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4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46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結」欄內「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後,應增列「現行法規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結欄內關於所援引「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後漏引「現行法規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應予補充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