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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廖怡貞

  • 被告
    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5317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64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重製光碟貳佰參拾捌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明知附表所示影片,分係各該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而其在網路上以每套新臺幣(下同)250 元至350 元不等之價格,購得之上開影片,均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重製光碟。竟基於散布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4年5 月16日起,在臺北縣土城市○○路241 巷9 號2 樓住處,透過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gn00000000」帳號刊登廣告,並以「[email protected] 」之電子郵件信箱接收訂單,而以每套盜版重製光碟200 元至300 元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人;俟買受人將買賣價金匯入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新屋分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丙○○再以郵寄方式,利用不知情之郵遞人員,散布盜版之影音重製光碟。迄同年9 月21日下午2 時5 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盜版影音重製光碟238片、電腦、數據機各1 台及掛號函件執據3 張。 二、證據: ㈠被告丙○○於警詢及檢察官、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乙○○、丁○○、甲○○於警詢中所為指訴。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影音重製光碟238 片、電腦、數據機各1 台及掛號函件執據3 張。 ㈣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授權證明書、授權合約書、版權授權書、授權使用合約書、版權證明及授權書、專屬授權書等著作財產權相關資料。 ㈤現場照片8 幀。 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 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新屋分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紀錄影本1 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郵遞人員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為間接正犯。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光碟之低度行為,為其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後多次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散布盜版光碟之期間、數量、所獲利益、所肇損害,暨其犯罪後供認無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告訴人七厘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七厘米公司)及華亞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亞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有和解書2 件附卷可資佐證,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影音重製光碟238 片,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沒收之。至扣案電腦、數據機各1 台,核屬一般人日常生活中從事文書作業、查詢資料等所用,與被告散布盜版影音重製光碟之行為並無直接關聯性,另扣案掛號函件執據3 件,則係被告委請不知情之郵政機關寄送盜版重製光碟時,由郵政機關發給之執據,表彰收受被告交寄貨物之旨,並非供被告犯罪所用,亦非其犯罪所得之物,均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五、被告所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雖經告訴人七厘米公司及華亞公司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件在卷足稽,惟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但書規定,非告訴乃論,縱經告訴人撤回告訴,亦不生撤回之效力,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後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74條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2 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表 ┌──┬───────┬───────┬───────┐│編號│影片名稱 │著作權人 │數量 │├──┼───────┼───────┼───────┤│1 │說你愛我 │七厘米影音科技│21片 ││ │ │有限公司 │ │├──┼───────┼───────┼───────┤│2 │嫂嫂十九歲 │同上 │24片 │├──┼───────┼───────┼───────┤│3 │浪漫滿屋 │華亞國際多媒體│32片 ││ │ │股份有限公司 │ │├──┼───────┼───────┼───────┤│4 │我和僵屍有個約│同上 │76片 ││ │會 │ │ │├──┼───────┼───────┼───────┤│5 │巴里島的日子 │同上 │21片 │├──┼───────┼───────┼───────┤│6 │天國的階梯 │同上 │28片 │├──┼───────┼───────┼───────┤│7 │國家寶藏 │美商迪士尼企業│4 片 ││ │ │股份有限公司 │ │├──┼───────┼───────┼───────┤│8 │神鬼玩家 │同上 │2 片 │├──┼───────┼───────┼───────┤│9 │神隱少女 │同上 │2 片 │├──┼───────┼───────┼───────┤│10 │魔女宅急便 │同上 │1 片 │├──┼───────┼───────┼───────┤│11 │魔法公主 │同上 │1 片 │├──┼───────┼───────┼───────┤│12 │風之谷 │同上 │1 片 │├──┼───────┼───────┼───────┤│13 │龍貓 │同上 │2 片 │├──┼───────┼───────┼───────┤│14 │紅豬 │同上 │2 片 │├──┼───────┼───────┼───────┤│15 │螢火蟲之墓 │同上 │2 片 │├──┼───────┼───────┼───────┤│16 │鐵男躲避球 │美商廿世紀福斯│2 片 ││ │ │影片股份有限公│ ││ │ │司 │ │├──┼───────┼───────┼───────┤│17 │計程車女王 │同上 │2 片 │├──┼───────┼───────┼───────┤│18 │異形戰場 │同上 │4 片 │├──┼───────┼───────┼───────┤│19 │BJ單身日記 │美商環球影片製│2 片 ││ │ │作有限責任合夥│ │├──┼───────┼───────┼───────┤│20 │落日殺神 │同上 │2 片 │├──┼───────┼───────┼───────┤│21 │一家之鼠 │同上 │1 片 │├──┼───────┼───────┼───────┤│22 │功夫 │哥倫比亞亞洲影│2 片 ││ │ │片製作公司 │ │├──┼───────┼───────┼───────┤│23 │刀鋒戰士 │美商新線製作股│2 片 ││ │ │份有限公司 │ │├──┼───────┼───────┼───────┤│24 │刀鋒戰士3 │同上 │2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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