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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91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信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9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6 月28日以93年度訴字第80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3 年,於93年7 月30日確定。茲該受刑人於緩刑前即93年6 月17日,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4年6 月30日以93年度訴字第144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三、本院經核閱卷附之受刑人上述案件判決書正本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91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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