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4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徐蘭萍林漢強林淑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被告
金原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金原金屬有限公司等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林漢強

                  法 官 林淑婷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