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19號
- 原告
- 庚○○
- 被告
- 紘亞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漢嵩土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宏裕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丁○○
- 被告
- 辛○○
- 被告
- 戊○○
號
上列被告因被告丙○○、己○○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92年度易字第12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陳述:如附件。
㈡證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份。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己○○被訴詐欺等一案(92年度易字第1299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丙○○無罪、公訴不受理及被告己○○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