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楊博欽
- 被告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3632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七四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與年籍不詳綽號「阿狗」之成年男子,為達虛設行號遂行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稅捐之目的,乃基於共同概括犯意聯絡,先推由甲○○出面擔任址設臺北縣永和市○○路三二一號一樓之杉本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為杉本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且係從事業務之人,以填製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為其附隨業務。其等明知杉本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表所示永立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為永立全公司)九家公司及弘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易耀企業有限公司、巨塔國際股份有公司、富國土木包工業等四家公司之事實,仍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間,在上址連續多次連續開立登載銷貨予上開十四家公司之統一發票一百二十三紙,金額共計九千零三十三萬三千七百二十四元,嗣其中如附表所示永立全公司等九家公司持其中金額合計為八千九百八十三萬九千二百三十二元之七十八紙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據以申報九十二年度營業稅(各公司名稱及所使用杉本公司虛開統一發票編號均詳如附件所示),而以此方式幫助該九家公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九十二年度之營業稅,使該九家公司逃漏該年度營業稅共計達新臺幣四百四十九萬一千九百六十五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部分自白,及於本院審理中之全部自白。 ㈡證人即受被告委託辦理杉本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與使用統一發票申請之張家興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九三○○二六二九六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所附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二份、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資料報表乙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二份、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二份、杉本興業有公司進銷異常銷項歸戶明細二份、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報表乙份、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及委託書各乙份、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乙份、公司設立登記表乙份、統一發票影本三十九紙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乙份。 ㈣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九四一○三七一五八號函及所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北區國稅宜縣三字第○九四一○一五三五四號函及所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與統一發票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九四一○三四七三九號函及所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與虛開發票申報扣抵明細、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所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北區國稅瑞芳三字第○九四一○○三○五四號函及所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與統一發票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二字第○九四○○三三一八六號函及所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與虛開發票申報扣抵明細、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九四一○三九○八二號函及所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與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九四○○三八九二八號函及所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與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財北國稅文山營業字第○九四○○一二○一三號函及所附網路(電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九四○○四○四六○號函及所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與九十二年全年度進銷項金額查詢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九四○○四一九五九號函及所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三、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九二號判決要旨參照)。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與綽號「阿狗」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渠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分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依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又本件聲請人聲請書原引用所犯法條為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惟經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當庭減縮所引用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名,確認本件聲請引用所犯法條為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爰依更正後之聲請法條審理,附此敘明。本院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其因貪圖一己之私利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達四百餘萬元,造成之損害不輕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 博 欽 書記官 李 慈 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公 司 名 稱│所使用杉本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編號 │ ├──┼───────┼─────────────────┤ │ 一 │永立全股份有限│VU00000000、VU00000000、VU00000000│ │ │公司 │VU00000000、VU00000000、VU00000000│ │ │ │VU00000000、VU00000000、VU00000000│ │ │ │VU00000000、VU00000000、VU00000000│ │ │ │VU00000000、VU00000000、VU00000000│ │ │ │VU00000000、VU00000000、VU00000000│ │ │ │VU00000000、VU00000000、VU00000000│ │ │ │VU00000000、VU00000000、VU00000000│ │ │ │VU00000000、VU00000000、VU00000000│ │ │ │VU00000000、VU00000000、VU00000000│ │ │ │VU00000000、VU00000000、WU00000000│ │ │ │WU00000000、WU00000000、WU00000000│ │ │ │WU00000000、WU00000000、WU00000000│ │ │ │WU00000000、WU00000000、WU00000000│ │ │ │WU00000000、WU00000000、WU00000000│ │ │ │WU00000000、WU00000000、WU00000000│ │ │ │WU00000000、WU00000000、WU00000000│ │ │ │WU00000000、WU00000000 │ ├──┼───────┼─────────────────┤ │ 二 │鈤升建設有限公│WU00000000、WU00000000 │ │ │司 │ │ ├──┼───────┼─────────────────┤ │ 三 │昱揚設計工程有│WU00000000、WU00000000、WU00000000│ │ │限公司 │WU00000000 │ ├──┼───────┼─────────────────┤ │ 四 │彥竹有限公司 │VU00000000、VU00000000、VU00000000│ │ │ │VW00000000、VW00000000 │ ├──┼───────┼─────────────────┤ │ 五 │澤立實業有限公│VU00000000、VU00000000、VU00000000│ │ │司 │ │ ├──┼───────┼─────────────────┤ │ 六 │住立營造有限公│WU00000000、WU00000000、WU00000000│ │ │司 │WU00000000 │ ├──┼───────┼─────────────────┤ │ 七 │緯震營造有限公│WU00000000、WU00000000 │ │ │司 │ │ ├──┼───────┼─────────────────┤ │ 八 │伊佩絲國際有限│VU00000000、VU00000000、VU00000000│ │ │公司 │ │ ├──┼───────┼─────────────────┤ │ 九 │瑞鴻國際實業有│VU00000000、VU00000000 │ │ │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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