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635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緝字第1508號、第1509號、第1510號、第1511號、第1513號、第1553號、第1554號、第1555號、第1556號、94年度偵字第4739號)及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825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865號、第4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己○○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辛○○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己○○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辛○○曾於民國88年間,因侵占及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3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另因竊盜罪,經同院以88年度湖簡字第1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經裁定更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於90年6 月20日執行完畢。 二、己○○、辛○○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以不知情之乙○○(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人頭,成立優立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立課公司);及以己○○為負責人、辛○○為監察人成立之世強股份有限公司;另辛○○、己○○又以獅美企業有限公司等名義,自民國92年6 月份起,利用其等所僱用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子○○、丙○○、午○○等人,連續向仟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仟程公司,負責人酉○○,設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3 弄25 號6 樓)、奕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奕長公司,負責人壬○○,設台北縣五股鄉○○路○ 段22巷16號之10)、鴻龍企業 社(下稱鴻龍公司,負責人戌○○,設彰化縣埔心鄉○○村○○路○ 段335 巷15弄10號)、汎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汎 亞公司,負責人癸○○,設臺北市○○區○○路106 巷7 弄13號2 樓)、文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文碩公司,負責人申○○,設臺北市○○○路○ 段32號4 樓)、翰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翰祥公司,負責人丁○○,設桃園市○○路 658 巷6 弄12號)、洗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戊○○,設臺北市○○○路○ 段186 巷6 號1 樓)、葛氏兄弟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葛氏公司,負責人巳○○,設於臺北市○○路50巷2 號2樓) 、乘武有限公司(下稱乘武公司,負責人丑○○,設於臺北縣汐止市○○路○ 段66之2 號)、霖橋貿 易有限公司(下稱霖橋公司,負責人辰○○,設臺北市○○○路○ 段306 號3 樓)、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樹德 公司,負責人甲○○,設於臺中市○○路○ 段330 之6 號1樓)、震旦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公司,負責人庚○○,設於臺北市○○路○ 段2 號8 樓)、鴻佑興業有限 公司(下稱鴻佑公司,負責人卯○○,設臺北市○○路9 號8 樓之1) ,佯稱訂購電子產品及清潔用品、電腦周邊產品等商品用以銷售,或佯以租用物品,致使上開仟程公司等公司因之陷於錯誤,依約陸續交付貨物予己○○、辛○○等人,己○○、辛○○並簽發或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予上開公司,嗣於發票日屆至,均遭退票,仟程公司等公司始知受騙(詳細詐騙方式、日期、金額,如附表所示)。 三、案經被害人仟程公司、奕長公司、鴻龍企業社、汎亞公司、文碩公司、翰祥公司、洗王公司、葛氏公司、乘武公司、霖橋公司、樹德公司、震旦公司、鴻佑公司等,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併案審理,及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供述證據方面,包括告訴人代理人李建廷、翁佩蘭、寅○○、巳○○、戌○○、壬○○、癸○○、酉○○、王文良、張俊民、黃昭仁、劉國池、巳○○、童吉鋒、丑○○於警、偵訊中之供述,及證人子○○、丙○○、午○○、未○○、乙○○之審判外證述內容,並無證據能力之爭執,且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亦經具結後為之,核均得認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辛○○、己○○固不否認有向前開公司訂貨後以支票支付貨款等情,惟否認有何詐欺犯行,並辯稱:是受一名自稱「單和興」之男子所僱用,「單和興」表示以較高的薪資、獎金,聘伊等經營優立課公司,後來優立課公司退票,伊2 人才又成立世強公司繼續訂貨,此均是受「單和興」所利用,並非伊有詐欺之本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辛○○、己○○先後以優立課公司、世強公司、獅美公司等名義,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大量訂購物品,而所開立支票屆期無法提示,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有損害等事實,業據被害公司之代理人李建廷、翁佩蘭、寅○○、巳○○、戌○○、壬○○、癸○○、酉○○、王文良、張俊民、黃昭仁、劉國池、巳○○、童吉鋒、丑○○分別於警、偵訊中之證述明確,並有卷附之訂購單、出貨單、退票明細、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商品目錄表、經銷商基本資料表、發票、存證信函、客戶銷貨明細表、對帳單等為證,被告等亦不爭執有前開訂貨後貨款支票退票之事實,堪信前開告訴代理人之指證為實。 ㈡被告等固不否認前開事實,惟均辯稱係受「單和興」所利用,惟經檢察官以「單和興」及相近諧音之名字查詢法務部全國戶役政資料之結果,於我國並無「單和興」及相近諧音之名字之人設籍,顯見被告等所辯受「單和興」所利用,是否真有其人,已值存疑。且證人丙○○於警詢中證稱:我受己○○所僱在優立課公司擔任工讀生,該公司大小章是己○○在保管及使用,而己○○經常要我去刻印章,但我不知道是否是亦在其中;公司訂貨後,由我點收,後來是辛○○授意將貨物搬到門可交由他人搬離等語(見士林地檢署93年度偵字第3865號偵查卷第16-19 頁);優立課公司之搬運工未○○證稱:我去應徵是由己○○錄用,每月薪資亦由己○○以現金袋發放,貨物由子○○或丙○○點收後,我依指示搬運,交由他人搬離,但運往何處、何人授意我並不知情等語(見同前卷第26-30 頁),顯見優立課公司舉凡錄用人員、訂貨、運貨、發放薪資等與經營相關之重要事項,均由被告2 人處理。而優立課公司之經營,若僅「單和興」1 人,然一切公司相關事項由被告2 人處理,「單和興」毫無參與其中,則「單和興」如何能從中取利? ㈢且證人子○○亦證稱:我是優立課公司職員,負責會計及採購,當時主管己○○及辛○○說公司支票用完,所以用廣網科技之支票付款,並說是乙○○的相關企業;92年11月初貨到公司時,辛○○叫小謝將貨物搬上貨車運走;雖然辛○○說優立課公司負責人為乙○○,但公司大小事都是辛○○、己○○等2 人決定;而公司好像在11月10日即廠商來要貨款的第2 天就停業等語(見同前卷第62-63 頁、81-82 頁)。若優立課公司實際為「單和興」所經營,為何被告辛○○當時向員工稱係乙○○所經營?事後乙○○到庭證稱其僅係掛名負責人後,被告等才又稱公司事實上為「單和興」所掌控,顯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又證人子○○於本院審判中證稱:公司除辛○○、己○○外,有我、丙○○、未○○及兩個搬貨小弟,辛○○他們說公司負責人是乙○○,我沒有看過「單和興」,到法庭中才聽過這個名字;辛○○、己○○會要求我們盡量開發新客戶,就是不要向曾經交易過的廠商訂貨,於是給我們客戶目錄,要我們一家家去接洽,看能否訂到貨物等語;證人丙○○證稱:我們在公司任職,要負責向沒有合作過的廠商叫貨,公司除了辛○○、己○○外,並沒有其他上司,更沒有看過「單和興」總經理;證人未○○證稱:我進入公司,擔任搬貨、送貨之工作,有看過單總經理與辛○○聊天,但單總經理平日沒有來公司,我是在星期六加班時看到他,是辛○○告訴我他姓單等語(見本院95年4 月14日審判筆錄)。顯見「單和興」之人,係被告辛○○片面所述,在優立課公司平日經營之時,並無任何實證足認「單和興」有參與其中,而優立課公司平日均由被告辛○○、己○○2 人發落分派任務,且其等指示業務人員必須向未曾合作過之廠商訂貨,收貨後又隨即運送他去,渠等猶辯稱無詐欺之本意,孰可置信? ㈤且被告辛○○、己○○自承進入優立課公司任職後,因為公司支票跳票,無法再經營,所以又由己○○擔任負責人開設世強公司,但世強公司並無實際出資,而是由會計師辦理等語(見本院95年10月17日審判筆錄)。則被告等若受僱於「單和興」代其訂購貨物,既然優立課公司不斷跳票,應知「單和興」係無資力之人,為何願意再開設世強公司而以相同手法繼續訂購貨物?且渠等開設世強公司,既無實際出資,「單和興」亦未提供資金供周轉,反而由被告等開立世強公司或己○○自己之支票支應,亦與常情不符。足徵無論以優立課公司或世強公司名義對外訂貨,被告2 人均掌有主導之權,而無須「單和興」之指示或資金支援。 ㈥至於被告辛○○、己○○另以獅美公司名義,以同前手法詐騙廠商財物之部分(附表編號13部分),除據證人丑○○、王文良指訴明確外,另據證人午○○證稱:我受僱於辛○○的獅美企業,是經己○○面試,93年5 月間,辛○○指示我們採購小家電,於是我即找尋工商名錄並向告訴人公司下訂單,辛○○並未指示我找尋特定廠商。當初我與乘武公司業務王文良接洽後,他拿電風扇樣品給我,但要求我們提供財力證明,我即拿出公司銀行帳戶,因無法取信。我遂將情形告知辛○○,由他與王文良交涉後,隔幾天王文良至公司,辛○○及己○○和他談,我則在旁邊,辛○○即拿權狀給王文良看;我在獅美公司有見過鍾金春幾次,辛○○說他是負責人,當乘武公司將貨送到五股的倉庫時,我、己○○、辛○○及另一家公司之小弟亦在場,由辛○○點貨,點完後,叫廠商將貨運走,到何處則不知情等語(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他字第3355號偵查卷第16-17 頁),核與告訴人所提出辛○○於中和地政事務所登記之中和市○○○段南勢角小段0000-0000 號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相符(見同前卷第4 頁)。而被告辛○○若非獅美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何於客戶質疑獅美公司資力時,主動提出自己土地所有權狀以解除廠商之疑慮?又被告等雖辯稱僅受僱於獅美公司不久,則為何被告己○○甫受僱於獅美公司,即為該公司面試錄用午○○,又由被告辛○○指示午○○尋找不特定廠商訂貨?況被告等甫離開優立課公司,旋又以相同手法尋找不特定廠商訂貨,顯均係出於詐騙之意以詐取財物。 ㈦此外,本件復有優立課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世強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北分行93年11月17日(93)台北業字第160 號函、台北商銀行東湖分行93年11月18日北商銀(093) 字第276 號函、93年3 月26日北商銀東湖(093) 字第25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93年11月26日財北國稅內湖營業字第0930020004號函等,足證優立課、世強等公司於設立後,旋開發大量支票並不獲兌現,後即以不明原因停業,且無實際申報稅捐之資料,顯均為虛立行號用為訂貨詐欺之手段,綜上事證足認被告辛○○、己○○之犯行明確,應依法論處。 三、核被告辛○○、己○○所為,係犯刑法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2 人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56條業經修正刪除,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被告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犯行,因時間緊接,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可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然而依修正後刑法刪除第56條之結果,被告等上開犯行,應依行為次數分論併罰,比較修正前後刑法,應以修正前之刑法有利於被告,是本件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就被告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罪,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起訴意旨雖僅論及被告等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之犯行,惟附表編號8至之犯行,亦係被告等本於概括犯意連續所為,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擴張併予審究。又被告辛○○曾於88年間,因侵占及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3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另因竊盜罪,經同院以88年度湖簡字第1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經裁定更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於90年6 月20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47條規定,均構成累犯,是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依法遞加重其刑。並審酌被告等詐騙財物之手段、所生危害、目的、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漢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 害 人│ 受騙時間 │ 詐騙方式 │受騙金額 │ ├──┼────┼─────┼──────────────┼──────┤ │ 1 │洗王企業│92年6月起 │優立課公司,初期先以小額訂貨│1,030,051元 │ │ │股份有限│至同年10月│,以開立支票付款且經本公司提│ │ │ │公司 │止。 │示後皆兌現之方式,取得本公司│ │ │ │ │ │信任後,再分別於92年9 月29、│ │ │ │ │ │30日、同年10月1、3、15、16、│ │ │ │ │ │21及28等日向本公司大量訂購清│ │ │ │ │ │潔用品,致本公司陷於錯誤而交│ │ │ │ │ │付上開產品,嗣聽聞同業間類似│ │ │ │ │ │情形致貨款無法收取而向該公司│ │ │ │ │ │詢問,竟以該公司發生財務危機│ │ │ │ │ │為由回應,始知受騙。為免公司│ │ │ │ │ │受損過鉅,乃於同年10月28日取│ │ │ │ │ │回部分商品(價值約260,73 8元│ │ │ │ │ │)。 │ │ ├──┼────┼─────┼──────────────┼──────┤ │ 2 │文碩科技│92年9月22 │以世強公司名義,於92年9 月22│1,620,000元 │ │ │股份有限│日 │日向文碩公司訂購CPU 等電腦商│ │ │ │公司 │ │品(規格2.0 ,數量200 盒、規│ │ │ │ │ │格2.4 ,數量200 盒及規格800 │ │ │ │ │ │外頻P42.4 ,數量100 盒),並│ │ │ │ │ │交付票號QI0000000號、面額1, │ │ │ │ │ │620,000元之支票1紙,致文碩公│ │ │ │ │ │司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商品,嗣│ │ │ │ │ │因該支票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 │ │ │ │ │始知受騙。 │ │ ├──┼────┼─────┼──────────────┼──────┤ │ 3 │翰祥科技│92年10月13│以世強公司名義,於92年10月13│5,425,350元 │ │ │股份有限│日起 │日起陸續向翰祥公司訂購相關電│ │ │ │公司 │ │腦商品,並交付票號QI0000000 │ │ │ │ │ │號、面額1,743,000 元、票號 │ │ │ │ │ │CA0000000 號、面額1,682,350 │ │ │ │ │ │元、票號CA0000000 號、面額 │ │ │ │ │ │1,000,000 元及票號CA0000000 │ │ │ │ │ │號、面額1,000,000 元之支票4 │ │ │ │ │ │紙,以支付上開商品,嗣因該支│ │ │ │ │ │票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始知受│ │ │ │ │ │騙。 │ │ ├──┼────┼─────┼──────────────┼──────┤ │ 4 │奕長實業│92年8月29 │辛○○於92年8 月29 日 起,以│822,730元 │ │ │有限公司│日起至同年│電話向本公司訂購固體芳香劑等│ │ │ │ │11月5日止 │產品,並指定送至臺北市○○路│ │ │ │ │ │113 巷84 號1樓之優立課科技公│ │ │ │ │ │司,期間並交付票號QI0000000 │ │ │ │ │ │號、面額66,780元、票號QI9317│ │ │ │ │ │405號、面額66,780元及票號 │ │ │ │ │ │QI0000000 號、面額221,710 │ │ │ │ │ │元之3 紙支票,致公司陷於錯誤│ │ │ │ │ │而交付之,惟至同年11月5 日止│ │ │ │ │ │,其所訂購之貨物皆未付款且上│ │ │ │ │ │開3 紙支票皆退票,始知受騙。│ │ ├──┼────┼─────┼──────────────┼──────┤ │ 5 │鴻龍企業│92年6 月起│辛○○及己○○等2人 ,於92年│218,100元 │ │ │社 │至同年10月│5 月間起至同年10月止,以優立│ │ │ │ │30日止 │課科技有限公司名義打電話向鴻│ │ │ │ │ │龍公司訂購刀具組之方式,並陸│ │ │ │ │ │續傳真訂購單至鴻龍公司,且指│ │ │ │ │ │定送至臺北市○○路113 巷84號│ │ │ │ │ │1 樓,期間並交付由世強公司開│ │ │ │ │ │具票號QI000000 0號、面92,860│ │ │ │ │ │元、票號QI0000000號、面額55,│ │ │ │ │ │000元及提克國際有限公司開立 │ │ │ │ │ │之票號AY0000000號、面額159 │ │ │ │ │ │,900元之支票,致公司陷於錯誤│ │ │ │ │ │而分批交付上述物品,惟同年11│ │ │ │ │ │月10日因遭退票,始知受騙。 │ │ ├──┼────┼─────┼──────────────┼──────┤ │ 6 │汎亞企業│92年6月起 │己○○於92年6 月間起,以電話│484,316元 │ │ │有限公司│至同年10月│向汎亞公司訂購貨品之方式,分│ │ │ │ │止 │別訂購碗組、杯組鍋組等家具組│ │ │ │ │ │,致汎亞公司陷於錯誤而陸續交│ │ │ │ │ │付訂購之貨物,期間己○○並開│ │ │ │ │ │具票號QI0000000號、面額275, │ │ │ │ │ │951 元之支票,惟該紙經提示未│ │ │ │ │ │獲兌現,始知受騙。 │ │ ├──┼────┼─────┼──────────────┼──────┤ │ 7 │仟程企業│92年7 月起│己○○於92年7 、8 月間起,以│5,643,450元 │ │ │有限公司│至同年10月│打電話向仟程公司訂購燈管、吹│ │ │ │ │止 │風機、風扇及電腦用品等貨物之│ │ │ │ │ │方式,期間並交付己○○所開立│ │ │ │ │ │之票號QI0000000 號、面額 │ │ │ │ │ │1,269,900 元、自由世界國際有│ │ │ │ │ │限公司開立之票號KN0000000號 │ │ │ │ │ │、面額912,900 元之支票各1紙 │ │ │ │ │ │,另交付由辛○○開立之3,434,│ │ │ │ │ │350 元之本票1 紙,致公司陷於│ │ │ │ │ │錯誤而交付其所訂購之貨物,嗣│ │ │ │ │ │其所交付之支票期限屆至經提示│ │ │ │ │ │未獲付款,始知受騙。 │ │ ├──┼────┼─────┼──────────────┼──────┤ │ 8 │鴻佑興業│92年9月2日│一位年籍不詳自稱己○○之成年│28,400元 │ │ │有限公司│起至同年9 │女子,向鴻佑興業有限公司(下│(不包含票據│ │ │ │月16日止。│稱鴻佑興公司)訂購醫療器材等│部分) │ │ │ │ │用品並簽發:⑴票號PC0000000 │ │ │ │ │ │號、面額267750元。⑵票號 │ │ │ │ │ │AA0000000、面額534180元。⑶ │ │ │ │ │ │票號AA0000000、面額156000元 │ │ │ │ │ │等3 紙支票交予公司,致鴻佑興│ │ │ │ │ │公司陷於錯誤,而分別於92年9 │ │ │ │ │ │月2 日出貨新台幣(下同) │ │ │ │ │ │30,600元、同月9 日出貨37,400│ │ │ │ │ │元、同月12日出貨64, 800 元及│ │ │ │ │ │同月16日出貨151,200 元之醫療│ │ │ │ │ │器材並交付,嗣上開3 紙支票,│ │ │ │ │ │至到期日經提示,因存款不足或│ │ │ │ │ │拒絕往來戶等理由而跳票,始知│ │ │ │ │ │受騙。 │ │ ├──┼────┼─────┼──────────────┼──────┤ │ 9 │震旦開發│92年9月份 │優立課公司於9 月17 日 ,佯稱│95,000元 │ │ │科技股份│起 │向承租該公司型號M-RC-5632 之│ │ │ │有限公司│ │影印機1 台,並開立同額,票號│ │ │ │ │ │QI0000000 號之支票1 紙並交付│ │ │ │ │ │,惟該紙支票屆期,經本公司提│ │ │ │ │ │示,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等│ │ │ │ │ │理由遭退票,始知受騙。 │ │ ├──┼────┼─────┼──────────────┼──────┤ │ │樹德企業│92年9月份 │經2 位年籍不詳自稱己○○及許│214,489元 │ │ │股份有限│起 │惠欣之成年女子,向樹德企業股│(不包含票據│ │ │公司 │ │份有限公司(下稱樹德公司)訂│部分) │ │ │ │ │購文具等用品並簽發:⑴票號 │ │ │ │ │ │QI0000000號、面額53,447元 │ │ │ │ │ │(已兌現)。⑵票號QI0000000 │ │ │ │ │ │、面額30,368元。⑶票號QI9317│ │ │ │ │ │434、面額96791元。等3紙支票 │ │ │ │ │ │交予公司,致公司陷於錯誤,而│ │ │ │ │ │將渠等訂購之文具等物品交付,│ │ │ │ │ │嗣提示上開3 紙支票(除票號 │ │ │ │ │ │QI0000000 號兌現外),因存款│ │ │ │ │ │不足或拒絕往來戶等理由而跳票│ │ │ │ │ │,始知受騙。 │ │ ├──┼────┼─────┼──────────────┼──────┤ │ │霖橋貿易│92年9月5日│向本公司訂購湯匙、咖啡壺、量│768,597元 │ │ │有限公司│起至同年11│酒杯等家具用品,並交付開立票│ │ │ │ │月份止 │號AA0000000 號、面額208,649 │ │ │ │ │ │元及票號QI0000000 號、面額 │ │ │ │ │ │29,219元之支票2紙 ,嗣公司依│ │ │ │ │ │約出貨,惟支票屆期經提示,竟│ │ │ │ │ │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等理由│ │ │ │ │ │遭退票,始知受騙。 │ │ ├──┼────┼─────┼──────────────┼──────┤ │ │葛氏兄弟│92年11月10│一位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優立課│177,000元 │ │ │企業有限│日 │公司員工之成年人,於92年11 │ │ │ │公司 │ │月6 日,以打電話打電話向公司│ │ │ │ │ │訂購30顆CPU (型號:P4-Z-6 │ │ │ │ │ │G/53 3)電子產品之方式,於同│ │ │ │ │ │月10日送貨至指定廠址後,該公│ │ │ │ │ │司員工要求晚點收貨款,嗣本公│ │ │ │ │ │司員工返回該址收取貨款無著,│ │ │ │ │ │且發現上述貨品未放置該處,始│ │ │ │ │ │知受騙。 │ │ ├──┼────┼─────┼──────────────┼──────┤ │ │承武有限│93年5月起 │由辛○○指示午○○,於93年5 │6,142,500元 │ │ │公司 │ │月間以獅美公司名義,向承武公│ │ │ │ │ │司訂購電扇1,500 支並開立票號│ │ │ │ │ │FA0000000 號、面額6,154,250 │ │ │ │ │ │元之支票1 紙,致承武公司陷於│ │ │ │ │ │錯誤而交付渠等訂貨,經提示票│ │ │ │ │ │據而退票,始知受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