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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四號

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連育群楊志雄曾淑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
Mars Incorporated即美商瑪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Rhonda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 律師
被告
新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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