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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97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9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3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緩刑4 年,於93年7 月1 日確定。而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於94年2 月3 日更為偽造署押犯罪,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13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1日於94年7 月25日確定。爰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經查,受刑人於緩刑期間更為犯罪乙節,有本院92年度訴字第2382號及94年度簡字第1324號判決書各一件在卷可查,是聲請意旨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97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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