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3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237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鉅亨網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丁中原律師
沈妍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4227 號、第12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精業嘉實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鉅亨網股份有限公司、甲○○、丙○○、乙○○四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丙○○、乙○○三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第1 項之罪嫌,並應依同法第101 條規定,對被告鉅亨網股份有限公司科以罰金刑等情。然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被告等所犯之罪,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院95年4 月24日準備程序時,當庭具狀撤回其對全體被告之告訴,此有本院95年4 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暨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足稽,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