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蔡欽源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葉建廷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洪東雄律師
- 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洪紹恆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珮瑄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葉建廷律師
- 被告
- 壬○○
- 選任辯護人
- 葉建廷律師
洪東雄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
字第9877、18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共同連續發行人申報暨公告虛偽內容之財務報告,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參拾壹日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佰萬元。
戊○○共同連續發行人申報暨公告虛偽內容之財務報告,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
壬○○共同連續發行人申報暨公告虛偽內容之財務報告,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
事實
一、丙○○係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路16號14樓,下稱勁永公司)及勁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路700 號11樓,下稱勁強公司,原係勁永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業於民國93年5 月與勁永公司合併)董事長暨愈達國際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街204巷13號5 樓,下稱愈達公司)、博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4 段768 巷3 號2 樓,下稱博合公司,原名吳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3年9 月間更名,下稱吳清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勁永公司於86年12月31日設立,實收資本額19億5232萬4520元,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年7 月1 日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下稱證期局)審 查通過,於92年8 月25日起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為證券交易法上之發行人。戊○○係勁永公司會計部經理兼主辦會計(92年9 月至93年4 月30日任勁強公司財務部經理,93年5月1 日任勁永公司會計部經理,93年9 月23日升任主辦會計),壬○○係勁永公司、愈達公司、博合公司之會計,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主辦、經辦會計人員。緣勁永、勁強公司因存貨庫齡過長,遭會計師於每季查帳盤點時提列為評價損失,丙○○認為此等情況將使該公司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之記載內容與實情不符,乃與戊○○、壬○○、甲○○(另以認罪協商判決,為勁永公司採購處協理)等人共同基於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財務報告書內容,以循環交易(三角交易或一進一出)方式掩飾存貨庫齡過長現象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自92年11月28日起至93年12月27日止,由戊○○等提供勁永、勁強公司庫齡過長之存貨資料,丙○○即指示壬○○負責安排與勁永、勁強公司循環交易之資金流程及會計表單流程等相關事宜,以符合公司內部控制所需之文件(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另由甲○○就上揭交易事宜,與勁永公司長期往來之公司進行聯繫,而與乙○○(另以認罪協商判決,為丙○○胞弟,係香港Carton Electronics Limited公司〈下稱Carton公司〉、Cyber Centre Development Limited 公司〈永能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下稱Cyber 公司〉及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路700 號15樓之7,下稱嘉通公司,原名英佐股份有限公司,92年11月更名〉實際負責人)、丁○○(另以認罪協商判決,係嘉通公司會計人員)、癸○○(另以認罪協商判決,係御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路34號4 樓,下稱御展公司〉負責人)、庚○○(另以認罪協商判決,原係臺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 段150 號11樓,下稱臺芯公司〉實際負責人〈已於93年12月30日將臺芯公司售予勁永公司,並於94年1 月10日完成交接,目前實際負責人為丙○○〉)、辛○○(另以認罪協商判決,係臺欽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185 號11樓之1 ,下稱臺欽公司〉實際負責人)、己○○(另以認罪協商判決,係彰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路700 號17樓之1 ,下稱彰德公司〉負責人)、丑○○(另以認罪協商判決,係麗誠企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一段24巷12號1 樓,下稱麗誠公司〉實際負責人)、子○○(另以認罪協商判決,係艾睿科技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17號7 樓,下稱艾睿公司〉負責人)等協力廠商之負責人接洽配合勁永公司之事宜,而乙○○、丁○○、癸○○、庚○○、辛○○、己○○、丑○○、子○○等人明知其負責或任職之各該公司與勁永、勁強公司實際並無附表所示部分進銷貨之事實,仍配合勁永公司循環交易之要求,與丙○○、戊○○、壬○○、甲○○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各明知不實,而指示如附表附件所示單據上所示各該不知情公司員工,填製附表所示之不實採購單、轉帳傳票、統一發票、出貨單、驗收單等相關會計憑證(開立之公司、對象、憑證、銷售金額、時間等,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至資金流程部分,勁永公司與御展、臺芯、麗誠公司循環交易之資金係由勁永公司提供;與臺欽、彰德、艾睿公司循環交易之資金係由臺欽等公司自行調度準備;與嘉通、Carton、Cyber 循環交易之資金原則上係由嘉通等公司自行調度準備,若資金不足,則由壬○○負責調度(茲以附表二編號10勁永公司於於93年9月30日將庫齡偏高之庫存產品【料號:WAEC-0000-0000,數量:956, 190單位,金額新臺幣〈下同〉:9,564,900 元,含稅金額:10,039,995元】出售予吳清公司說明其流程,先由丙○○指派不知情之會計部資深助理趙采渝製作勁永公司總帳傳票、TRANSA CTION REGISTER 〈交易記錄〉、統一發票、不知情之產品企劃部資深助理張雅淑繕打出貨單、不知情之員工張美惠繕打Sales Order 等會計表冊,以符內控程序逃避會計師查核,丙○○隨即指示壬○○配合辦理,製作轉帳傳票、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出貨單等單據,並經吳清公司不知情之董淑芬、陳基祥等人核准,再分二筆各於93年10月15日、18日出售予嘉通公司【數量:500,000 單位,金額:5,035, 000元,含稅金額:5,286,750 元】、愈達公司【數量:456,190 單位,金額:0000000 元,含稅金額:000000 0元】。嘉通公司係由請乙○○指示知情之丁○○製作轉帳傳票-應付款立帳傳票、統一發票等相關會計憑證,並經乙○○核准。而愈達公司則由壬○○負責製作轉帳傳票、統一發票、出貨單等相關會計憑證,蓋用登記負責人陳榮成印章,再由嘉通公司【數量:500,000 單位,金額:5,050,000 元,含稅金額:5,302, 500元】、愈達公司【數量:456, 190單位,金額:4,630,329 元,含稅金額:4,861,845 元】於93年10月19日回銷勁強公司,勁強公司董事長丙○○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張秀蘭製作應付帳款傳票、不知情之員工林書弘製作收料驗收單等相關會計憑證,完成上開循環進、銷貨交易之會計表單流程,並登載於公司帳冊。而該循環交易所需不實資金流程,係由勁強公司於93年10月21日匯款嘉通公司5,302,500 元〈含稅〉、愈達公司4,861,845 元〈含稅〉,扣除愈達 公司所得之帳面利益後,分別再由嘉通公司轉匯5,286, 750元〈含稅〉、愈達公司轉匯4,837,895 元〈含稅〉給予吳清公司,扣除吳清公司所得之帳面利益後,再由吳清公司匯款10,039,995元給予勁永公司,以完成資金流程)。合計勁永公司於92年度與嘉通、愈達、吳清等公司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8 筆循環假交易,虛增勁永公司銷貨金額達75,807,678元,進貨金額達68,715,326元,93年度與勁強、嘉通、吳清、愈達、御展、臺芯、臺欽、彰德、麗誠、艾睿等公司,總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46筆循環假交易,累計銷貨金額達734,719,374 元,進貨金額達740,601,378 元(部分僅銷至勁強公司為止,此時進貨金額即以勁強公司為準),92、93年合計虛增進、銷營業額達1,619,84 3,756元,同時使勁強公司帳面上的存貨價格提高,使勁強公司損失5,882,004 元。均足以生損害於投資大眾及勁永公司、勁強公司與愈達公司、博合公司、臺芯公司、香港Carton公司、香港Cyber 公司、嘉通公司、御展公司、臺欽公司、彰德公司、麗誠公司、艾睿公司暨主管機關對於公司會計管理之正確性。又丙○○、戊○○、壬○○亦均明知勁永公司所製作每年度每季之財務報告,係使社會及投資大眾明瞭勁永公司於當年度該季財務狀況虧盈與否最重要之書面帳務資料,且勁永公司如欲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暨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等業務時,均需依法令及主管機關之規定,以財務報告書為基礎,製作公開說明書中之損益表,並向主管機關提出之,而每年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所公告申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係以財務報告書之內容為基礎,如財務報告書係依據不實之會計憑證所製作,非但其據以製作之財務報告書不實,舉凡依財務報告書為基礎,所發行、辦理或申報之上開業務時,依規定須提出之公開說明書中之損益表、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等,其內容亦必定因而虛偽不實。然渠等三人為掩飾所進行之附表所示虛偽交易不被察覺,且預見本諸附表所示循環交易製作不實之會計憑證,進而據以製作並提出之財務報告書、公開說明書中之損益表、公告申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其內容均因而虛偽不實,然丙○○等三人仍基於概括犯意聯絡,縱前述報告書、損益表、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內容虛偽不實,亦不違背渠等之掩飾犯罪本意而提出或公告申報。丙○○等人遂將附表所示之不實交易內容,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勁永公司帳冊,並分別於:93年3 月26日、93年3 月31日、93年8 月31日、93 年10 月28日、94年5 月4 日,製作不實之勁永公司92年第4季 財報、93年第1 季、第2 季、第3 季、第4 季之財務報告書。於93年3 月5 日以不實之「92年度勁永公司內部控制無缺失聲明書」持向證期局申報、於94年3 月30日以不實之「93年度勁永公司內部控制無缺失聲明書」,持向證期局申報,並將上該不實財務報告書、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全部內容,分別於93年4 月30日、94年4 月30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均聲明其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係屬有效,能合理確保內部控制目標之達成,為無缺失之聲明,並供不特定投資人閱覽,以達窗飾勁永公司財務報告之目的。並以上開不實之營業收入內容,分別記入92、93年度損益表內,虛增營業收入,並製作不實的公開說明書,陳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等處所,並於93年4月1 日持向證期局申請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使證期會誤信為真,因而於93 年4月12日核准發行該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300 萬股。嗣於93年3 月22日以上開不實之損益表、內部控制無缺失聲明書、公開說明書等文件,持向證期局申請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暨93年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使證期會誤信為真,因而於93年4 月7 日核准勁永公司發行新股暨可轉換公司債,均足以生損害於投資大眾及勁永公司暨主管機關對於證券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協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發交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戊○○、壬○○就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被告壬○○、丙○○、戊○○及同案被告乙○○、丁○○、己○○、辛○○、甲○○、子○○、吳順龍、癸○○、庚○○、丑○○各於調查局、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證人邱明春、趙明德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吳順龍(證交所上市部副組長)於調查局、偵訊時之證述,證人馬國柱(安侯建業會計師)於偵訊時之證述,證人李佩璽(安侯建業會計師)於警察局、偵訊時之證述、證人陳基祥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馬嘉應(東吳大學會計系教授)於本院之證述;復有被告壬○○提供之臺芯公司、愈達公司、吳清公司之三角交易明細表、愈達公司、吳清公司、臺芯公司相關轉帳傳票及進貨單、付款憑證、請款單、統一發票等憑證;被告丙○○提供之三角交易循環明細表、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安建(94)審五字第00202號函、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安建(94)審五字第00170號函;被告乙○○提供之嘉通公司與勁永、愈達、吳清、博合、御展、麗誠公司以及CARTON、CYBER與勁永公司之假交易明細表及傳票;被告癸○○提供之御展公司與勁永、嘉通、吳清公司間之假交易明細表及傳票;被告庚○○提供之臺芯公司與勁永公司、愈達、博合公司間之假交易明細表及傳票;麗誠公司與勁永公司、勁強、艾睿公司間之假交易明細表及傳票;趙明德主動提供之艾睿公司與麗誠公司、勁永公司間之三角交易明細表及傳票,彰德公司與勁永、臺欽公司間之假交易明細表及傳票,臺欽公司與勁永、勁強、彰德公司間之三角交易明細表及傳票;被告子○○提供之艾睿公司與麗誠公司、勁永公司間之循環交易之相關傳票;邱明春主動提供之泰德利公司與嘉通、臺欽公司間之假交易之相關傳票,九十二、九十三年度勁永公司循環交易出貨總金額價差明細表,及愈達公司大小章印文、實質關係人公司資料查詢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證期一字第0940005116號函覆暨附件、勁永公司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十三年財務季報表(內附會計師核閱報告)、財務季報表附註、勁永公司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勁永公司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財務季報表(內附會計師核閱報告)、財務季報表附註、勁永公司九
十二、九十三年度內部控制聲明書、勁永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書、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及同年四月十二日臺財證一字第0930111300號及第0000000000號核準函、勁永公司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財務報告、損益表、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股息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註、應收帳款-關係人明細表、長期股權投資變動明細表、固定資產變動明細表、短期借款明細表、應收帳款明細表、遲延貸項-聯屬公司間利益變動明細表、營業成本明細表、製造費用明細表、推銷、管理及研究發展費用明細表、營業外收入及利益明細表、重要查核說明、勁永公司九十二年度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報告、勁永公司九十三年上半年度重要查核說明、勁永公司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財務報表附註、勁永公司九十三年度重要查核說明、勁永公司九十三年度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報告、勁永公司九十三年(重編)及九十二年(重編)十二月三十一日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財務報表附註、九十三年(重編)及九十二年(重編)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勁永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內附會計師查核報告)、財務報表附註、勁永公司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開印之公開說明書、勁永公司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發行新股暨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申報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十二紙、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四)證保法字第0941001156號函及附表附件欄所示卷證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三人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三人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至被告三人辯稱附表一編號4 部分所載,由勁永公司銷往嘉通公司之交易項目,其中再由嘉通公司銷往CARTON公司部分,終未回流勁永公司,不應計入勁永公司因循環交易而虛增之營業額內云云,惟查,嘉通公司與CARTON公司均由同案被告乙○○主掌,營業項目亦屬相同,且均參與配合與勁永公司為假交易,業據被告三人、同案乙○○、丁○○於偵查中供述明確,難認勁永公司、嘉通公司、CARTON公司於正常營業情形下,有為此輾轉交易方式之必要,此部分對嘉通公司、CARTON公司既均屬非營利必要之進、銷貨行為,自可認定為配合勁永公司所為循環交易部分環節,且屬勁永公司虛增之銷貨金額,從而被告三人辯稱此部分認定錯誤,將影響虛增營業總金額認定乙節,尚難採信,附此指明。
二、被告三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四○○○一四九○一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亦於95年6 月1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五○○○八五一八一號令公布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修正後刑法刪除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此項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法較為有利於被告;修正後刑法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項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法較為有利於被告。因之,經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以修正前刑法有利於被告,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被告三人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並公布施行,修正前同法第71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修正後同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比較新舊法,應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有利於被告,合先敘明。核被告三人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9 條、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發行人於申報暨公告財務報告之內容有虛偽記載罪;又均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0條規定,於發行有價證券之申請事項為虛偽記載,且違反同法第32條第1 項之規定,發行人及負責人於依法提出公開說明書之內容有虛偽之情事,而犯同法第179 條、第17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7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又均犯證券交易法第第179 條、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填載不實憑證罪。被告三人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三人與甲○○間,就上開證券交易法第第179 條、174 條第1 項第5款之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填載不實憑證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按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71 條第1 款、第174 條第1 項第1 、5 款之罪係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罪,被告戊○○、壬○○雖非上開罪名所定之發行人或負責人,惟依前所述,被告戊○○、壬○○與具證券交易法負責人身分之共犯丙○○共同實施犯罪,依據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被告戊○○、壬○○仍以共犯論,亦應成立上開犯罪之共同正犯)。又被告三人與乙○○、丁○○、癸○○、庚○○、辛○○、己○○、丑○○、子○○間,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填載不實憑證罪部分,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三人指示附表附件所示不知情之員工開立不實會計憑證部分,應論以間接正犯。被告三人等多次犯行,而觸犯上揭罪名,時間緊接,罪名與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均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98 號 刑事判決),其關於事實欄所載財務報告、損益表、內部控制無缺失聲明書、公開說明書之製作與提出行使部分亦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是公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併予指明。被告三人所犯前揭數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應從一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處斷。被告丙○○、戊○○、壬○○均於偵查中自白為不實業務文件、財務報告等犯行,爰就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均依同條第4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公訴意旨雖未就被告三人於93年3月5 日以不實之「92年度勁永公司內部控制無缺失聲明書」持向證期局申報、於94年3 月30日以不實之「93年度勁永公司內部控制無缺失聲明書」,持向證期局申報,並將不實財務報告書、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全部內容,分別於93年4 月30日、94年4 月30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並以上開不實之營業收入內容,分別記入92、93年度損益表內,並製作不實的公開說明書,陳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等處所,並於93年4 月1 日持向證期局申請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使證期會誤信為真,因而於93年4 月12日核准發行該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300 萬股。嗣於93 年3月22日以上開不實之損益表、內部控制無缺失聲明書、公開說明書等文件,持向證期局申請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暨93年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使證期會誤信為真,因而於93年4月7 日核准勁永公司發行新股暨可轉換公司債等部分事實提起公訴,然此部分與原經起訴並論罪科刑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業經論述如前,本院自應併予審論,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丙○○為上市公司負責人,受有證券市場內廣大投資人之付託,具有相當之社會責任,不思嚴謹經營,竟因個人不滿會計師專業判斷,擅自與協力廠商串謀為假交易,藉以減少帳面庫存,因此虛增公司營業額達16億餘元,而美化帳面,窗飾公司財務報表,違反證券市場訊息揭露之正確及公信原則,以致不當影響投資大眾之判斷,其行為應予非難,兼衡卷證資料所示,92年度勁永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循環交易之銷貨收入僅占全年度銷貨收入之
0.46%;93年度勁永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循環交易之銷貨收入僅占全年度銷貨收入之3 %,比例尚非甚高,對財務報告之實質影響有限,且於案發後偵查初訊時起,即自知法網難逃而坦承犯行,自動提出全部犯罪相關證物且配合調查偵辦,始能迅速釐清主要案情事實,並表示願賠償投資人所受損失,嗣後並因勁永公司營業狀態逐漸恢復正常,臺灣證券交易所已於94年6 月17日同意勁永公司之股票回復正常交易,顯示應具改過之負責態度,及其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戊○○、壬○○任職於上市公司,當思所有之經營行為受有證券市場內廣大投資人之付託,非僅為雇用者服務,尚具有相當之社會責任,不思嚴謹任事,竟依被告丙○○之指示,與協力廠商串謀為假交易,藉以減少帳面庫存,因此虛增公司營業額而美化帳面,窗飾公司財務報表,以致不當影響投資大眾之判斷,其行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等於偵查中即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提出犯罪相關證物且配合調查偵辦,應具悔過之意,及其犯罪目的、動機、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並參酌檢察官就被告三人之求刑,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警懲。末查修正後刑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查被告三人均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三紙在卷可稽,其等或因思慮未周而致罹重典,然尚有悔過之表現,業如前述,本院因此認為,被告等經此偵審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為勵其等為正當經營行為而促進國家經濟發展,藉貢獻社會而彌補過錯,並參酌檢察官對被告宣告緩刑之建議,因認其等前揭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均併予宣告緩刑五年,用啟自新,並觀後效。並就被告丙○○部分,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丙○○應於緩刑期間內之96年12月31日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00,000 萬元。至起訴書暨補充理由書另認為被告三人另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然本案於準備程序時即經雙方當事人認定被告三人於本案並無犯罪所得(95年6 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依檢察官所舉證據,既認為被告三人所為上揭業經論罪科刑之犯行,係為維持勁永公司股價,亦難認定被告三人所為上揭犯行,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公司之利益,是被告三人此部分犯行未經檢察官舉出積極證據為佐,尚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公訴意旨既認為本罪與前揭經論罪科刑罪名部分,有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4 款、第174 條第1 項第1款、第3 款、第5 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後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第?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
??????????????????法?官 彭全曄????????? 法 官 王偉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 項、第2 項、第155 條第1 、5 或第157 條之1 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第30條、第4 4 條第1 項至第3 項或第93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者。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32條第1 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2 項免責事由者。
四、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六、於前款之財務報告上簽章之經理人或主辦會計人員,為財務報告內容虛偽之記載者。但經他人檢舉、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更正意見並提供證據向主管機關報告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七、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
八、發行人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違反法令、章程或逾越董事會授權之範圍,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以公司資產提供擔保、保證或為票據之背書,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
九、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律師對公司有關證券募集、發行或買賣之契約、報告書或文件,出具虛偽或不實意見書者。
二、會計師對公司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文件或資料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或意見;或會計師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規規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致未予敘明者。
犯前項之罪,如有嚴重影響股東權益或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發行人之職員、受僱人犯第1 項第6 款之罪,其犯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主管機關對於有第2 項第2 款情事之會計師,應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料號(貨號) │ 出/進貨日期│出/進貨公司 │數量 │金額 │出貨毛利 │附件 │ ├──┼────────┼──────┼──────┼────┼─────┼─────┼────┤ │ │ CEFB-2030A1006 │ 2003/11/28 │ PQI-嘉通 │1,641 │228,284 │ │編號一、│ │1 │ ├──────┼──────┼────┼─────┼─────┤ │ │ │ │ 2004/1/28 │ 嘉通-愈達 │1,641 │227,723 │ (16,218)│1至20 │ │ │ ├──────┼──────┼────┼─────┼─────┤ │ │ │ │ 2004/1/14 │ 愈達-PQI │1,641 │228,003 │ 9,010│ │ ╞══╪════════╪══════╪══════╪════╪═════╪═════╪════╡ │ │ CEFB-2030A1007 │ 2003/11/28 │ PQI-嘉通 │90,000 │12,520,134│ (92,466)│編號二、│ │2 │ ├──────┼──────┼────┼─────┼─────┤ │ │ │ │ 2004/1/13 │ 嘉通-吳清 │90,000 │12,489,372│ (30,762)│1至20 │ │ │ ├──────┼──────┼────┼─────┼─────┤ │ │ │ │ 2004/1/15 │ 吳清-PQI │90,000 │12,504,753│ 15,381│ │ ╞══╪════════╪══════╪══════╪════╪═════╪═════╪════╡ │ │ CEFB-4030A1001 │ 2003/11/28 │ PQI-嘉通 │4,000 │556,450 │ │編號三、│ │3 │ ├──────┼──────┼────┼─────┼─────┤ │ │ │ │ 2004/1/5 │ 嘉通-吳清 │4,000 │555,083 │ (16,218)│1至22 │ │ │ ├──────┼──────┼────┼─────┼─────┤ │ │ │ │ 2004/1/9 │ 吳清-PQI │4,000 │555,767 │ 9,010│ │ ╞══╪════════╪══════╪══════╪════╪═════╪═════╪════╡ │ │ CEFB-4030A1002 │ 2003/11/28 │ PQI-嘉通 │100,000 │13,911,260│ (102,740)│編號四、│ │4 │ ├──────┼──────┼────┼─────┼─────┤ │ │ │ │ 2003/12/12 │ 嘉通-CARTON│50,737 │6,564,860 │ │1至25 │ │ │ ├──────┼──────┼────┼─────┼─────┤ │ │ │ │ 2004/1/5 │ 嘉通-吳清 │49,263 │6,836,266 │ (510,134)│ │ │ │ ├──────┼──────┼────┼─────┼─────┤ │ │ │ │ 2004/1/8 │ 吳清-PQI │49,263 │6,844,685 │ 8,419│ │ ╞══╪════════╪══════╪══════╪════╪═════╪═════╪════╡ │ │ MDAB-303HA0102 │ 2003/11/28 │ PQI-嘉通 │5,272 │6,214,993 │ (91,901)│編號五、│ │5 │ ├──────┼──────┼────┼─────┼─────┤ │ │ │ │ 2004/1/8 │ 嘉通-愈達 │5,272 │6,198,775 │ (16,218)│1至21 │ │ │ ├──────┼──────┼────┼─────┼─────┤ │ │ │ │ 2004/1/12 │ 愈達-PQI │5,272 │6,207,785 │ 9,010│ │ ╞══╪════════╪══════╪══════╪════╪═════╪═════╪════╡ │ │ MDAB-403HA0101 │ 2003/11/28 │ PQI-愈達 │11,293 │26,818,915│ (200,717)│編號六、│ │6 │ ├──────┼──────┼────┼─────┼─────┤ │ │ │ │ 2004/1/8 │ 愈達-吳清 │11,293 │26,720,050│ (98,865)│1至25 │ │ │ ├──────┼──────┼────┼─────┼─────┤ │ │ │ │ 2004/1/8 │ 吳清-嘉通 │11,293 │26,818,915│ 98,865│ │ │ │ ├──────┼──────┼────┼─────┼─────┤ │ │ │ │ 2004/1/9 │ 嘉通-PQI │11,293 │26,822,774│ 3,859│ │ ╞══╪════════╪══════╪══════╪════╪═════╪═════╪════╡ │ │ MDAC-303HA0101 │ 2003/11/28 │ PQI-嘉通 │3,200 │3,772,378 │ (55,782)│編號七、│ │7 │ ├──────┼──────┼────┼─────┼─────┤ │ │ │ │ 2004/1/13 │ 嘉通-吳清 │3,200 │3,762,534 │ (9,844)│1至19 │ │ │ ├──────┼──────┼────┼─────┼─────┤ │ │ │ │ 2004/1/15 │ 吳清-PQI │3,200 │3,768,003 │ 5,469│ │ ╞══╪════════╪══════╪══════╪════╪═════╪═════╪════╡ │ │ MDCB-303FA0101 │ 2003/11/28 │ PQI-愈達 │10,000 │11,785,264│ (177,736)│編號八、│ │8 │ ├──────┼──────┼────┼─────┼─────┤ │ │ │ │ 2003/12/25 │ 愈達-吳清 │10,000 │11,742,509│ (42,755)│1至23 │ │ │ ├──────┼──────┼────┼─────┼─────┤ │ │ │ │ 2004/1/12 │ 吳清-PQI │10,000 │11,783,556│ 41,047│ │ └──┴────────┴──────┴──────┴────┴─────┴─────┴────┘ 附表二、 ┌──┬─────────┬──────┬──────┬──────┬───────┬─────┐ │編號│貨(料)號 │出/進貨日期 │出/進貨公司 │出/進貨 數量│ 出/進貨 金額 │附件 │ ├──┼─────────┼──────┼──────┼──────┼───────┼─────┤ │1 │ CCEB-3220F1001 │2004/6/23 │PQI-嘉通 │349,455 │ 32,149,860 │編號一、 │ │ │ │ │ │ │ │ │ │ │ │2004/7/2 │嘉通-勁強 │155,520 │ 14,323,392 │1至20 │ │ │ │ │ │ │ │ │ │ │ │2004/5/6 │嘉通-勁強 │193,935 │ 17,851,717 │ │ │ │ │ │ │ │ │ │ │ │ │2004/12/20 │勁強-PQI │322,455 │ 29,689,157 │ │ ╞══╪═════════╪══════╪══════╪══════╪═══════╪═════╡ │2 │ CCFB-3020A1003 │2004/4/30 │PQI-吳清 │100,800 │ 16,654,176 │編號二、 │ │ │ │ │ │ │ │ │ │ │ │2004/5/6 │吳清-勁強 │100,800 │ 16,654,176 │1至29 │ │ │ │ │ │ │ │ │ │ │ │2004/5/7 │勁強-PQI │100,800 │ 16,654,176 │ │ │ │ │ │ │ │ │ │ ╞══╪═════════╪══════╪══════╪══════╪═══════╪═════╡ │3 │ CEEC-3030A1002 │2004/4/29 │PQI-愈達 │43,740 │ 6,937,601 │編號三、 │ │ │ │ │ │ │ │ │ │ │ │2004/5/13 │愈達-勁強 │43,740 │ 6,937,601 │1至23 │ │ │ │ │ │ │ │ │ │ │ │2004/5/17 │勁強-PQI │32,400 │ 5,138,964 │ │ │ │ │ │ │ │ │ │ ╞══╪═════════╪══════╪══════╪══════╪═══════╪═════╡ │4 │ CEEC-4070A1001 │2004/4/29 │PQI-嘉通 │32,400 │ 5,138,964 │編號四、 │ │ │ │ │ │ │ │ │ │ │ │2004/5/6 │嘉通-勁強 │32,400 │ 5,138,964 │1至28 │ │ │ │ │ │ │ │ │ │ │ │2004/5/7 │勁強-PQI │32,400 │ 5,138,964 │ │ │ │ │ │ │ │ │ │ ╞══╪═════════╪══════╪══════╪══════╪═══════╪═════╡ │5 │ CEEC-4080A1002 │2004/4/30 │PQI-嘉通 │1,332 │ 211,269 │編號五、 │ │ │ │ │ │ │ │ │ │ │ │2004/5/6 │嘉通-勁強 │32,400 │ 5,138,964 │1至20 │ │ │ │ │ │ │ │ │ │ │ │2004/5/7 │勁強-PQI │32,400 │ 5,138,964 │ │ │ │ │ │ │ │ │ │ ╞══╪═════════╪══════╪══════╪══════╪═══════╪═════╡ │6 │ CEEC-4110A1002 │2004/4/30 │PQI-愈達 │24,840 │ 3,939,872 │編號六、 │ │ │ │ │ │ │ │ │ │ │ │2004/5/6 │愈達-勁強 │24,840 │ 3,939,872 │1至30 │ │ │ │ │ │ │ │ │ │ │ │2004/5/7 │勁強-PQI │24,840 │ 3,939,870 │ │ │ │ │ │ │ │ │ │ ╞══╪═════════╪══════╪══════╪══════╪═══════╪═════╡ │7 │ CEFB-4080A1006 │2004/4/30 │PQI-嘉通 │63,720 │ 10,317,542 │編號七、 │ │ │ │ │ │ │ │ │ │ │ │2004/5/6 │嘉通-勁強 │63,720 │ 10,317,542 │1至28 │ │ │ │ │ │ │ │ │ │ │ │2004/5/7 │勁強-PQI │63,720 │ 10,317,542 │ │ │ │ │ │ │ │ │ │ ╞══╪═════════╪══════╪══════╪══════╪═══════╪═════╡ │8 │ KA00-00000000 │2004/6/30 │PQI-嘉通 │100,000 │ 35,455,350 │編號八、 │ │ │ │ │ │ │ │ │ │ │ │2004/7/8 │嘉通-愈達 │50,000 │ 17,812,095 │1至36 │ │ │ │ │ │ │ │ │ │ │ │2004/7/9 │愈達-PQI │25,000 │ 8,948,255 │ │ │ │ │ │ │ │ │ │ │ │ │2004/7/9 │愈達-PQI │25,000 │ 8,948,255 │ │ │ │ │ │ │ │ │ │ │ │ │2004/7/15 │嘉通-吳清 │30,000 │ 10,687,257 │ │ │ │ │ │ │ │ │ │ │ │ │2004/7/21 │吳清-PQI │30,000 │ 10,737,906 │ │ │ │ │ │ │ │ │ │ │ │ │2004/7/21 │嘉通-PQI │20,000 │ 7,158,604 │ │ │ │ │ │ │ │ │ │ ╞══╪═════════╪══════╪══════╪══════╪═══════╪═════╡ │9 │ WAEH-0000-0000 │2004/9/30 │PQI-嘉通 │2,926,639 │ 12,877,212 │編號九、 │ │ │ │ │ │ │ │ │ │ │ │2004/10/26 │嘉通-愈達 │1,500,000 │ 6,630,000 │1至21 │ │ │ │ │ │ │ │ │ │ │ │2004/10/27 │嘉通-勁強 │1,426,639 │ 6,305,744 │ │ │ │ │ │ │ │ │ │ │ │ │2004/10/28 │愈達-勁強 │1,500,000 │ 6,675,000 │ │ │ │ │ │ │ │ │ │ │ │ │2004/12/2 │勁強-PQI │2,426,639 │ 10,763,115 │ │ │ │ │ │ │ │ │ │ ╞══╪═════════╪══════╪══════╪══════╪═══════╪═════╡ │10 │ WACE-0000-0000 │2004/9/30 │PQI-吳清 │956,190 │ 9,561,900 │編號十、 │ │ │ │ │ │ │ │ │ │ │ │2004/10/15 │吳清-嘉通 │500,000 │ 5,035,000 │1至28 │ │ │ │ │ │ │ │ │ │ │ │2004/10/18 │吳清-愈達 │456,190 │ 4,607,519 │ │ │ │ │ │ │ │ │ │ │ │ │2004/10/19 │嘉通-勁強 │500,000 │ 5,050,000 │ │ │ │ │ │ │ │ │ │ │ │ │2004/10/19 │愈達-勁強 │456,190 │ 4,630,329 │ │ │ │ │ │ │ │ │ │ ╞══╪═════════╪══════╪══════╪══════╪═══════╪═════╡ │11 │ KA00-0000-0000 │2004/6/30 │PQI-吳清 │22,773 │ 20,608,554 │編號十一、│ │ │ │ │ │ │ │ │ │ │ │2004/7/2 │吳清-嘉通 │22,773 │ 20,647,003 │1至17 │ │ │ │ │ │ │ │ │ │ │ │2004/7/8 │嘉通-PQI │22,773 │ 20,685,451 │ │ │ │ │ │ │ │ │ │ ╞══╪═════════╪══════╪══════╪══════╪═══════╪═════╡ │12 │ KA00-0000-0000 │2004/6/30 │PQI-愈達 │26,560 │ 9,416,941 │編號十二、│ │ │ │ │ │ │ │ │ │ │ │2004/7/2 │愈達-吳清 │26,560 │ 9,461,785 │1至20 │ │ │ │ │ │ │ │ │ │ │ │2004/7/6 │吳清-PQI │26,560 │ 9,506,626 │ │ │ │ │ │ │ │ │ │ ╞══╪═════════╪══════╪══════╪══════╪═══════╪═════╡ │13 │ CEEC-4080A1001 │2004/5/27 │PQI-嘉通 │129,600 │ 21,772,800 │編號十三、│ │ │ │ │ │ │ │ │ │ │ │2004/6/1 │嘉通-勁強 │64,800 │ 10,886,400 │1至34 │ │ │ │ │ │ │ │ │ │ │ │2004/6/2 │嘉通-勁強 │64,800 │ 10,886,400 │ │ │ │ │ │ │ │ │ │ │ │ │2004/6/10 │勁強-PQI │129,600 │ 21,772,800 │ │ │ │ │ │ │ │ │ │ ╞══╪═════════╪══════╪══════╪══════╪═══════╪═════╡ │14 │ CEFB-4070A1001 │2004/5/27 │PQI-嘉通 │158,320 │ 26,122,800 │編號十四、│ │ │ │ │ │ │ │ │ │ │ │2004/6/1 │嘉通-勁強 │100,000 │ 16,500,000 │1至35 │ │ │ │ │ │ │ │ │ │ │ │2004/6/2 │嘉通-勁強 │58,320 │ 9,600,800 │ │ │ │ │ │ │ │ │ │ │ │ │2004/6/10 │勁強-PQI │158,320 │ 26,122,800 │ │ │ │ │ │ │ │ │ │ ╞══╪═════════╪══════╪══════╪══════╪═══════╪═════╡ │15 │ CEFB-4070E1001 │2004/5/28 │PQI-嘉通 │150,000 │ 23,850,000 │編號十五、│ │ │ │ │ │ │ │ │ │ │ │2004/5/31 │PQI-嘉通 │200,000 │ 31,800,000 │1至65 │ │ │ │ │ │ │ │ │ │ │ │2004/6/4 │嘉通-勁強 │100,000 │ 15,900,000 │ │ │ │ │ │ │ │ │ │ │ │ │2004/6/8 │嘉通-勁強 │100,000 │ 15,900,000 │ │ │ │ │ │ │ │ │ │ │ │ │2004/6/9 │嘉通-勁強 │80,640 │ 12,821,760 │ │ │ │ │ │ │ │ │ │ │ │ │2004/6/11 │嘉通-勁強 │69,360 │ 11,028,240 │ │ │ │ │ │ │ │ │ │ │ │ │2004/6/10 │勁強-PQI │200,000 │ 31,800,000 │ │ │ │ │ │ │ │ │ │ │ │ │2004/6/11 │勁強-PQI │150,000 │ 23,850,000 │ │ │ │ │ │ │ │ │ │ ╞══╪═════════╪══════╪══════╪══════╪═══════╪═════╡ │16 │ CEFB-4080A1001 │2004/4/29 │PQI-嘉通 │35,286 │ 5,713,509 │編號十六、│ │ │ │ │ │ │ │ │ │ │ │2004/5/5 │嘉通-勁強 │35,286 │ 5,713,509 │1至24 │ │ │ │ │ │ │ │ │ │ │ │2004/5/6 │勁強-PQI │35,286 │ 5,713,509 │ │ │ │ │ │ │ │ │ │ ╞══╪═════════╪══════╪══════╪══════╪═══════╪═════╡ │17 │ CEEC-4080A1001 │2004/4/29 │PQI-嘉通 │298,080 │ 50,035,709 │編號十七、│ │ │ │ │ │ │ │ │ │ │ │2004/5/13 │吳清-勁強 │149,040 │ 25,017,854 │1至25 │ │ │ │ │ │ │ │ │ │ │ │2004/5/14 │吳清-嘉通 │149,040 │ 25,017,854 │ │ │ │ │ │ │ │ │ │ │ │ │2004/5/18 │嘉通-勁強 │149,040 │ 25,017,854 │ │ │ │ │ │ │ │ │ │ │ │ │2004/5/19 │勁強-PQI │149,040 │ 25,017,854 │ │ │ │ │ │ │ │ │ │ │ │ │2004/5/17 │勁強-PQI │149,040 │ 24,891,215 │ │ │ │ │ │ │ │ │ │ ╞══╪═════════╪══════╪══════╪══════╪═══════╪═════╡ │18 │ CCDB-3280D1001 │2004/5/28 │PQI-御展 │901,320 │ 18,927,720 │編號十八、│ │ │ │ │ │ │ │ │ │ │ │2004/6/3 │御展-愈達 │500,000 │ 10,650,000 │1至39 │ │ │ │ │ │ │ │ │ │ │ │2004/6/7 │御展-愈達 │401,320 │ 8,548,116 │ │ │ │ │ │ │ │ │ │ │ │ │2004/6/9 │愈達-PQI │299,520 │ 7,741,424 │ │ │ │ │ │ │ │ │ │ │ │ │2004/6/17 │愈達-PQI │302,280 │ 7,812,759 │ │ │ │ │ │ │ │ │ │ │ │ │2004/6/23 │愈達-PQI │299,520 │ 7,741,424 │ │ ╞══╪═════════╪══════╪══════╪══════╪═══════╪═════╡ │19 │ CEGB-4010A1001 │2004/5/27 │PQI-御展 │40,320 │ 14,555,520 │編號十九、│ │ │ │ │ │ │ │ │ │ │ │2004/5/31 │御展-愈達 │40,320 │ 14,567,626 │1至19 │ │ │ │ │ │ │ │ │ │ │ │2004/6/10 │愈達-PQI │40,320 │ 14,555,520 │ │ │ │ │ │ │ │ │ │ ╞══╪═════════╪══════╪══════╪══════╪═══════╪═════╡ │20 │ CS31616PQBGT3A000│2004/6/24 │PQI-嘉通 │70,164 │ 10,314,108 │編號二十、│ │ │ │ │ │ │ │ │ │ │ │2004/7/1 │嘉通-愈達 │70,164 │ 10,324,633 │1至25 │ │ │ │ │ │ │ │ │ │ │ │2004/7/5 │愈達-勁強 │32,400 │ 4,779,000 │ │ │ │ │ │ │ │ │ │ │ │ │2004/7/9 │愈達-勁強 │37,764 │ 5,581,519 │ │ │ │ │ │ │ │ │ │ │ │ │2004/12/27 │勁強-PQI │70,164 │ 10,360,519 │ │ │ │ │ │ │ │ │ │ │ │ │ │ │ │ │ │ ╞══╪═════════╪══════╪══════╪══════╪═══════╪═════╡ │21 │ KA00-0000-0000 │2004/12/13 │PQI-台芯 │7,378 │2,443,661 │編號二十一│ │ │ │ │ │ │ │ │ │ │ │2004/12/15 │台芯-愈達 │7,378 │2,220,778 │1至25 │ │ │ │ │ │ │ │ │ │ │ │2004/12/20 │愈達-PQI │7,378 │2,445,807 │ │ │ │ │ │ │ │ │ │ ╞══╪═════════╪══════╪══════╪══════╪═══════╪═════╡ │22 │ KA00-0000-0000 │2004/12/13 │PQI-台芯 │7,412 │2,454,923 │編號二十二│ │ │ │ │ │ │ │ │ │ │ │2004/12/15 │台芯-愈達 │7,412 │2,238,424 │1至18 │ │ │ │ │ │ │ │ │ │ │ │2004/12/20 │愈達-PQI │7,412 │2,453,372 │ │ │ │ │ │ │ │ │ │ ╞══╪═════════╪══════╪══════╪══════╪═══════╪═════╡ │23 │ KA00-0000-0000 │2004/12/16 │PQI-嘉通 │27,724 │20,084,824 │編號二十三│ │ │ │ │ │ │ │ │ │ │ │2004/5/31 │嘉通-御展 │27,724 │20,099,900 │1至25 │ │ │ │ │ │ │ │ │ │ │ │2004/12/21 │御展-PQI │27,724 │20,108,217 │ │ │ │ │ │ │ │ │ │ ╞══╪═════════╪══════╪══════╪══════╪═══════╪═════╡ │24 │ KA00-0000-0000 │2004/11/23 │PQI-台芯 │42,280 │5,923,179 │編號二十四│ │ │ │ │ │ │ │ │ │ │ │2004/11/29 │台芯-愈達 │42,280 │5,961,480 │1至18 │ │ │ │ │ │ │ │ │ │ │ │2004/12/1 │愈達-PQI │42,280 │6,024,900 │ │ │ │ │ │ │ │ │ │ │ │ │ │ │ │ │ │ ╞══╪═════════╪══════╪══════╪══════╪═══════╪═════╡ │25 │ KA00-0000-0000 │2004/11/2 │PQI-嘉通 │2,000 │4,316,340 │編號二十五│ │ │ │ │ │ │ │ │ │ │ │2004/11/5 │嘉通-PQI │2,000 │4,177,268 │1至15 │ │ │ │ │ │ │ │ │ ╞══╪═════════╪══════╪══════╪══════╪═══════╪═════╡ │26 │ WADH-0000-0000 │2004/9/29 │PQI-嘉通 │6,251,913 │38,761,861 │編號二十六│ │ │ │ │ │ │ │ │ │ │ │2004/10/6 │嘉通-勁強 │2,000,000 │12,440,000 │1至45 │ │ │ │ │ │ │ │ │ │ │ │2004/10/18 │嘉通-御展 │2,000,000 │12,400,000 │ │ │ │ │ │ │ │ │ │ │ │ │2004/10/22 │嘉通-愈達 │2,251,913 │14,006,899 │ │ │ │ │ │ │ │ │ │ │ │ │2004/10/27 │愈達-勁強 │2,251,913 │14,074,456 │ │ │ │ │ │ │ │ │ │ │ │ │2004/10/19 │御展-勁強 │2,000,000 │12,440,000 │ │ │ │ │ │ │ │ │ │ │ │ │2004/11/2 │勁強-PQI │4,000,000 │18,660,000 │ │ │ │ │ │ │ │ │ │ │ │ │2004/12/2 │勁強-PQI │2,251,913 │14,031,220 │ │ │ │ │ │ │ │ │ │ ╞══╪═════════╪══════╪══════╪══════╪═══════╪═════╡ │27 │ WCEM-0000-0000 │2004/9/29 │PQI-吳清 │640,754 │9,931,687 │編號二十七│ │ │ │ │ │ │ │ │ │ │ │2004/10/20 │吳清-御展 │640,754 │9,995,762 │1至26 │ │ │ │ │ │ │ │ │ │ │ │2004/10/22 │御展-勁強 │640,754 │10,027,800 │ │ │ │ │ │ │ │ │ │ │ │ │2004/10/29 │勁強-PQI │640,754 │7,520,850 │ │ │ │ │ │ │ │ │ │ ╞══╪═════════╪══════╪══════╪══════╪═══════╪═════╡ │28 │ MDCC-205FA0101 │2004/4/29 │勁強-PQI │23,691 │ 14,091,170 │編號二十八│ │ │ │ │ │ │ │ │ │ │ │2004/4/30 │PQI-吳清 │23,691 │ 15,656,908 │1至36 │ │ │ │ │ │ │ │ │ │ │ │2004/5/5 │吳清-勁強 │23,691 │ 14,091,170 │ │ │ │ │ │ │ │ │ │ ╞══╪═════════╪══════╪══════╪══════╪═══════╪═════╡ │29 │ CEEC-4080A1001 │2004/4/29 │PQI-勁強 │40,000 │ 6,550,040 │編號二十九│ │ │ │ │ │ │ │ │ │ │ │2004/4/29 │PQI-勁強 │55,340 │ 9,061,980 │1至36 │ │ │ │ │ │ │ │ │ │ │ │2004/4/27 │勁強-PQI │95,340 │ 12,608,524 │ │ │ │ │ │ │ │ │ │ ╞══╪═════════╪══════╪══════╪══════╪═══════╪═════╡ │30 │ CEFB-4020A1005 │2004/4/30 │PQI-台欽 │38,096 │ 7,112,523 │編號三十 │ │ │ │ │ │ │ │ │ │ │ │2004/5/5 │台欽-勁強 │38,096 │ 7,112,523 │1至26 │ │ │ │ │ │ │ │ │ │ │ │2004/5/6 │勁強-PQI │38,096 │ 7,111,413 │ │ │ │ │ │ │ │ │ │ ╞══╪═════════╪══════╪══════╪══════╪═══════╪═════╡ │31 │ CEFB-4070A1001 │2004/4/30 │ PQI-台欽 │58,320 │ 10,926,835 │編號三十一│ │ │ │ │ │ │ │ │ │ │ │2004/5/5 │ 台欽-勁強 │58,320 │ 10,926,835 │1至26 │ │ │ │ │ │ │ │ │ │ │ │2004/5/6 │ 勁強-PQI │58,320 │ 10,926,813 │ │ │ │ │ │ │ │ │ │ ╞══╪═════════╪══════╪══════╪══════╪═══════╪═════╡ │32 │ CEFB-4070E1001 │2004/4/30 │PQI-台欽 │63,773 │ 9,693,496 │編號三十二│ │ │ │ │ │ │ │ │ │ │ │2004/5/5 │台欽-勁強 │63,773 │ 9,693,496 │1至26 │ │ │ │ │ │ │ │ │ │ │ │2004/5/6 │勁強-PQI │63,773 │ 9,713,062 │ │ │ │ │ │ │ │ │ │ ╞══╪═════════╪══════╪══════╪══════╪═══════╪═════╡ │33 │ CEFB-4070E1001 │2004/6/18 │PQI-麗誠 │194,400 │ 33,048,000 │編號三十三│ │ │ │ │ │ │ │ │ │ │ │2004/6/21 │PQI-麗誠 │200,880 │ 34,149,600 │1至14 │ │ │ │ │ │ │ │ │ │ │ │2004/7/15 │麗誠-勁強 │395,280 │ 67,533,588 │ │ │ │ │ │ │ │ │ │ │ │ │2004/7/15 │勁強-PQI │63,773 │ 9,713,062 │ │ │ │ │ │ │ │ │ │ ╞══╪═════════╪══════╪══════╪══════╪═══════╪═════╡ │34 │ KA00-0000-0000 │2004/6/23 │PQI-彰德 │26,475 │ 18,929,625 │編號三十四│ │ │ │ │ │ │ │ │ │ │ │2004/6/25 │彰德-台欽 │26,475 │ 19,141,425 │1至15 │ │ │ │ │ │ │ │ │ │ │ │2004/7/5 │台欽-PQI │26,475 │ 18,929,625 │ │ │ │ │ │ │ │ │ │ ╞══╪═════════╪══════╪══════╪══════╪═══════╪═════╡ │35 │ KA00-0000-0000 │2004/6/23 │PQI-彰德 │13,258 │ 9,479,470 │編號三十五│ │ │ │ │ │ │ │ │ │ │ │2004/6/25 │彰德-台欽 │13,258 │ 9,585,534 │1至11 │ │ │ │ │ │ │ │ │ │ │ │2004/7/5 │台欽-PQI │13,258 │ 9,479,470 │ │ │ │ │ │ │ │ │ │ ╞══╪═════════╪══════╪══════╪══════╪═══════╪═════╡ │36 │ KA00-0000-0000 │2004/6/24 │PQI-彰德 │13,258 │ 9,479,470 │編號三十六│ │ │ │ │ │ │ │ │ │ │ │2004/6/29 │彰德-台欽 │13,258 │ 9,585,534 │1至11 │ │ │ │ │ │ │ │ │ │ │ │2004/7/5 │台欽-PQI │13,258 │ 9,479,470 │ │ │ │ │ │ │ │ │ │ ╞══╪═════════╪══════╪══════╪══════╪═══════╪═════╡ │37 │ KA00-0000-0000 │2004/6/24 │PQI-彰德 │25,337 │ 18,115,955 │編號三十七│ │ │ │ │ │ │ │ │ │ │ │2004/6/29 │彰德-台欽 │25,337 │ 18,318,651 │1至12 │ │ │ │ │ │ │ │ │ │ │ │2004/7/5 │台欽-PQI │25,337 │ 8,115,955 │ │ │ │ │ │ │ │ │ │ ╞══╪═════════╪══════╪══════╪══════╪═══════╪═════╡ │38 │ KA00-0000-0000 │2004/12/16 │PQI-麗誠 │22,500 │ 15,958,801 │編號三十八│ │ │ │ │ │ │ │ │ │ │ │2004/12/17 │麗誠-艾睿 │22,500 │ 15,981,300 │1至21 │ │ │ │ │ │ │ │ │ │ │ │2004/12/21 │艾睿-PQI │22,500 │ 15,981,3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 KA00-0000-0000 │2004/6/23 │PQI-CYBER │27,724 │ 19,821,934 │編號三十九│ │ │ │ │ │ │ │ │ │ │ │2004/7/26 │CYBER-CARTON│27,724 │ 19,450,304 │1至16 │ │ │ │ │ │ │ │ │ │ │ │2004/7/30 │CARTON-PQI │27,724 │ 19,450,304 │ │ │ │ │ │ │ │ │ │ ╞══╪═════════╪══════╪══════╪══════╪═══════╪═════╡ │40 │ KA00-0000-0000 │2004/6/23 │PQI-CYBER │26,582 │ 19,005,434 │編號四十 │ │ │ │ │ │ │ │ │ │ │ │2004/7/26 │CYBER-CARTON│26,582 │ 18,649,400 │1至16 │ │ │ │ │ │ │ │ │ │ │ │2004/7/30 │CARTON-PQI │26,582 │ 19,354,267 │ │ │ │ │ │ │ │ │ │ ╞══╪═════════╪══════╪══════╪══════╪═══════╪═════╡ │41 │ MDAC-401LA0101 │2004/4/30 │PQI-台欽 │2,917 │ 8,482,257 │編號四十一│ │ │ │ │ │ │ │ │ │ │ │2004/5/3 │台欽-勁強 │2,917 │ 8,482,257 │1至86 │ │ │ │ │ │ │ │ │ │ │ │2004/5/4 │勁強-PQI │2,917 │ 8,197,558 │ │ │ │ │ │ │ │ │ │ ╞══╪═════════╪══════╪══════╪══════╪═══════╪═════╡ │42 │ MDAC-501LA0101 │2004/4/30 │PQI-台欽 │668 │3,752,477 │編號四十二│ │ │ │ │ │ │ │ │ │ │ │2004/5/3 │台欽-勁強 │668 │3,752,477 │1至84 │ │ │ │ │ │ │ │ │ │ │ │2004/5/4 │勁強-PQI │668 │3,547,385 │ │ │ │ │ │ │ │ │ │ ╞══╪═════════╪══════╪══════╪══════╪═══════╪═════╡ │43 │ MDAD-307FA0101 │2004/4/30 │PQI-台欽 │6,599 │8,722,294 │編號四十三│ │ │ │ │ │ │ │ │ │ │ │2004/5/3 │台欽-勁強 │6,599 │8,722,294 │1至86 │ │ │ │ │ │ │ │ │ │ │ │2004/5/4 │勁強-PQI │6,599 │8,290,693 │ │ │ │ │ │ │ │ │ │ ╞══╪═════════╪══════╪══════╪══════╪═══════╪═════╡ │44 │ QDFB-3D6HB0001 │2004/10/2 │PQI-CARTON │103,680 │14,619,766 │編號四十四│ │ │ │ │ │ │ │ │ │ │ │2004/10/26 │PQI-CARTON │3,052 │430,358 │1至28 │ │ │ │ │ │ │ │ │ │ │ │2004/11/17 │CARTON-PQI │106,723 │14,605,600 │ │ │ │ │ │ │ │ │ │ ╞══╪═════════╪══════╪══════╪══════╪═══════╪═════╡ │45 │ QDFB-3D6HB0900 │2004/10/26 │PQI-CARTON │44,715 │6,305,197 │編號四十五│ │ │ │ │ │ │ │ │ │ │ │2004/11/1 │CARTON-PQI │44,715 │6,119,482 │1至17 │ │ │ │ │ │ │ │ │ ├──┼─────────┼──────┼──────┼──────┼───────┼─────┤ │46 │ CEGB-2020A1001 │2004/4/30 │PQI-嘉通 │17,280 │5,139,072 │編號四十六│ │ │ │ │ │ │ │ │ │ │ │2004/5/14 │嘉通-勁強 │17,280 │5,139,072 │1至22 │ │ │ │ │ │ │ │ │ │ │ │2004/5/31 │勁強-PQI │17,280 │5,082,959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