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楊志雄
- 被告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07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九0一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丁○○連續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影音光碟「金枝慾孽」陸拾片、「爭分奪秒」柒拾片、「天涯俠醫」貳拾片、「皆大歡喜II」陸拾柒片、「青出於藍」參拾片、「楚漢驕雄」參拾片、「皇太子的初戀」貳拾肆片均沒收。事 實 一、丁○○係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一巷四號一樓之「YES影音便利中心」負責人,緣「金枝慾孽」、「爭分奪秒」、「天涯俠醫」、「皆大歡喜II」、「青出於藍」、「楚漢驕雄」等節目視聽著作之著作權人係香港電視廣播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香港電視公司),而弘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音公司)經香港電視公司專屬授權,在臺灣地區享有獨家重製、出租上開視聽著作之權利;又齊威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齊威公司)經「皇太子的初戀」之視聽著作之著作權人韓國T.M.I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韓國TMI 公司)授權,取得上開視聽著作在臺灣地區獨家電視播映權、影音產品發行權利。詎丁○○明知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底某日,在上址,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二十元之價錢,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購入上開影片之影音光碟共約三百二十片,係未經前開公司同意授權而擅自重製之侵害他人視聽著作之影音光碟片,旋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底起,在上開影音便利中心,基於概括之犯意,以每片二十元出租予不特定人之方法,連續多次侵害弘音公司、齊威公司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其間丁○○並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間(即後述查獲前二日)僱用不知情之許雅惠,在上開影音便利中心擔任店員,從事出租上開非法重製影音光碟之事宜。嗣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訴書誤載為同年二月二日)下午二時許,經警持搜索票於上址搜索查獲在場之店員許雅惠,並扣得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金枝慾孽」六十片、「爭分奪秒」七十片、「天涯俠醫」二十片、「皆大歡喜II」六十七片、「青出於藍」三十片、「楚漢驕雄」三十片、「皇太子的初戀」二十四片(合計三百零一片)。 二、案經弘音公司代表人丙○○、齊威公司代表人乙○○分別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對於上開多次以出租之方法侵害告訴人弘音公司、齊威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代理人張亨勝、戊○○、甲○○分別於警詢、審理中指述在卷,及證人乙○○於偵查中證述屬實,且警方在現場搜索查獲之過程,亦據證人許雅惠於警詢時供述在卷。此外,並有香港電視公司授權證明書、盜版光碟、外殼、名片之照片、韓國TMI 公司授權證明書、授權合約譯本各一件、「YES影音便利中心」現場及盜版光碟片之照片共二十三張在卷可稽,復有他人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金枝慾孽」六十片、「爭分奪秒」七十片、「天涯俠醫」二十片、「皆大歡喜II」六十七片、「青出於藍」三十片、「楚漢驕雄」三十片、「皇太子的初戀」二十四片(合計三百零一片)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又被告所為多次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間(即後述查獲前二日)起至查獲時止,利用不知情之店員許雅惠在上開便利中心從事出租上開非法重製影音光碟,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素行尚稱良好,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出租時間一月餘,對於告訴人公司所生損害,迄未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所受損害,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金枝慾孽」六十片、「爭分奪秒」七十片、「天涯俠醫」二十片、「皆大歡喜II」六十七片、「青出於藍」三十片、「楚漢驕雄」三十片、「皇太子的初戀」二十四片(合計三百零一片),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所購入其他非法重製光碟,據被告於審理中供稱此部分光碟已出租予他人觀看等語,因該部分光碟未據扣案,且承租者日後能否順利歸還尚非確定,為免檢察官執行困難,此部分光碟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七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八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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