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簡字第2141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核退偵字第2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共陸拾柒片及現金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3 行「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應更正為「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之概括犯意」、第10行「並起出上開重製光碟63片」應更正為「並起出上開重製光碟67片」、「案經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現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偵辦」暨於證據欄補充「現場照片2 紙、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勘驗清冊1 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罪。被告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低度行為,為其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散布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惟本院審酌被告所獲不法利益尚非鉅額,故不予加重其刑(對連續犯之加重其刑,採相對主義,於刑法第56條但書規定「得」加重,而非強制必予加重,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31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以1 散布行為同時侵害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等如附表所示公司之著作權,觸犯相同之罪名,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坦承罪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音樂光碟67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現金100 元,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正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靖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附表: ┌──┬──────┬──┬───────┬─────┐│編號│盜版CD、CD-R│片數│被侵害歌曲名稱│著作(發行)││ │雷射唱片名稱│ │ │權人 │├──┼──────┼──┼───────┼─────┤│ 1 │阿杜 醇情歌 │ 11 │ 一首情歌等 │科藝百代股││ │ │ │ │份有限公司│├──┼──────┼──┼───────┼─────┤│ 2 │蕭亞軒 美麗 │ 2 │ 沒有人等 │同上 ││ │的插曲 │ │ │ │├──┼──────┼──┼───────┼─────┤│ 3 │梁靜茹 燕尾 │ 8 │ 寧夏等 │滾石國際音││ │蝶 │ │ │樂股份有限││ │ │ │ │公司 │├──┼──────┼──┼───────┼─────┤│ 4 │杜德偉 脫掉 │ 2 │ 脫掉等 │同上 │├──┼──────┼──┼───────┼─────┤│ 5 │周杰倫 七里 │ 4 │ 七里香等 │新力哥倫比││ │香 │ │ │亞音樂股份││ │ │ │ │有限公司 │├──┼──────┼──┼───────┼─────┤│ 6 │張信哲 下一 │ 2 │ 白月光等 │同上 ││ │個永遠 │ │ │ │├──┼──────┼──┼───────┼─────┤│ 7 │王力宏 愛的 │ 3 │ 愛的奇蹟等 │同上 ││ │奇跡 │ │ │ │├──┼──────┼──┼───────┼─────┤│ 8 │松田聖子 夢 │ 1 │ 珍愛等 │同上 ││ │幻極選 │ │ │ │├──┼──────┼──┼───────┼─────┤│ 9 │5566 冠軍精 │ 5 │ 因為愛等 │艾迴股份有││ │選 │ │ │限公司 │├──┼──────┼──┼───────┼─────┤│ 10 │堂本剛 SI │ 3 │ Saturday等 │同上 │├──┼──────┼──┼───────┼─────┤│ 11 │伍佰力 │ 2 │ 沒有頭等 │同上 │├──┼──────┼──┼───────┼─────┤│ 12 │張惠妹 也許 │ 4 │ 火等 │華納國際音││ │明天 │ │ │樂股份有限││ │ │ │ │公司 │├──┼──────┼──┼───────┼─────┤│ 13 │郭富城 城意 │ 2 │ 人間天堂等 │同上 ││ │三部曲 │ │ │ │├──┼──────┼──┼───────┼─────┤│ 14 │米迦勒之舞 │ 2 │ hey you等 │環球國際唱││ │ │ │ │片股份有限││ │ │ │ │公司 │├──┼──────┼──┼───────┼─────┤│ 15 │陳司翰 玉環 │ 2 │ 玉環等 │福茂唱片音││ │ │ │ │樂股份有限││ │ │ │ │公司 │├──┼──────┼──┼───────┼─────┤│ 16 │張智成 蒐藏 │ 2 │may I love you│華研國際音││ │ │ │等 │樂股份有限││ │ │ │ │公司 │├──┼──────┼──┼───────┼─────┤│ 17 │遇見未來 │ 2 │ 遇見未來等 │同上 ││ │ │ │ │ │├──┼──────┼──┼───────┼─────┤│ 18 │張學友 忘了 │ 2 │ 天黑黑等 │上華國際企││ │哭 │ │ │業股份有限││ │ │ │ │公司 │├──┼──────┼──┼───────┼─────┤│ 19 │楊千樺 │ 2 │ 姊妹等 │同上 │├──┼──────┼──┼───────┼─────┤│ 20 │丁薇 親愛的 │ 2 │ 親愛的等 │博德曼股份││ │ │ │ │有限公司 │├──┼──────┼──┼───────┼─────┤│ 21 │林子良 自告 │ 1 │ 東方牛仔等 │豐華唱片股││ │奮勇 │ │ │份有限公司│├──┼──────┼──┼───────┼─────┤│ 22 │龍千玉 情歌 │ 3 │ 阿郎等 │豪記影視唱││ │ │ │ │片有限公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