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更二字第一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林春長崔玲琦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更二字第一號

原告
新文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福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傳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福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自更二字第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九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卷宗附原告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聲請狀、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春 長

                      法 官 崔 玲 琦

                      法 官 楊 博 欽

                      書記官 曾 美 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