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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高奕驤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9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手錶共計肆拾叁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明知「PATEK PHILIPPE」、「ROLEX 」、「VACHERONCONSTANTIN」、「PIAGET」、「LONGINES」、「MONTBLANC」、「AUDEMARS PIGUET」、「CARTIER」、「OMEGA」 及圖之商標圖樣,分別係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瑞士勞力士錶廠、瑞士商華希隆康斯坦汀公司(嗣該商標專用權移轉予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比雅給特公司(嗣該商標專用權移轉予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佛朗西龍隆吉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西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瑞士商奧得曼必固鐘錶製造有限公司(嗣該商標專用權移轉予瑞士商奧得曼必固控股公司)、美商佳得公司(嗣該商標專用權移轉予荷蘭商卡地亞國際公司)、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指定使用在鐘錶及其組件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上,現均在專用期間內,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且明知其於不詳時間,在香港地區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每只新臺幣(下同)400元價格所購得之仿冒「PATEK PHILIPPE」、「ROLEX」、「VACHERON CONSTANTIN」、「PIAGET」、「LONGINES」、「MONTBLANC」、「AUDEMARS PIGUET」、「CARTIER」、「OMEGA」等商標之手錶,均為未得上揭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3年 9月25日起,在臺北縣三重市○○○○道重新橋下跳蚤市場擺設攤位陳列上開所購得之仿冒手錶,並以每只600元至1000 元不等之價格,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93年10月1 日10時40分許,經警於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仿冒之「PATEK PHILIPPE」百達斐麗錶7只、「ROLEX」勞力士錶20只、「VACHERON CONSTANTIN」江斯丹頓錶1只、「PIAGET」伯爵錶2只、「LONGINES」浪琴錶2只、「MONTBLANC」萬寶龍錶1只、「AUDMARS PIGUET」愛彼錶2只、「CARTIER」 卡地亞錶4只及「OMEGA」亞米茄錶4只,共計43只仿冒手錶。案經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扣案之仿冒註冊商標手錶43只。

(四)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 紙。

(五)查獲現場及仿冒手錶照片共24幀。

(六)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影本2 紙、商標註冊簿影本5 紙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2紙。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1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以1販賣行為同時侵害上開9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觸犯相同之罪名,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並無任何不良前科紀錄,素行尚稱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兼衡被告明知其所販賣者均係仿冒商品,竟為圖私利,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對商標專用權人造成損害,且助長仿冒品充斥市面,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危害,亦對民眾價值判斷及尊重智慧財產權之守法觀念形成誤導,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暨其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及價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手錶43只,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高 奕 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 舜 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只)│所有人│
├──┼──────────────┼─────┼───┤
│ 1  │仿冒PATEK PHILIPPE註冊商標手│     7    │ 乙○ │
│    │錶                          │          │      │
├──┼──────────────┼─────┼───┤
│ 2  │仿冒ROLEX註冊商標手錶       │    20    │ 同上 │
│    │                            │          │      │
├──┼──────────────┼─────┼───┤
│ 3  │仿冒VACHERON CONSTANTIN 註冊│     1    │ 同上 │
│    │商標手錶                    │          │      │
├──┼──────────────┼─────┼───┤
│ 4  │仿冒PIAGET註冊商標手錶      │     2    │ 同上 │
│    │                            │          │      │
├──┼──────────────┼─────┼───┤
│ 5  │仿冒LONGINES註冊商標手錶    │     2    │ 同上 │
│    │                            │          │      │
├──┼──────────────┼─────┼───┤
│ 6  │仿冒MONTBLANC註冊商標手錶   │     1    │ 同上 │
│    │                            │          │      │
├──┼──────────────┼─────┼───┤
│ 7  │仿冒AUDEMARS PIGUET註冊商標 │     2    │ 同上 │
│    │手錶                        │          │      │
├──┼──────────────┼─────┼───┤
│ 8  │仿冒CARTIER註冊商標手錶     │     4    │ 同上 │
│    │                            │          │      │
├──┼──────────────┼─────┼───┤
│ 9  │仿冒OMEGA註冊商標手錶       │     4    │ 同上 │
│    │                            │          │      │
├──┴──────────────┴─────┴───┤
│共計:43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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