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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24號

以累犯更定其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曾正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22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92年度易字第1650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故買贓物,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6 月13日以92年度易字第165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上述犯罪前曾因違反藥事法、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86年10月24日執行完畢後,未逾5 年而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應加重本刑至2 分之1,爰依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 7條第1 項,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正耀

書記官 黃靖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24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以累犯更定其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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