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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樊季康劉元斐陳明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告
庚○○
被告
紘亞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漢嵩土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宏裕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辛○○
被告
戊○○

          號

上列被告因被告丙○○、己○○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92年度易字第12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陳述:如附件。

㈡證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份。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己○○被訴詐欺等一案(92年度易字第1299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丙○○無罪、公訴不受理及被告己○○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陳慧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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