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643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60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故買贓物,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4 行「... 竊取乙○○所有之電腦主機2 台... 」,應更正為「... 竊取駿維企業有限公司所有、由乙○○負責保管之電腦主機2 台... 」;證據部分應補列「贓物照片3 幀(見偵卷第30頁)」;另應補充敘明理由:「本件被告丙○○向詹文吉收購電腦,詹文吉當時所交付之電腦2 部(電腦主機2 台、電腦螢幕2 台),並非老舊已遭汰換之機種,而係時下公司行號辦公或個人家庭使用所常見者,此有前揭贓物照片3 幀附卷可稽,縱設被告所稱詹文吉於交易時有說該2 部電腦『有點故障』屬實,衡情亦不致以總價新臺幣2,500 元之顯然不合理低價出售。參以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亦供承:(問:有無懷疑價錢太便宜?)有,我認為我賣出價格可賣到12,000元(檢察官誤載為2 萬元)等語,顯見被告當時亦已察覺成交價格極不合理,其對於詹文吉所出售之上開2 部電腦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乙節,衡情主觀上應有認識,竟仍支付對價向詹文吉買受之,自應成立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貪圖不法利益,心存僥倖,其故買贓物之行為,無異在助長財產犯罪,且增加警察及被害人追緝尋回贓物之困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猶飾詞卸責,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9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志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 條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3年度偵字第16082號 被 告 丙○○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北縣新莊市○○○路十五號七 樓之五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詹文吉(另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管轄)所持有之電腦主機2 台、電腦螢幕2 台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係詹文吉於民國93年5 月7 日6 時10分許,在臺北市○○○路2 段125 號7 樓竊取乙○○所有之電腦主機2 台、電腦螢幕2 台),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93年5 月7 日13時30分許,在台北縣板橋市○○路67巷4 弄底,以新台幣(下同)2500元之代價,向詹文吉買受而持有。經甲○○、乙○○報警循線發現上情而查獲。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丙○○固不否認有以2500元代價,向詹文吉購買乙○○所有之電腦主機2 台、電腦螢幕2 台,惟矢口否認有何故買贓物之犯行,辯稱:伊不知向詹文吉所收購之上開電腦主機2 台、電腦螢幕2 台係詹文吉竊取所得云云。惟查:上開電腦主機2 台、電腦螢幕2 台係詹文吉係於民國93年5 月7 日6 時10分許,在臺北市○○○路○ 段125 號7 樓所竊取 等情,業據同案被告詹文吉供述甚明,且有證人乙○○、甲○○於警詢中證述綦詳,並有贓物認領收據、翻拍照片7 張在卷足稽,顯見上開電腦主機2 台、電腦螢幕2 台係屬因財產犯罪所取得之財物,為刑法第349 條所規定之贓物無訛。再證人乙○○證稱電腦主機2 台、電腦螢幕2 台價值約8 萬元,被告亦自承伊蒐購舊電腦,有在附卷之中國時報刊登電腦蒐購舊電腦,上開電腦主機2 台、電腦螢幕2 台價值約2 萬元等情,足見被告以2500元購買上開電腦主機及螢幕各2 台,應知該電腦主機及螢幕為贓物甚明,足認被告有故買贓物犯行。被告所辯顯不足採,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故買贓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檢察官 羅 松 芳 檢察官 王 育 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廖 崖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