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 告 京華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分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九萬六千一百五十七元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 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甲○○自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八日起,任職設於原告京華超音波股份有 限公司,八十六年間原告在馬來西亞國投資設立KIN HWA ULTRASONIC SDN BHD公 司(中譯為京華超音波有限公司),並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指派被告赴馬來西 亞子公司擔任經理,並以被告個人之名義,在馬來西亞之大眾銀行開設支票存款 帳戶。九十年三月間,馬來西亞京華公司負責會計業務之職員廖世容離職,公司 之財務及會計業務暫由被告接手管理,公司支票、會計單據、營利報表、往來廠 商之請款等單據,均交由被告保管。被告竟趁臺灣京華公司無法稽核之空檔,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三月間起迄九十一年二月間止,連 續十六次以塗改日期、金額或收款人簽名之方式,將往來廠商寬裕五金有限公司 、Tian Sheng Machinery、Works SYARIKAT INSTRACO [M] SDN.BHD.所交付之 請款單予以變造,再登載不實之報支內容以報支貨款,將所報得貨款與廠商實領 貨款間之差額侵占入己。另自馬來西亞大眾銀行由馬來西亞京華公司以其名義開 京華公司所有之金錢,總計侵占金額達馬來西亞幣十四萬四千零十七元。原告因 被告之侵占、偽造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受有損害,爰依法訴請判 命被告支付如聲明所示之本息。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等案件,業據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七一號判決諭知被 告無罪在案,有前開判決可稽。原告係於前開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前揭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至於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漢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