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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53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陳恆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153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第四行內關於「又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更正為「又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第四行內關於「(甲○○)又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對照主文欄第一項第九行「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及理由有關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說明,顯漏載「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等文字,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恆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志豪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535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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