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四號
- 原告
- Mars Incorporated即美商瑪斯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Rhonda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玲 律師
- 被告
- 新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