼──────┼──────────────┤ │三三│A○○│九十二年十│台北市杭州南│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一月二十二│路一段一0三│向A○○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日十一時 │之一號 │A○○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樂彩│ │ │ │ │ │券九十八張,J○○未付款而持│ │ │ │ │ │彩券逃離現場,使A○○受有九│ │ │ │ │ │千八百元之損害。 │ ├──┼───┼─────┼──────┼──────────────┤ │三四│戌○○│九十二年十│台北縣板橋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一月二十八│新海路四0三│向戌○○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日十九時 │巷十號 │戌○○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樂彩│ │ │ │ │ │券二十七張,J○○當場刮取後│ │ │ │ │ │未付款即逃離現場,使戌○○受│ │ │ │ │ │有二千七百元之損失。 │ ├──┼───┼─────┼──────┼──────────────┤ │三五│己○○│九十二年十│台北市○○街│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一月二十八│、西園路口 │向己○○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日二十三時│ │己○○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樂彩│ │ │ │三十分 │ │券十八張,J○○當場刮取後,│ │ │ │ │ │中獎一千四百元,當己○○向陳│ │ │ │ │ │文仲索取剩餘四百元時,J○○│ │ │ │ │ │立即逃離現場,使己○○受有四│ │ │ │ │ │百元之損害。 │ ├──┼───┼─────┼──────┼──────────────┤ │三六│寅○○│九十二年十│台北市環河南│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一月底某日│路二段八十三│向寅○○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十九時 │號 │寅○○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樂彩│ │ │ │ │ │券一百十五張,J○○未付款而│ │ │ │ │ │持彩券逃離現場,使寅○○受有│ │ │ │ │ │一萬一千五百元之損害。 │ ├──┼───┼─────┼──────┼──────────────┤ │三七│W○○│九十二年十│台北縣三重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二月三日十│中正南路一二│向W○○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八時三十分│八號 │W○○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樂彩│ │ │ │ │ │券五十六張,J○○未付款而持│ │ │ │ │ │彩券逃離現場,使W○○受有五│ │ │ │ │ │千六百元之損害。 │ ├──┼───┼─────┼──────┼──────────────┤ │三八│亥○○│九十二年十│台北縣新莊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二月三日十│公園一路六三│假意先向亥○○兌換經刮取中獎│ │ │ │三時 │號一樓 │獎金九千元之刮刮樂彩券,以取│ │ │ │ │ │信於亥○○,再向亥○○佯稱購│ │ │ │ │ │買刮刮樂彩券,亥○○陷於錯誤│ │ │ │ │ │而交付刮刮樂彩券二百張,陳文│ │ │ │ │ │仲未付款而持彩券逃離現場,使│ │ │ │ │ │亥○○受有一萬九千元之損害。│ ├──┼───┼─────┼──────┼──────────────┤ │三九│V○○│九十二年十│台北縣新莊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二月五日十│龍安路三三七│向V○○佯稱兌換中獎刮刮樂彩│ │ │ │一時三十分│號前 │券,V○○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 │ │ │ │ │樂彩券一百張,J○○未付款而│ │ │ │ │ │持彩券逃離現場,使V○○受有│ │ │ │ │ │一萬元之損害。 │ ├──┼───┼─────┼──────┼──────────────┤ │四十│D○○│九十二年十│台北縣板橋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二月九日十│溪崑二街十六│先以二百元向D○○購買刮刮樂│ │ │ │七時 │巷十九號一樓│彩券二張以取信D○○,又佯稱│ │ │ │ │ │再購買刮刮樂彩券二百張,高明│ │ │ │ │ │泰陷於錯誤而交付刮刮樂彩券二│ │ │ │ │ │百張,J○○未付款而持彩券逃│ │ │ │ │ │離現場,使D○○受有九千八百│ │ │ │ │ │元之損害。 │ ├──┼───┼─────┼──────┼──────────────┤ │四一│申 ○│九十二年十│台北縣土城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二月九日十│廣興街三號 │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申○陷於│ │ │ │八時十分 │ │錯誤而交付刮刮樂彩券,J○○│ │ │ │ │ │未付款而在刮取完彩券後離開現│ │ │ │ │ │場,使申○受有三千八百元之損│ │ │ │ │ │害。 │ ├──┼───┼─────┼──────┼──────────────┤ │四二│i○○│九十三年八│桃園縣楊梅鎮│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二十六日│中山北路二段│向i○○佯稱購買樂透及刮刮樂│ │ │ │十六時四十│一一九號 │彩券,i○○陷於錯誤交付大小│ │ │ │分 │ │樂透彩券價值合計二萬四千一百│ │ │ │ │ │五十元、刮刮樂彩券價值一萬八│ │ │ │ │ │千元,J○○未付款即逃離現場│ │ │ │ │ │,使i○○受有四萬二千一百五│ │ │ │ │ │十元之損害。 │ └──┴───┴─────┴──────┴──────────────┘ 附表二(搶奪罪) ┌──┬───┬─────┬──────┬──────────────┐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事實 │ ├──┼───┼─────┼──────┼──────────────┤ │ 一 │G○○│九十二年二│台北縣中和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底某日十│景平路七一0│向G○○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三時 │號前 │G○○拿出彩券供其選購,陳文│ │ │ │ │ │仲乘G○○不備之際徒手將彩券│ │ │ │ │ │三百五十張搶走而騎機車逃逸,│ │ │ │ │ │使G○○受有三萬五千元之損失│ │ │ │ │ │。 │ ├──┼───┼─────┼──────┼──────────────┤ │ 二 │乙○○│九十二年四│台北縣中和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三日十三│景平路七0五│向乙○○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時四十七分│號彩券經銷商│G○○拿出彩券供其選購,陳文│ │ │ │ │ │仲乘乙○○不備之際徒手將彩券│ │ │ │ │ │一百六十張搶走而騎機車逃逸,│ │ │ │ │ │使乙○○受有一萬六千元之損失│ │ │ │ │ │。 │ ├──┼───┼─────┼──────┼──────────────┤ │ 三 │未○○│九十二年四│台北市○○街│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某日十六│五十號前 │向未○○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時 │ │嗣未○○取出刮刮樂彩券三百張│ │ │ │ │ │,J○○即趁未○○不備之際徒│ │ │ │ │ │手搶奪彩券並逃離現場,使林茂│ │ │ │ │ │松受有三萬元之損害。 │ ├──┼───┼─────┼──────┼──────────────┤ │ 四 │丁○○│九十二年四│台北市○○路│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某日 │二段一三一號│向丁○○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 │ │丁○○拿出彩券供其選購,陳文│ │ │ │ │ │仲乘丁○○不備之際徒手將彩券│ │ │ │ │ │一百六十張搶走而騎機車逃逸,│ │ │ │ │ │使丁○○受有一萬六千元之損失│ │ │ │ │ │。 │ ├──┼───┼─────┼──────┼──────────────┤ │ 五 │子○○│九十二年六│台北縣土城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某日 │延和街五六號│向子○○佯稱購買樂透包牌,陳│ │ │ │ │彩券經銷商 │文仲乘子○○不備之際徒手將彩│ │ │ │ │ │券一百十八張及樂透彩十二組牌│ │ │ │ │ │搶走而逃逸,使子○○受有一萬│ │ │ │ │ │二千四百元之損失。 │ ├──┼───┼─────┼──────┼──────────────┤ │ 六 │M○○│九十二年七│台北縣中和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間某日二│連城路二九九│向M○○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十時 │號前 │J○○乘M○○不備之際徒手將│ │ │ │ │ │彩券二百零八張搶走而逃逸,使│ │ │ │ │ │M○○受有二萬八百元之損失。│ ├──┼───┼─────┼──────┼──────────────┤ │ 七 │e○○│九十二年八│台北縣中和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二十五日│景新街四四二│向e○○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十三時 │號彩券經銷商│J○○乘e○○不備之際徒手將│ │ │ │ │ │彩券二百六十張搶走而騎機車逃│ │ │ │ │ │逸,使e○○受有二萬四千九百│ │ │ │ │ │元之損失。 │ ├──┼───┼─────┼──────┼──────────────┤ │ 八 │B○○│九十二年九│台北市延平北│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六日十三│路二段一五0│向B○○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時 │號 │J○○乘B○○不備之際徒手將│ │ │ │ │ │彩券五百張搶走而騎機車逃逸,│ │ │ │ │ │使B○○受有五萬元之損失。 │ ├──┼───┼─────┼──────┼──────────────┤ │ 九 │S○○│九十二年十│台北市民權西│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二十五日│路二三八號 │向S○○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二十時三十│ │J○○乘S○○不備之際徒手將│ │ │ │分 │ │彩券一百張搶走而逃逸,使黃桂│ │ │ │ │ │貞受有二萬元之損失。 │ ├──┼───┼─────┼──────┼──────────────┤ │ 十 │T○○│九十二年十│台北市○○路│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一月十三日│六十八號 │向T○○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十六時 │ │J○○乘T○○不備之際徒手將│ │ │ │ │ │彩券四百二十張搶走而騎機車逃│ │ │ │ │ │逸,使T○○受有四萬元之損失│ │ │ │ │ │。 │ ├──┼───┼─────┼──────┼──────────────┤ │十一│午○○│九十二年十│台北縣三重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一月二十四│重新路三段十│向午○○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 │ │ │日十九時 │號聯邦銀行 │J○○乘午○○不備之際徒手將│ │ │ │ │ │彩券一百張自午○○手中搶走而│ │ │ │ │ │逃逸,使午○○受有一萬元之損│ │ │ │ │ │失。 │ ├──┼───┼─────┼──────┼──────────────┤ │十二│卯○○│九十二年十│台北縣新莊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二月十日十│民安路一八八│向卯○○佯稱購買刮刮樂彩券三│ │ │ │四時 │巷五號前 │張,當場在一旁刮取,J○○乘│ │ │ │ │ │卯○○不備之際徒手將彩券一百│ │ │ │ │ │十三張自卯○○手中搶走而逃逸│ │ │ │ │ │,使卯○○受有一萬一千三百元│ │ │ │ │ │之損失。 │ └──┴───┴─────┴──────┴──────────────┘ 附表三(竊盜罪) ┌──┬───┬─────┬──────┬──────────────┐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事實 │ ├──┼───┼─────┼──────┼──────────────┤ │ 一 │呂聰炎│九十二年五│台北縣永和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中旬某日│永和路頂溪捷│向呂聰炎佯稱欲購買大量彩券,│ │ │ │十七時 │運站前 │趁呂聰炎不注意之際,竊取每張│ │ │ │ │ │價值一百元的刮刮樂彩券六十張│ │ │ │ │ │,使呂聰炎受有六千元之損害。│ ├──┼───┼─────┼──────┼──────────────┤ │ 二 │c○○│九十二年六│台北市○○街│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初某日 │一六二號一樓│利用向c○○換取彩券中獎金額│ │ │ │ │前 │,c○○不注意之際,竊取每張│ │ │ │ │ │價值二百元的刮刮樂彩券八十張│ │ │ │ │ │,使c○○受有一萬六千元之損│ │ │ │ │ │害。 │ ├──┼───┼─────┼──────┼──────────────┤ │ 三 │Z○○│九十二年八│台北縣永和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十九日九│得和路四0二│向Z○○佯稱欲購買大量彩券,│ │ │ │時 │號彩券經銷商│趁Z○○不注意之際,竊取每張│ │ │ │ │ │價值一百元的刮刮樂彩券三百張│ │ │ │ │ │,使Z○○受有三萬元之損害。│ ├──┼───┼─────┼──────┼──────────────┤ │ 四 │L○○│九十二年八│台北縣中和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十九日十│中興街一三九│於八月十九日及九月十五日向陳│ │ │ │五時三十分│號旺福商行 │水龍佯稱購買大量彩券,趁陳水│ │ │ │許九十二年│ │龍不注意之際,竊取每張價值一│ │ │ │九月十五日│ │百元的刮刮樂彩券一百九十張及│ │ │ │十四時 │ │一百七十張,使L○○受有共三│ │ │ │ │ │萬六千元之損害。 │ ├──┼───┼─────┼──────┼──────────────┤ │ 五 │Y○○│九十二年九│台北市南京西│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月十二日十│路一三一號 │向Y○○佯稱欲購買彩券,趁廖│ │ │ │七時 │ │郁珊不注意之際,竊取每張價值│ │ │ │ │ │一百元的刮刮樂彩券一百五十張│ │ │ │ │ │,使Y○○有一萬五千元之損害│ │ │ │ │ │。 │ ├──┼───┼─────┼──────┼──────────────┤ │ 六 │F○○│九十二年十│台北市○○路│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一月二十一│一段二十七號│向F○○佯稱欲購買彩券,趁張│ │ │ │日十六時許│前 │金鳳不注意之際,竊取每張價值│ │ │ │ │ │一百元的刮刮樂彩券八十張,使│ │ │ │ │ │F○○有八千元之損害。 │ ├──┼───┼─────┼──────┼──────────────┤ │ 七 │宙○○│九十二年十│台北縣新莊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一月二十八│民安路一五三│向宙○○佯稱欲購買大量彩券,│ │ │ │日十四時 │號前 │趁宙○○不注意之際,竊取每張│ │ │ │ │ │價值一百元的刮刮樂彩券六十張│ │ │ │ │ │,使宙○○受有六千元之損害。│ ├──┼───┼─────┼──────┼──────────────┤ │ 八 │陳秀鑫│九十二年十│台北縣新莊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一月二十八│富國路一一五│向陳秀鑫佯稱欲購買大量彩券,│ │ │ │日十八時許│號前 │並在當場刮取五十幾張,趁陳秀│ │ │ │ │ │鑫不注意之際,竊取每張價值一│ │ │ │ │ │百元的刮刮樂彩券五十二張,使│ │ │ │ │ │陳秀鑫受有四千七百元之損害。│ ├──┼───┼─────┼──────┼──────────────┤ │ 九 │d○○│九十二年十│台北縣新莊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一月二十八│中正路八七九│向d○○佯稱欲購買彩券,並在│ │ │ │日十八時許│之三號前 │當場刮取,趁d○○不注意之際│ │ │ │ │ │,竊取每張價值一百元的刮刮樂│ │ │ │ │ │彩券五十八張,使d○○受有五│ │ │ │ │ │千八百元之損害。 │ ├──┼───┼─────┼──────┼──────────────┤ │ 十 │王素真│九十二年十│台北縣新莊市│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二月六日十│民安路一八八│向王素真佯稱欲購買彩券,為取│ │ │ │五時 │巷五號前 │信於王素真,並交付一千元購買│ │ │ │ │ │十張刮刮樂彩券在當場刮取,趁│ │ │ │ │ │王素真不注意之際,竊取每張價│ │ │ │ │ │值一百元的刮刮樂彩券三百張,│ │ │ │ │ │使王素真受有三萬元之損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