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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敏慧張江澤絲鈺雲

原告
丁○○
原告
己○○
原告
戊○○
原告
兼上三人之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壬○○
原告
辛○○
原告
癸○○
原告
以上八人共同送受達代收人李進成律師
被告
豪通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絲鈺雲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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