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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王敏慧絲鈺雲張江澤

原告
長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景豐律師
被告
庚○○
被告
己○○
被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壬○○
被告
戊○○
被告
岱里食品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上一人兼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怡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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