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9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9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3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緩刑4 年,於93年7 月1 日確定。而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於94年2 月3 日更為偽造署押犯罪,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13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1日於94年7 月25日確定。爰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經查,受刑人於緩刑期間更為犯罪乙節,有本院92年度訴字第2382號及94年度簡字第1324號判決書各一件在卷可查,是聲請意旨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