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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10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510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乙○○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 劉懷先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 劉懷先律師」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妍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105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