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2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227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
年度偵緝字第一0一四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間,在臺北火車站結識真實年籍姓名不詳、自稱「高誌卿」之成年男子,甲○○因經濟拮据缺錢花用,高誌卿遂告知可代其介紹工作、供應食宿及貸與款項,甲○○因之向「高誌卿」借貸新臺幣(下同)五萬餘元,並前往「高誌卿」提供之臺北縣板橋市○○○路某處公寓住宿,嗣「高誌卿」乃向甲○○表示如願出名擔任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俗稱「人頭」),即可免除上開債務。甲○○為圖獲得免除上開債務及免費食宿之利益,遂同意出名擔任設於臺北市○○○路○段一二一號六樓之十六「新合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合公司)及設於臺北縣板橋市○○○路二七九巷八號一樓「德旺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旺公司,原名「德旺汽車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七月更名為「德旺世界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將其國民身分證交予「高誌卿」,由「高誌卿」等人於九十一年七月間,將新合公司及德旺公司之董事先後變更為甲○○,屬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甲○○明知新合公司、德旺公司乃「高誌卿」及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幫派份子虛設之公司,並無實際進貨、銷貨之事實,竟與「高誌卿」及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幫派份子數名共同基於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不詳之成年幫派份子陪同甲○○以新合公司及德旺公司之名義請領統一發票後交予「高誌卿」使用,「高誌卿」等人即自九十一年九月間起至同年十二月止,於不詳處所,分別以新合公司、德旺公司名義,連續填製如附表二(A)、附表一(A)所示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各共計三十九張、一百張,金額分別合計為二千五百八十九萬三千零七十元、五億三千五百零二萬三千三百六十八元,再分別交付與如附表二(A)、一(A)所示之公司行號等納稅義務人作為進項憑證,供上開公司行號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其中交付與利興芳有限公司之發票號碼QX00000000號統一發票,利興芳有限公司並未用以申報扣抵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上開公司行號納稅義務人逃漏九十一年度之營業稅共計二千八百萬零二千六百一十一元(各公司行號逃漏之稅捐額詳如附表一(B)、二(B)所載),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嗣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發覺德旺公司、新合公司之進、銷貨金額異常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九十一年七月間,出名擔任新合公司及德旺公司之負責人,惟矢口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辯稱:伊在臺北火車站遇到高誌卿,高誌卿說可以幫伊找工作,並帶伊到臺北縣板橋市○○○路的公寓住,伊向高誌卿借了五萬多元,後來高誌卿要伊還錢,不然就要出名擔任公司的負責人,否則要找伊家人,伊沒有辦法,才答應擔任新合公司與德旺公司的負責人,伊就在不詳幫派份子的陪同下去請領統一發票交給高誌卿使用,伊並不清楚統一發票的使用情形,也沒有要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的意思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係於九十一年七月間,先後出名擔任新合公司與德旺公司之董事迄今之事實,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經中三字第0九四三0九二0四四0號函附之德旺汽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德旺公司變更登記表、德旺公司章程、德旺汽車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德旺公司股東名簿、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新合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件附卷可稽,是被告屬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一節,應堪認定。
㈡又新合公司係於九十一年四月間設立,於九十一年九月至十二月間僅有五筆進口資料,金額合計為五萬一千六百七十八元,並僅取得國內進項憑證三萬九千七百五十元,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高達三十九張,銷售金額高達二千五百八十九萬三千零七十元等情,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一份、新合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一紙、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資料查詢列印畫面一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畫面一紙、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列印畫面一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一紙、進口報單總項資料清單二紙、出口報單總項清單四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二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二紙、新合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二紙附卷可稽,而德旺公司係於八十四年八月二日設立,九十一年度僅進貨二百零九萬九千七百零八元,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高達一百張,銷貨金額更高達五億三千五百零二萬三千三百六十八元等節,亦有財政部臺灣省臺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查緝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一份、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申報資料)列印畫面一紙、德旺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三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六紙在卷可參,足見新合公司與德旺公司於九十一年度之銷貨金額均大於進貨金額甚多,新合公司、德旺公司是否真有從事實際銷售之行為,已非無疑;且被告係於九十一年六月間,在臺北火車站偶遇素不相識之「高誌卿」,當時被告非但無業,且無固定住所,僅能睡在臺北火車站地下街,惟因向「高誌卿」借貸五萬餘元,始同意出名擔任新合公司及德旺公司之負責人以抵償上開債務,實際上並未曾參與新合公司與德旺公司之經營等情,已經被告供承在卷,顯見被告根本不具設立公司之資力,亦無經營之專業,不過係作為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而已,衡情,以目前主管機關對於開設公司所設之限制並非嚴格,「高誌卿」等人若欲共同籌組公司,自可使用自己之名義擔任負責人並請領統一發票,實無借用他人名義之必要,足認「高誌卿」等人借用被告名義設立公司之目的,無非係在避免自身之身分曝光,以逃避可能之刑責,由此益可見「高誌卿」等人設立公司之目的並非正當。因之,由被告僅係為圖免除五萬餘元債務之利益而出名擔任新合公司及德旺公司之負責人,從未實際參與該等公司之運作,亦未曾聽聞「高誌卿」等人有何實際經營公司之作為,及新合公司、德旺公司於九十一年度分別僅有九萬餘元、二百餘萬元之進貨,其銷貨金額竟高達二千五百餘萬元、五億餘元,及被告自承:「(就你所知這家公司是空殼公司或是實際有在經營?)應該是空殼公司。」等語(參見本院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綜合判斷,堪認新合、德旺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行為。
㈢再者,觀諸新合公司、德旺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貨對象,其中中遠有限公司、景洋企業有限公司、龍恩實業有限公司、喬德興業有限公司、黎威實業有限公司、鏵崴企業有限公司均已解散,萬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則已經廢止之情,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列印畫面共七份在卷可憑,而嘉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華傑企業有限公司、軸新實業有限公司、金隆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神隱資訊有限公司、斯捷美實業有限公司、第壹有限公司、笙峰企業有限公司、陸財興業有限公司、宇圻企業有限公司、利興芳有限公司、惟茜企業有限公司並均已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一節,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查緝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一份、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一紙附卷可稽,可見新合公司、德旺公司之交易對象多數均已呈無營業之狀態。另參酌證人即斯捷美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兼第壹有限公司之股東庚○○、陸財興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丙○○、中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丁○○、喬德興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戊○○、神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乙○○、笙峰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己○○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言,⑴證人庚○○證稱:「(當時為何成立這家公司?)有一個叫阿輝的人叫我成立的。我只知道叫他阿輝,約三十幾歲的人。不知道真姓名。」、「(實際上之負責人?)阿輝。」、「(這家公司有無實際在營業?)無。是空殼公司。」、「(給你多少代價?)總共給我二萬元。」、「(第壹有限公司有無在經營?)無。也是空殼公司。」;⑵證人丙○○證稱:「(為何成立這家公司?)湯清文約四十三、四歲請我出來擔任負責人。」、「(有無真的買賣?)我不知道。」、「(你去公司時,這家公司都在做什麼?)當時是申請營業登記證,下來後我就沒有再去。」、「(你是負責人,為何不去?)當初說營業登記證、支票下來後,就沒有我的事了。」、「(你的報酬為何?)三間公司總共二十萬元。」、「(你有無因為擔任這幾家公司的負責人而被告過?)有被告過詐欺,還沒有開庭。」;⑶證人丁○○證稱:「(為何成立這家公司?)有一個年輕人帶我去設立這家公司。」、「他說設立這間公司給我,要給我利益,沒有說多少錢,後來也沒有給我錢。他是要我擔任負責人。」、「(有無去過公司的地點?)我有去看過一次,就沒有去了。」、「(這家公司有無實際在經營?)我不知道。」、「(後來有無叫你上來繳稅或其他事情?)無。去年我接到一張國稅局的罰單,說逃漏稅。後來檢察官叫我去問這些,我說沒有。」;⑷證人乙○○證稱:「(當時為何設立公司?)他跟我說有家公司請我擔任負責人,三個月後會把負責人換人,給我車馬費,還有公司的分紅。」、「(總共拿到多少報酬?)公司掛名三個月拿到總共二萬七千多元。」、「(知否神隱有無實際在經營?)我不知道。」、「(被告詐欺?)我有因為這件事情被告詐欺。」等語(參見本院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可見證人庚○○、丙○○、丁○○、乙○○均僅係為圖得一定利益而出名擔任公司負責人之人頭而已,並未實際參與公司之營運,亦不知各該公司是否真有實際營運,證人丙○○、丁○○、乙○○更因擔任上開公司之負責人而遭告訴詐欺或遭稅捐機關命補稅;另⑸證人戊○○則證稱:「(你是何家公司的負責人?)無。我沒有成立過公司。」、「(喬德興業有限公司有無聽過?)無。」;⑹證人己○○則證稱:「(你曾經擔任何家公司的負責人?)無,我的身分證於九十年遺失,我有備案。」、「(有無因為笙峰公司被告?)有。南投的案件有關稅的問題,尚未開庭。」、「(有無人告你詐欺,或有人拿票來找你說沒有兌現?)有,臺北地檢署十八日有要開庭,是稅捐稽徵法的案件。」等語(參見本院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足見證人戊○○、己○○亦未曾參與喬德興業有限公司、笙峰企業有限公司之營運。是由斯捷美實業有限公司、陸財興業有限公司、中遠有限公司、喬德興業有限公司、神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笙峰企業有限公司均係以人頭設立,設立不久後旋即擅自歇業,事後並衍生詐欺、稅款等事端觀之,可知該等公司亦均係以人頭設立之空殼公司無疑,其自不可能與德旺公司有何實際之交易行為,由此益可見新合公司、德旺公司確無實際銷貨之行為無疑。
㈣又被告既明知「高誌卿」等人以其名義為負責人所設立之公司並未實際營業,為虛設行號,其本人亦未實際從事負責人之工作,竟因經濟拮据,貪圖免除一定債務及免費食宿等利益,仍願為虛設之新合公司、德旺公司負責人,並請領統一發票供「高誌卿」等人使用,以被告為一心智正常之成年人,其應可認識「高誌卿」等人取得統一發票之目的即在對外使用,此亦經被告於本院供稱:「(你申請支票、發票交給高誌卿何用?)他說要拿給他,應該他是要對外使用。」等語(參見本院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明確,足認被告就新合公司、德旺公司販賣發票牟取不法利益之行為在主觀上應係有所認識,被告所辯,自不足採信。
㈤此外,如附表一(B)、二(B)所示公司行號因取得德旺公司、新合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逃漏如附表一(B)、二(B)所示之稅額,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共八紙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二紙附卷可參,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按被告甲○○係新合公司、德旺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第八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且係從事業務之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再統一發票為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稱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為商業會計憑證。被告明知新合公司、德旺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推由「高誌卿」等人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供嘉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如附表一(B)、二(B)所示之公司行號為進項憑證,幫助嘉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如附表一(B)、二(B)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又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三一四五號判決參照)。原起訴法條贅引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部分,已經公訴檢察官當庭予以更正,附此敘明。又被告與成年人「高誌卿」、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幫派份子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俱為連續犯,皆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另被告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俾附表一(B)、二(B)所示之納稅義務人申報稅捐之用,是就其所犯幫助逃漏稅捐與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又公訴人雖僅就被告虛開如附表一(A)所示之統一發票一百張,幫助如附表一(B)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共二千六百七十五萬一千一百七十二元之營業稅部分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被告虛開如附表二(A)所示之統一發票三十九張,幫助如附表二(B)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共一百二十五萬一千四百三十九元之營業稅部分,與前揭經起訴論罪科刑之虛開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捐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並經移送併辦,本院自應併予裁判。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免除五萬餘元之債務及免費食宿,竟同意出任虛設公司之負責人,以填製不實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且金額高達二千餘萬元,影響國家財政與稅賦公平至鉅,惟念其參與程度非深,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云綺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德旺公司部分)
(A)德旺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F0
~T32
┌──┬────────┬──────┬─────┬───────┬───────┐
│編號│買方名稱 │開立年月日 │發票號碼 │銷售額 │逃漏稅額 │
│ │ │ │ │ │ │
├──┼────────┼──────┼─────┼───────┼───────┤
│1 │嘉順國際貿易有限│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五百四十八萬二│二十七萬四千一│
│ │公司 │月 │六三五六七│千三百七十元 │百一十九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五百八十三萬五│二十九萬一千七│
│ │ │月 │六三五九一│千元 │百五十元 │
├──┼────────┼──────┼─────┼───────┼───────┤
│2 │華傑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三百五十萬八千│十七萬五千四百│
│ │ │月 │六三五五七│一百一十二元 │零六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五百一十萬九千│二十五萬五千四│
│ │ │月 │六三五六五│四百六十六元 │百七十三元 │
├──┼────────┼──────┼─────┼───────┼───────┤
│3 │軸新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三百七十八萬五│十八萬九千二百│
│ │ │月 │六三五五二│千零六十二元 │五十三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三百七十萬六千│十八萬五千三百│
│ │ │月 │六三五五五│八百元 │四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二百一十四萬五│十萬七千二百九│
│ │ │月 │六三五六O│千八百九十元 │十五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三百九十五萬四│十九萬七千七百│
│ │ │月 │六三六OO│千元 │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三百九十五萬四│十九萬七千七百│
│ │ │月 │六三六O四│千元 │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三百九十五萬四│十九萬七千七百│
│ │ │月 │六三六O六│千元 │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四百三十九萬九│二十一萬九千九│
│ │ │月 │六三六O七│千九百元 │百九十五元 │
├──┼────────┼──────┼─────┼───────┼───────┤
│4 │金隆盛國際貿易有│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四百六十四萬六│二十三萬二千三│
│ │限公司 │月 │六三五九八│千五百九十五元│百三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二│QV三O三│四百九十九萬七│二十四萬九千八│
│ │ │月 │六三六二六│千八百七十七元│百九十四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二│QV三O三│四百五十四萬七│二十二萬七千三│
│ │ │月 │六三六四二│千三百一十三元│百六十五元 │
├──┼────────┼──────┼─────┼───────┼───────┤
│5 │中遠有限公司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八十五萬四│三十四萬二千七│
│ │ │ │三九三O一│千三百二十元 │百一十六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五十四萬七│三十二萬七千三│
│ │ │ │三九三O五│千四百七十八元│百七十四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一十萬二千│三十萬五千一百│
│ │ │ │三九三一三│元 │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五百八十五萬二│二十九萬二千六│
│ │ │ │三九三一六│千元 │百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五百一十九萬六│二十五萬九千八│
│ │ │ │三九三一七│千六百四十五元│百三十二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五百九十萬七百│二十九萬五千三│
│ │ │ │三九三二四│五十元 │十八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三十萬七千│三十一萬五千三│
│ │ │ │三九三二七│四百五十元 │百七十三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五百五十萬三千│二十七萬五千一│
│ │ │ │三九三三一│七百元 │百八十五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五百六十四萬五│二十八萬二千二│
│ │ │ │三九三三六│千八百四十元 │百九十二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一十八萬三│三十萬九千一百│
│ │ │ │三九三四一│千元 │五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五百三十七萬八│二十六萬八千九│
│ │ │ │三九三四五│千九百六十元 │百四十八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月│PWO五三│三百二十六萬九│十六萬三千四十│
│ │ │ │三九三四六│百八十九元 │九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月│PWO五三│五百五十九萬九│二十七萬九千九│
│ │ │ │三九三四九│千九百八十元 │百九十九元 │
├──┼────────┼──────┼─────┼───────┼───────┤
│6 │景洋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二十六萬零│三十一萬三千零│
│ │ │ │三九三O三│五百元 │二十五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五十一萬二│三十二萬五千六│
│ │ │ │三九三O八│千八百二十四元│百四十一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七百九十九萬六│三十九萬九千八│
│ │ │ │三九三一一│千九百一十四元│百四十六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五百九十七萬三│二十九萬八千六│
│ │ │ │三九三一四│千三百五十元 │百六十八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五百五十萬七千│二十七萬五千三│
│ │ │ │三九三二一│二百元 │百六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一十萬二千│三十萬五千一百│
│ │ │ │三九三二二│元 │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一十五萬二│三十萬七千六百│
│ │ │ │三九三二九│千元 │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六十三萬七│三十三萬一千八│
│ │ │ │三九三三二│千一百元 │百五十五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五百八十五萬一│二十九萬二千五│
│ │ │ │三九三三三│百元 │百零五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五百五十萬六千│二十七萬五千三│
│ │ │ │三九三三九│四百元 │百二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月│PWO五三│五百二十萬二千│二十六萬一百二│
│ │ │ │三九三四三│四百元 │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月│PWO五三│六百二十八萬七│三十一萬四千三│
│ │ │ │三九三四四│千三百元 │百六十五元 │
├──┼────────┼──────┼─────┼───────┼───────┤
│7 │龍恩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六十五萬六│三十三萬二千八│
│ │ │ │三九三O四│千七百二十五元│百三十六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七十八萬五│三十三萬九千零│
│ │ │ │三九三O六│百元 │二十五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七百一十七萬八│三十五萬八千九│
│ │ │ │三九三O九│千六百元 │百三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七十二萬元│三十三萬六千元│
│ │ │ │三九三一二│ │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四十萬三千│三十二萬一百五│
│ │ │ │三九三二O│元 │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一十一萬八│三十萬五千九百│
│ │ │ │三九三二三│千四百元 │二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六十二萬元│三十三萬一千元│
│ │ │ │三九三二六│ │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五百五十九萬六│二十七萬九千八│
│ │ │ │三九三三O│千七百元 │百三十五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四十四萬六│三十二萬二千三│
│ │ │ │三九三三五│千元 │百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五百五十三萬六│二十七萬六千八│
│ │ │ │三九三三七│千九百元 │百四十五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一十九萬九│三十萬九千九百│
│ │ │ │三九三四O│千二百三十元 │六十二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月│PWO五三│五百五十五萬九│二十七萬七千九│
│ │ │ │三九三四八│千三百元 │百六十五元 │
├──┼────────┼──────┼─────┼───────┼───────┤
│8 │喬德興業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七百八十八萬三│三十九萬四千一│
│ │ │ │三九三OO│千七百一十三元│百八十六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四十三萬九│三十二萬一千九│
│ │ │ │三九三O二│千九百元 │百九十五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五百五十五萬一│二十七萬七千五│
│ │ │ │三九三O七│千元 │百五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四百零四萬三千│二十萬二千一百│
│ │ │ │三九三一O│二百四十元 │六十二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三十六萬七│三十一萬八千三│
│ │ │ │三九三一五│千三百元 │百六十五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七百四十四萬六│三十七萬二千三│
│ │ │ │三九三一八│千五百八十九元│百二十九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七百三十三萬三│三十六萬六千六│
│ │ │ │三九三一九│千六百元 │百八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五百九十四萬三│二十九萬七千一│
│ │ │ │三九三二五│千元 │百五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三十四萬八│三十一萬七千四│
│ │ │ │三九三二八│千三百元 │百一十五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五十五萬七│三十二萬七千八│
│ │ │ │三九三三四│千元 │百五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五十三萬九│三十二萬六千九│
│ │ │ │三九三三八│千三百元 │百六十五元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PWO五三│六百六十萬八千│三十三萬四百元│
│ │ │ │三九三四二│元 │ │
│ │ ├──────┼─────┼───────┼───────┤
│ │ │九十一年十月│PWO五三│六百六十三萬二│三十三萬一千六│
│ │ │ │三九三四七│千九百五十八元│百四十八元 │
├──┼────────┼──────┼─────┼───────┼───────┤
│9 │神隱資訊股份有限│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二百六十萬五千│十三萬二百七十│
│ │公司 │月 │六三五七二│五百元 │五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五百六十五萬三│二十八萬二千六│
│ │ │月 │六三五七四│千零五十元 │百五十三元 │
├──┼────────┼──────┼─────┼───────┼───────┤
│10 │黎威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四百二十萬四千│二十一萬二百四│
│ │ │月 │六三五六八│九百元 │十五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四百一十萬七千│二十萬五千三百│
│ │ │月 │六三五七九│六百元 │八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四百一十萬七千│二十萬五千三百│
│ │ │月 │六三五八六│六百元 │八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三百四十二萬三│十七萬一千一百│
│ │ │月 │六三五八九│千元 │五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四百一十萬七千│二十萬五千三百│
│ │ │月 │六三五九二│六百元 │八十元 │
├──┼────────┼──────┼─────┼───────┼───────┤
│11 │鏵崴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四百四十二萬八│二十二萬一千四│
│ │ │月 │六三五五一│千二百四十九元│百一十二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四百三十四萬二│二十一萬七千一│
│ │ │月 │六三五八O│千九百七十五元│百四十九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四百三十九萬一│二十一萬九千五│
│ │ │月 │六三六O五│千三百二十六元│百六十六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四百六十五萬元│二十三萬二千五│
│ │ │月 │六三六一一│ │百元 │
├──┼────────┼──────┼─────┼───────┼───────┤
│12 │斯捷美實業有限公│九十一年十二│QV三O三│四百六十四萬八│二十三萬二千四│
│ │司 │月 │六三六二一│千三百三十七元│百一十七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二│QV三O三│三百五十萬九千│十七萬五千四百│
│ │ │月 │六三六二二│五百二十四元 │七十六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二│QV三O三│四百一十五萬四│二十萬七千七百│
│ │ │月 │六三六二三│千六百五十八元│三十三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二│QV三O三│四百一十七萬元│二十萬八千五百│
│ │ │月 │六三六三四│ │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二│QV三O三│五百七十四萬七│二十八萬七千三│
│ │ │月 │六三六四六│千六十三元 │百五十三元 │
├──┼────────┼──────┼─────┼───────┼───────┤
│13 │第壹有限公司 │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五百零一萬二千│二十五萬六百二│
│ │ │月 │六三六四八│五百一十元 │十六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二│QV三O三│五百一十五萬六│二十五萬七千八│
│ │ │月 │六三六一七│千元 │百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二│QV三O三│五百一十七萬三│二十五萬八千六│
│ │ │月 │六三六二O│千八百三十元 │百九十二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二│QV三O三│五百八十一萬二│二十九萬六百一│
│ │ │月 │六三六二四│千二百五十七元│十三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二│QV三O三│五百零七萬一千│二十五萬三千五│
│ │ │月 │六三六二七│四百八十元 │百七十四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二│QV三O三│三百九十一萬八│十九萬五千九百│
│ │ │月 │六三六三一│千九百九十九元│五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二│QV三O三│五百四十九萬元│二十七萬四千五│
│ │ │月 │六三六四一│ │百元 │
├──┼────────┼──────┼─────┼───────┼───────┤
│14 │笙峰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五百零二萬二千│二十五萬一千一│
│ │ │月 │六三五六三│五百三十元 │百二十七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四百七十六萬二│二十三萬八千一│
│ │ │月 │六三五八二│千四百四十元 │百二十二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四百九十八萬元│二十四萬九千元│
│ │ │月 │六三五九O│ │ │
├──┼────────┼──────┼─────┼───────┼───────┤
│15 │陸財興業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十二│QV三O三│四百八十七萬元│二十四萬三千五│
│ │ │月 │六三六一八│ │百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二│QV三O三│四百六十五萬元│二十三萬二千五│
│ │ │月 │六三六二五│ │百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二│QV三O三│四百九十萬元 │二十四萬五千元│
│ │ │月 │六三六三七│ │ │
│ │ ├──────┼─────┼───────┼───────┤
│ │ │九十一年十二│QV三O三│四百七十九萬元│二十三萬九千五│
│ │ │月 │六三六三八│ │百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二│QV三O三│五百萬元 │二十五萬元 │
│ │ │月 │六三六四O│ │ │
│ │ ├──────┼─────┼───────┼───────┤
│ │ │九十一年十二│QV三O三│四百九十四萬元│二十四萬七千元│
│ │ │月 │六三六四三│ │ │
│ │ ├──────┼─────┼───────┼───────┤
│ │ │九十一年十二│QV三O三│四百七十九萬元│二十三萬九千五│
│ │ │月 │六三五四四│ │百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二│QV三O三│四百七十九萬元│二十三萬九千五│
│ │ │月 │六三六四七│ │百元 │
├──┼────────┼──────┼─────┼───────┼───────┤
│16 │萬國發展股份有限│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三百八十四萬 │十九萬二千元 │
│ │公司 │月 │六三五六二│ │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V三O三│五百九十四萬五│二十九萬七千二│
│ │ │月 │六三五六九│千一百元 │百五十五元 │
├──┼────────┴──────┼─────┼───────┼───────┤
│合計│ │一百張 │五億三千五百零│二千六百七十五│
│ │ │ │二萬三千三百六│萬一千七百七十│
│ │ │ │十八元 │二元 │
└──┴───────────────┴─────┴───────┴───────┘
(B)各買受人使用上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稅額及逃漏稅額
┌──┬────────┬────────┬──┬───────┐
│編號│ 買受人 │發票金額總額 │發票│逃漏稅額 │
│ │(納稅義務人) │(申報扣抵稅額)│張數│ │
├──┼────────┼────────┼──┼───────┤
│1 │嘉順國際貿易有 │一千一百三十一萬│二 │五十六萬五千八│
│ │公司 │七千三百七十元 │ │百六十九元 │
├──┼────────┼────────┼──┼───────┤
│2 │華傑企業有限公司│八百六十一萬七千│二 │四十三萬八百七│
│ │ │五百七十八元 │ │十九元 │
├──┼────────┼────────┼──┼───────┤
│3 │軸新實業有限公司│二千五百八十九萬│七 │一百二十九萬四│
│ │ │九千六百五十二元│ │千九百八十三元│
├──┼────────┼────────┼──┼───────┤
│4 │金隆盛國際貿易有│一千四百一十九萬│三 │七十萬九千五百│
│ │限公司 │一千七百八十五元│ │八十九元 │
├──┼────────┼────────┼──┼───────┤
│5 │中遠有限公司 │七千四百三十三萬│十三│三百七十一萬六│
│ │ │三千一百一十二元│ │千六百五十六元│
├──┼────────┼────────┼──┼───────┤
│6 │景洋企業有限公司│七千三百九十八萬│十二│三百六十九萬九│
│ │ │八千八十八元 │ │千四百零四元 │
├──┼────────┼────────┼──┼───────┤
│7 │龍恩實業有限公司│七千五百八十一萬│十二│三百七十九萬七│
│ │ │五千三百五十五元│ │百六十八元 │
├──┼────────┼────────┼──┼───────┤
│8 │喬德興業有限公司│八千三百六十九萬│十三│四百一十八萬四│
│ │ │三千九百元 │ │千六百九十五元│
├──┼────────┼────────┼──┼───────┤
│9 │神隱資訊股份有限│八百二十五萬八千│二 │四十一萬二千九│
│ │公司 │五百五十元 │ │百二十八元 │
├──┼────────┼────────┼──┼───────┤
│10 │黎威實業有限公司│一千九百九十五萬│五 │九十九萬七千五│
│ │ │七百元 │ │百三十五元 │
├──┼────────┼────────┼──┼───────┤
│11 │鏵崴企業有限公司│一千七百八十一萬│四 │八十九萬六百二│
│ │ │二千五百五十元 │ │十八元 │
├──┼────────┼────────┼──┼───────┤
│12 │斯捷美實業有限公│二千二百二十二萬│五 │一百一十一萬一│
│ │司 │九千五百八十二元│ │千四百七十九元│
├──┼────────┼────────┼──┼───────┤
│13 │第壹有限公司 │三千五百六十三萬│七 │一百七十八萬一│
│ │ │五千零七十六元 │ │千七百五十四元│
├──┼────────┼────────┼──┼───────┤
│14 │笙峰企業有限公司│一千四百七十六萬│三 │七十三萬八千二│
│ │ │四千九百七十元 │ │百四十九元 │
├──┼────────┼────────┼──┼───────┤
│15 │陸財興業有限公司│三千八百七十三萬│八 │一百九十三萬六│
│ │ │元 │ │千五百元 │
├──┼────────┼────────┼──┼───────┤
│16 │萬國發展股份有限│九百七十八萬五千│二 │四十八萬九千二│
│ │公司 │一百元 │ │百五十五元 │
├──┼────────┼────────┼──┼───────┤
│ │總 計 │五億三千五百零二│一百│二千六百七十五│
│ │ │萬三千三百六十八│ │萬一千一百七十│
│ │ │元 │ │二元 │
└──┴────────┴────────┴──┴───────┘
附表二:(新合公司部分)
(A)新合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
│編號│買方名稱 │開立年月日 │發票號碼 │銷售額 │逃漏稅額 │
├──┼────────┼──────┼─────┼───────┼───────┤
│1 │宇圻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七十八萬四千元│三萬九千二百元│
│ │ │月 │五八五O六│ │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八十萬七千五百│四萬三百七十五│
│ │ │月 │五八五一O│元 │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八十三萬六千元│四萬一千八百元│
│ │ │月 │五八五一四│ │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八十六萬四千九│四萬三千二百四│
│ │ │月 │五八五一八│百元 │十五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八十二萬七千二│四萬一千三百六│
│ │ │月 │五八五二四│百元 │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八十七萬元 │四萬三千五百元│
│ │ │月 │五八五二七│ │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八十八萬七千二│四萬四千三百六│
│ │ │月 │五八五三一│百五十元 │十三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八十六萬三千五│四萬三千一百七│
│ │ │月 │五八五三五│百元 │十五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八十四萬八千六│四萬二千四百三│
│ │ │月 │五八五三六│百八十元 │十四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七十一萬五千元│三萬五千七百五│
│ │ │月 │五八五四一│ │十元 │
├──┼────────┼──────┼─────┼───────┼───────┤
│2 │利興芳有限公司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八十一萬四千五│四萬七百二十五│
│ │ │月 │五八五O三│百元 │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八十六萬四千三│四萬三千二百一│
│ │ │月 │五八五O七│百元 │十五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八十二萬三千五│四萬一千一百七│
│ │ │月 │五八五一五│百元 │十五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七一九│八十六萬四千三│零 │
│ │ │月 │五八五O七│百元 │(未用以申報抵│
│ │ │ │ │ │扣稅額) │
├──┼────────┼──────┼─────┼───────┼───────┤
│3 │惟茜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五十萬四千元 │二萬五千二百元│
│ │ │月 │五八五OO│ │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四十五萬元 │二萬二千五百元│
│ │ │月 │五八五O一│ │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五十一萬二千五│二萬五千六百二│
│ │ │月 │五八五O四│百元 │十五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五十二萬五千元│二萬六千二百五│
│ │ │月 │五八五O八│ │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七十萬九千元 │三萬五千四百五│
│ │ │月 │五八五O九│ │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四十八萬二千八│二萬四千一百四│
│ │ │月 │五八五一二│百元 │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七十三萬元 │三萬六千五百元│
│ │ │月 │五八五一三│ │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五十五萬零八百│二萬七千五百四│
│ │ │月 │五八五一六│元 │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五十萬五千四百│二萬五千二百七│
│ │ │月 │五八五一七│四十元 │十二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七十一萬元 │三萬五千五百元│
│ │ │月 │五八五二O│ │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四十七萬二千五│二萬三千六百二│
│ │ │月 │五八五二一│百元 │十五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七十二萬元 │三萬六千元 │
│ │ │月 │五八五二三│ │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四十九萬三千元│二萬四千六百五│
│ │ │月 │五八五二五│ │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六十四萬六千元│三萬二千三百元│
│ │ │月 │五八五二六│ │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五十七萬六千元│二萬八千八百元│
│ │ │月 │五八五二九│ │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五十七萬八千元│二萬八千九百元│
│ │ │月 │五八五三O│ │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六十四萬六千元│三萬二千三百元│
│ │ │月 │五八五三三│ │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五十六萬元 │二萬八千元 │
│ │ │月 │五八五三四│ │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五十六萬九千八│二萬八千四百九│
│ │ │月 │五八五三七│百元 │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七十萬元 │三萬五千元 │
│ │ │月 │五八五四O│ │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七十二萬五千元│三萬六千二百五│
│ │ │月 │五八五四二│ │十元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七十四萬六千元│三萬七千三百元│
│ │ │月 │五八五四四│ │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五十四萬六百元│二萬七千三十元│
│ │ │月 │五八五四六│ │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QX四一九│五十四萬元 │二萬七千元 │
│ │ │月 │五八五四八│ │ │
├──┼────────┼──────┼─────┼───────┼───────┤
│4 │豪締國際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九月│PY四二一│三萬元 │一千五百元 │
│ │ │ │二九六五O│ │ │
├──┼────────┴──────┼─────┼───────┼───────┤
│合計│ │三十九張 │二千五百八十九│一百二十五萬一│
│ │ │ │萬三千零七十元│千四百三十九元│
└──┴───────────────┴─────┴───────┴───────┘
(B)各買受人使用上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稅額及逃漏稅額
┌──┬────────┬────────┬───┬───────┐
│編號│ 買受人 │發票金額總額 │發票 │逃漏稅額 │
│ │(納稅義務人) │(申報扣抵稅額)│張數 │ │
├──┼────────┼────────┼───┼───────┤
│1 │宇圻企業有限公司│八百三十萬四千零│十 │四十一萬五千二│
│ │ │三十元 │ │百零二元 │
├──┼────────┼────────┼───┼───────┤
│2 │利興芳有限公司 │二百五十萬二千三│三 │十二萬五千一百│
│ │ │百元 │ │一十五元 │
├──┼────────┼────────┼───┼───────┤
│3 │惟茜企業有限公司│一千四百一十九萬│二十四│七十萬九千六百│
│ │ │二千四百四十元 │ │二十二元 │
├──┼────────┼────────┼───┼───────┤
│4 │豪締國際有限公司│三萬元 │一 │一千五百元 │
├──┼────────┼────────┼───┼───────┤
│ │總計 │二千五百零二萬八│三十八│一百二十五萬一│
│ │ │千七百七十元 │ │千四百三十九元│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 記 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