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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62 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862 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8117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無前科紀錄)原任職於「中華弘安消防工程設備有限公司」(下簡稱「弘安公司」,營業處所:臺北縣中和市○○路62號2 樓),擔任業務拓展及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93年4 月30日起至同年6 月30日止,先後多次將客戶所收取之業務上所持有之貨款(詳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43,125元)未交付弘安公司,而將之侵占入已。

二、案經弘安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復依同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查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業經本院合議庭依上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坦承前開犯罪事實,核與告訴人弘安公司之指述相符,復有付款服務卡9 紙、付款簽收簿1 紙、請款憑單2 紙、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函各1 份及證人黃慧琳、謝佩芳於警詢中之陳述足資佐證。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係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侵占如附表編號一、編號八、編號十二所示之款項,惟該等犯行核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貪圖一己之私利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罪,且業已賠償所侵占之款項(見本院卷附「付款證明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本院認被告受此偵審訴訟程序及刑之宣告等教訓,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而被告已賠償告訴人業如前述,故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以勵來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揚旭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被告甲○○所為業務侵占犯行一覽表            │
├──┬────┬────────┬──────┬──┤
│編號│ 時間 │  收款客戶   │ 侵占金額  │備考│
├──┼────┼────────┼──────┼──┤
│ 一 │93.04.30│良積企業有限公司│  3,150元  │  │
├──┼────┼────────┼──────┼──┤
│ 二 │93.05.04│牛魔王牛排館(臺│  5,100元  │  │
│  │    │北縣汐止市○○街│           │  │
│  │    │94號之1 )    │      │  │
├──┼────┼────────┼──────┼──┤
│ 三 │93.05.11│牛魔王牛排館(臺│    800元  │  │
│    │        │北縣汐止市○○街│            │    │
│    │        │94號之1 )    │            │    │
├──┼────┼────────┼──────┼──┤
│ 四 │93.05.14│逢暘企業社(臺北│  1,575元  │  │
│  │    │縣中和市○○街28│           │  │
│  │    │6 號之5 )    │      │  │
│    │        │               │      │    │
├──┼────┼────────┼──────┼──┤
│ 五 │93.05.19│銳虎科技有限公司│  5,000元  │  │
│  │    │(臺北縣板橋市廣│           │  │
│  │    │權街79號)    │      │  │
├──┼────┼────────┼──────┼──┤
│ 六 │93.05.29│巧真餐館(桃園市│ 5,800元   │  │
│  │    │南平路593 號1 樓│            │  │
├──┼────┼────────┼──────┼──┤
│ 七 │93.05.31│愛立達工業股份有│  1,260元  │  │
│  │    │限公司(臺北縣林│      │  │
│  │    │口鄉湖南村頭湖50│      │  │
│  │    │號)      │      │  │
├──┼────┼────────┼──────┼──┤
│ 八 │93.05.31│合發物流有限公司│  8,190元  │  │
├──┼────┼────────┼──────┼──┤
│ 九 │93.06.01│巧真餐館(桃園市│ 3,000元   │  │
│  │        │南平路593 號1 樓│            │  │
├──┼────┼────────┼──────┼──┤
│ 十 │93.06.09│精緻童年托兒所(│  2,000元   │  │
│  │    │臺北縣中和市安樂│            │  │
│  │    │路217 巷45號、45│      │  │
│  │    │之1 號1 樓、2 樓│      │  │
│  │    │)              │      │  │
├──┼────┼────────┼──────┼──┤
│十一│93.06.09│精緻之家珠算短期│  2,000元   │  │
│  │    │補習班(臺北縣中│            │  │
│  │    │和市○○路217 巷│      │  │
│  │    │47號1 樓)      │      │  │
├──┼────┼────────┼──────┼──┤
│十二│93.06.30│合發物流有限公司│  5,25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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