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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侯志融張宏節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昶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犯侵占案件(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七二號),經原告昶恩企業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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