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37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李麗玲鄧雅心張兆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23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鉅亨網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被告
丙○○
被告
乙○○
共同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律師

      沈妍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4227 號、第12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精業嘉實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鉅亨網股份有限公司、甲○○、丙○○、乙○○四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丙○○、乙○○三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第1 項之罪嫌,並應依同法第101 條規定,對被告鉅亨網股份有限公司科以罰金刑等情。然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被告等所犯之罪,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院95年4 月24日準備程序時,當庭具狀撤回其對全體被告之告訴,此有本院95年4 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暨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足稽,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