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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5 日
  • 法官
    談虎

  • 當事人
    甲○○戊○○丙○○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 庚○○ 被   告 戊○○ 品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丙○○ 七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 左」應更正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裁定如左」顯係「‧‧‧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之誤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四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談 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四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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