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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7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6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93年5 月29日警詢筆錄上「劉州慶」之署名叁枚、指印拾壹枚及93年5 月29日搜索、扣押筆錄上「劉州慶」之署名、指印各壹枚均沒收。」,應更正為「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93年5 月29日警詢筆錄上「劉州慶」之署名叁枚、指印拾壹枚及93年5 月29日搜索、扣押筆錄上「劉州慶」之署名、指印各壹枚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漏載關於易科罰金之諭知,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7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