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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1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42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核退

偵字第67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㈠、㈡所示光碟片、空白光碟片陸片、光碟棉套貳包、空白信封袋肆拾個、電腦主機(含燒錄機)壹台、數據機壹台、電源線貳條、帳冊壹本及掛號函件執據拾捌張,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㈠、㈡所示之遊戲,分別係如附表㈠、㈡所示之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遊戲程式著作,且係依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 AGR-EEMENT)」所含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9 條第1 項、伯恩公約第3 條等規定,係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未經前開著作權人同意,不得意圖營利擅自重製或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上開著作之重製物。詎甲○○竟意圖營利,並基於重製上開著作及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上開著作之重製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93年2 月間起至同年6 月14日為警查獲止,在其位在臺北縣新莊市○○街32號住處,多次利用其所有之電腦設備一組(含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數據機各1 台及電源線2 條),先在不詳網站下載或購買由不詳之人擅自重製如附表㈠、㈡所示之電腦遊戲程式光碟片,進而擅自以燒錄機將該等著作之重製物拷貝在其所有之空白光碟片再予重製,並以光碟棉套保存置放,再利用上開電腦設備在其上址住處撥接上網,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bard00000000」帳號登入後,張貼每片新台幣(下同)100 元至150 元之代價販售上開著作盜版重製光碟之訊息,由有意購買之不特定人主動聯繫甲○○所提供之「[email protected] 」電子郵件信箱,甲○○再以電子郵件寄送其在新莊後港路郵局所設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購買者,待購買者匯款後,甲○○則依約按該購買者所提供之姓名、住址,填寫在空白信封袋上,再以掛號郵寄方式寄送選購之盜版光碟。嗣為警於93年6 月14日下午4 時40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街32號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之如附表㈠、㈡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及其所有供重製、販售上開著作所用或預備之空白光碟片6 片、光碟棉套2 包、空白信封袋40個、電腦主機(含燒錄機)1 台、數據機1 台、電源線2 條、帳冊1 本及掛號函件執據18張。

二、案經附表㈠所示之著作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甲○○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與告訴代理人陳文詮、乙○○於警詢中所為指述相符,並有被告所設新莊後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 件在卷可查(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670 號卷第35頁至第39頁)。而警方於93年6月14日持搜索票執行搜索結果,扣得如附表㈠、㈡所示之盜版光碟及被告所有供重製、販售上開著作所用或預備之空白光碟片6 片、光碟棉套2 包、空白信封袋40個、電腦主機(含燒錄機)1 台、數據機1 台、電源線2 條、帳冊1 本及掛號函件執據18張等事實,復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見上開偵查卷第26頁至第27頁)及上開扣案物在卷可查。足見被告所為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認定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業於93年9 月1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 日起實施,其中就「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重製光碟片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部分,其法定刑分別由原先之「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500,000 元以上5,000,000 以下罰金」(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00,0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項),修正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00 元以上5,000,0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00 元以上2,000,0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規定,以修正前之舊法對行為人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依其行為時之舊法規定論罪科刑。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1 項之意圖營利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1 項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光碟重製物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有重製如附表㈡所示之電腦遊戲程式光碟部分,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加以審究。被告多次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多次散布光碟重製物等犯行,均時間緊接,且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連續意圖營利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連續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光碟重製物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意圖營利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論處。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為牟小利而為本件犯行,竟罔顧著作權人之權益,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而散布,且查獲數量非少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危害狀況,並考量其犯罪期間、犯罪所得,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件犯行,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並科刑之判決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3 年,用啟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㈠、㈡所示盜版光碟、電腦主機(含燒錄機)1台、數據機1 台、電源線2 條、帳冊1 本及掛號函件執據18張,為被告所有供重製、販售上開著作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述在卷屬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空白光碟片6 片、光碟棉套2 包、空白信封袋40個,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犯行預備之物,亦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1 項、第91條之1 第3 項、第1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揚旭到庭執行職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楊振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㈠:
┌───────────┬─────────────────┬─────┐
│   遊  戲  名  稱     │     著  作  權  人               │數量(片)│
├───────────┼─────────────────┼─────┤
│天龍八部之六脈神劍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    │
├───────────┼─────────────────┼─────┤
│明星三缺一            │同上                             │ 1       │
├───────────┼─────────────────┼─────┤
│紅樓夢之十二金釵   │同上                            │ 1     │
├───────────┼─────────────────┼─────┤
│ Photo Impact8.0      │友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1    │
│ Video Studio7.0      │                                  │          │
├───────────┼─────────────────┼─────┤
│天地劫外傳寰神結      │漢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
├───────────┼─────────────────┼─────┤
│三國立志傳2      │光譜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4    │
├───────────┼─────────────────┼─────┤
│秋之回憶2       │同上                             │ 2    │
├───────────┼─────────────────┼─────┤
│海商王                │同上                             │ 1    │
├───────────┼─────────────────┼─────┤
│魔獸爭霸3       │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    │
├───────────┼─────────────────┼─────┤
│天河傳說       │遊戲精靈股份有限公司            │ 3    │
├───────────┼─────────────────┼─────┤
│反三國志       │同上                    │ 3    │
├───────────┼─────────────────┼─────┤
│信長之野望天下創世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1    │
├───────────┼─────────────────┼─────┤
│信長之野望蒼天錄   │同上               │ 1      │
├───────────┼─────────────────┼─────┤
│信長之野望嵐世紀   │同上               │ 1      │
├───────────┼─────────────────┼─────┤
│三國志7        │同上                   │ 1      │
├───────────┼─────────────────┼─────┤
│三國志9          │同上                 │ 1      │
├───────────┼─────────────────┼─────┤
│太閣立志傳4           │同上                              │  2       │
├───────────┼─────────────────┼─────┤
│仙劍奇俠傳3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8      │
└───────────┴─────────────────┴─────┘
附表㈡:
┌───────────┬─────────────────┬─────┐
│   遊  戲  名  稱     │     著  作  權  人               │數量(片)│
├───────────┼─────────────────┼─────┤
│鬼武者          │日商CAPCOM公司          │ 4      │
├───────────┼─────────────────┼─────┤
│洛克人               │同上                 │ 1      │
├───────────┼─────────────────┼─────┤
│大航海時代       │日商KOEI公司           │ 2      │
├───────────┼─────────────────┼─────┤
│織田信長傳       │同上                 │ 1      │
├───────────┼─────────────────┼─────┤
│幻想水滸傳      │日商KONAMI公司          │ 2      │
├───────────┼─────────────────┼─────┤
│模擬市民        │美商藝電股份有限公司       │ 1      │
├───────────┼─────────────────┼─────┤
│模擬城市        │同上                 │ 2      │
├───────────┼─────────────────┼─────┤
│終極動員令將軍之絕令時│同上                   │ 1      │
│刻                   │                                  │          │
├───────────┼─────────────────┼─────┤
│超級巨星       │同上                   │ 2      │
├───────────┼─────────────────┼─────┤
│魔戒首部曲魔戒現身  │同上                 │ 2      │
├───────────┼─────────────────┼─────┤
│魔戒3王者再臨    │同上                 │ 3      │
├───────────┼─────────────────┼─────┤
│終極動員令將軍       │同上                 │ 2      │
├───────────┼─────────────────┼─────┤
│幕府將軍-黃金戰神   │同上                 │ 2      │
├───────────┼─────────────────┼─────┤
│哈利波特           │同上                   │ 1      │
├───────────┼─────────────────┼─────┤
│榮譽勳章       │同上                       │ 3      │
├───────────┼─────────────────┼─────┤
│極速快感之熱力追緝  │同上                   │ 1      │
├───────────┼─────────────────┼─────┤
│魔法世界        │同上                  │ 2      │
├───────────┼─────────────────┼─────┤
│寵物世代       │同上                 │ 2      │
├───────────┼─────────────────┼─────┤
│美麗新世界      │同上                 │ 2      │
├───────────┼─────────────────┼─────┤
│善與惡         │LIONHEAD公司           │ 1      │
├───────────┼─────────────────┼─────┤
│美國職棒         │美商藝電股份有限公司       │ 1      │
├───────────┼─────────────────┼─────┤
│戰地風雲       │DICE公司               │ 3       │
├───────────┼─────────────────┼─────┤
│歡樂假期       │美商藝電股份有限公司       │ 1      │
├───────────┼─────────────────┼─────┤
│非常男女       │同上                   │ 1      │
├───────────┼─────────────────┼─────┤
│美麗人生       │同上                  │ 1      │
├───────────┼─────────────────┼─────┤
│歡樂派對            │同上                   │ 1      │
├───────────┼─────────────────┼─────┤
│超級巨星2       │同上                 │ 1      │
├───────────┼─────────────────┼─────┤
│三國孔明傳      │光譜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1      │
├───────────┼─────────────────┼─────┤
│刺客任務       │EIDOS公司              │ 2      │
├───────────┼─────────────────┼─────┤
│無盡的戰役      │SONY公司               │ 1      │
├───────────┼─────────────────┼─────┤
│槍林彈雨          │WANADOO公司              │ 2      │
├───────────┼─────────────────┼─────┤
│蕩神誌                │英特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2      │
├───────────┼─────────────────┼─────┤
│神諭時刻        │邦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      │
├───────────┼─────────────────┼─────┤
│三國風雲2       │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2      │
├───────────┼─────────────────┼─────┤
│大航海家3             │光譜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1      │
├───────────┼─────────────────┼─────┤
│發明工坊            │同上                 │ 1      │
├───────────┼─────────────────┼─────┤
│越野沙灘車      │瑪吉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
│上古傳說刀劍封魔錄  │像素軟件公司           │ 2      │
├───────────┼─────────────────┼─────┤
│超時空英雄傳說    │宇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
│青蛇之法海恩仇錄   │酷奇思數位有限公司        │ 3      │
├───────────┼─────────────────┼─────┤
│末日危城        │GAS POWERED GAMES公司       │ 3      │
├───────────┼─────────────────┼─────┤
│四海兄弟        │ILLUSIOM SOFTWORKS公司      │ 5      │
├───────────┼─────────────────┼─────┤
│越野精英賽      │CODEMASTER公司            │ 4      │
├───────────┼─────────────────┼─────┤
│西風狂詩曲      │SOFTMAX公司              │ 1      │
├───────────┼─────────────────┼─────┤
│魔法門         │IMAGENEER公司             │ 2      │
├───────────┼─────────────────┼─────┤
│君臨天下            │EIDOS公司             │ 1      │
├───────────┼─────────────────┼─────┤
│模擬渡假村          │同上                 │ 1      │
├───────────┼─────────────────┼─────┤
│綠巨人浩克      │CYBER FRONT公司          │ 3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
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
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
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
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
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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