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更二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更二字第一號 原 告 新文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福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傳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福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自更二字第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茲經原告 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九號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案件卷宗附原告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聲請狀、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聲請狀), 爰依刑事訴訟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春 長 法 官 崔 玲 琦 法 官 楊 博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曾 美 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