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簡上字第39號上 訴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己○○(原名賴珮瑜)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93年度簡字第3904號中華民國93年9 月22日第一審判決(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823、5877號,經原審以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丁○○、己○○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伍年。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印文共捌拾陸枚、偽造之公司暨負責人印章壹佰拾組(共貳佰貳拾枚)、行動電話(含SIM 卡)拾陸具、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檔案資料列印紙本暨所附偽造之扣繳憑單叁拾份、如附表二所示客戶檔案資料列印紙本拾陸份、宣傳單貳佰伍拾捌張、報紙分類廣告紀錄壹本、電腦壹組、印表機壹台、空白扣繳憑單半箱,均沒收。 事 實 一、緣方建台(通緝中)自民國91年10月間某日起,以合計月租新台幣(下同)60,000元代價,向不詳姓名之人承租位在台北縣永和市○○路1 號15樓之3 及同址15樓之7 二址,沿用前承租人懸掛該處之「昇陽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昇陽公司」)招牌,在上址經營銀行貸款招攬、申辦現金卡及小額借款等業務,且以不詳代價雇用女友黃淑菁(通緝中)為秘書。並自91年10月20日起,以月薪50,000元之代價雇用甲○○(到案後另行審結)擔任業務經理,負責招攬、開發上開業務,另自91年12月間起以月薪25,000元之代價雇用己○○擔任特別助理,負責文書繕打等電腦行政事項,並以底薪 14,000元、其餘按件計酬之代價雇用丁○○及乙○○(到案後另行審結)負責對外發送傳單、刊登報紙廣告、協助客戶處理申請等業務事宜,且自92年1 月1 日起以月薪25,000 元之代價雇用戊○○為會計,負責小額借款之收支、轉帳等事務。詎方建台與黃淑菁、甲○○、己○○、戊○○、乙○○、丁○○等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方建台、黃淑菁指示甲○○、丁○○、乙○○等業務人員,連續在報紙上刊登「10萬至20萬、證件融資、輕鬆簡便、每月分期攤還、0000000000」、「分期轉現、10萬元」等小額借款廣告,招攬不特定之不符一般銀行申辦現金卡資格之客戶前來。經方建台、甲○○透過電話篩選擇定客戶後,將客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國民身分證交由己○○輸入電腦內建檔,進而偽造內容虛偽不實之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後,再由乙○○、丁○○等人帶同客戶持上開虛偽不實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文件,向銀行申辦現金卡,待銀行核卡後,再由甲○○等業務人員從中向客戶收取核卡額度1 至3 成之手續費。 二、適有不符銀行申辦現金卡資格之翁文崇、康金煒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檢察官另行偵辦中)因見上述廣告而與方建台、甲○○等人聯絡,其中,翁文崇、康金煒分別於92年1 月10日及同年月15日前往上址將國民身分證分別交予丁○○、甲○○,約定以每件現金卡核卡總額度之1 至3 成另加3,000 元作為代價,由方建台等人協助辦理現金卡申辦事宜。方建台明知未得如附表一、二所示王格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暨負責人之同意或授權,竟利用不知情之位在台北縣永和市○○路一帶之印章店,多次陸續偽刻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暨負責人印章(即俗稱之「公司大小章」),再交由賴佩瑜陸續偽造以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名義出具之如該附表內所載翁文崇等人之各該在職證明、軍人證之特種文書,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薪資條等私文書,復由丁○○、甲○○及乙○○等人持上述偽造文件,分別向土地銀行、大眾銀行、萬泰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土地銀行等7 家銀行」)以如附表一、二所示翁文崇、康金煒等客戶名義申辦現金卡,而行使上述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致使各銀行行員誤以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符合現金卡之形式申辦資格而陷於錯誤,而核准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所為之現金卡申請,進而分別交付現金卡;而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則因各該銀行尚未核發現金卡而未得逞,並致生損害於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暨其負責人及土地銀行等7 家銀行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於92年1 月20日晚間18時許,持搜索票前往台北縣永和市○○路1 號15樓之3 、同址15樓之7 及同路22巷8 號15樓等處執行搜索,始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客戶檔案資料列印紙本暨偽造之扣繳憑單30份、如附表二所示客戶檔案資料列印紙本16份、偽造之公司暨負責人印章110 組(共220 枚)、行動電話(均含SIM 卡)16具、宣傳單258 張、報紙分類廣告紀錄1 本、電腦1 組、印表機1 台、空白扣繳憑單半箱等物。 三、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丁○○、己○○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被害人翁文崇、康金煒於警詢中所述,暨其二人之客戶檔案資料列印紙本暨偽造之扣繳憑單、薪資條、在職證明等影本可資佐證(見警卷第60至61頁、第64至65頁、第177 至186 頁),及報紙分類廣告紀錄影本6 紙在卷可查(見警卷第100 至106 頁)。此外,另有大眾商業銀行92年4 月8 日(92)永和簡發字第054 號函、92年3 月28日(92)台北發字第65號函、同行三重簡易型分行同日(92)三重簡發字第40號函、同行大同分行同日(92)大同發字第44號函等所附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書等資料,及第一商業銀行中和分行92年3 月28日一中和字第135 號函所附存款開戶資料、萬泰商業銀行92年6 月12日泰消金字第09299901264 號函所附現金卡申請書暨所憑申辦文件附卷可憑(另附於丙○92年度偵字第5877號卷內)。而警方於92年1 月20日晚間18時許,持搜索票前往台北縣永和市○○路1 號15樓之3 、同址15樓之7 及同路22巷8 號15 樓 等處執行搜索,扣得上述物品等情,亦有搜索扣押筆錄3份 、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39幀(見警卷第144 至163 頁)在卷供參。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得採為認定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在職證明書,係屬關於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最高法院著有91年度台上字第7108號、86年度台上字第4801號等判決見解可參。是偽造關於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應論以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次按現金卡於銀行櫃員機輸入發卡銀行所同時核發之現金卡密碼後,即可提領現金使用,有一定之財產價值,顯具有財物之性質;且如附表一、二所示康金煒等人向土地銀行等7 家銀行申請核發現金卡之相關資力證明文件均屬虛偽,如非持偽造之在職證明、薪資條或各類扣繳憑單憑辦,如附表一所示銀行應無分別核發預借現金卡供各該申請人使用之可能,自足認被告等上開施用詐術之行為,與各銀行陷於錯誤而核准申請並交付現金卡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核被告戊○○、丁○○、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又被告等因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取現金卡,其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大小章,及將各印章蓋用於偽造之薪資條及在職證明書上等,均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分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構成偽造印章、印文之罪及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己○○、丁○○、戊○○就上述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等犯行,與被告方建台、甲○○、乙○○、黃淑菁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己○○、丁○○、戊○○等人所為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數詐欺既遂、未遂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己○○、丁○○、戊○○等人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①漏未就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檔案資料列印紙本暨所附偽造之扣繳憑單、及如附表二所示客戶檔案資料列印紙本、宣傳單、電腦、印表機、印章、分類廣告紀錄簿、空白扣繳憑單等物為沒收之宣告;②未予斟酌被告等人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等手段,詐得如附表一所示現金卡數量眾多、對於金融秩序危害重大等情狀,逕處被告戊○○、丁○○、己○○等均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均緩刑3 年之宣告,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本院審酌被告戊○○、丁○○、己○○受僱於方建台從事招攬客戶、偽造各類資力證明文件致使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或未及核發現金卡,已取得之現金卡數量達30餘張,對於銀行管理正確性與金融交易秩序,甚且嚴重破壞社會大眾對於各該文書或特種文書之信賴,招致銀行徵信成本大幅提高,嚴重危害金融秩序等犯罪目的、手段、危害程度,本不宜輕縱,惟考量被告戊○○、丁○○、己○○三人受僱期間均約2 月,期間非久,且僅賺取微薄薪資報酬,且均能坦承犯行,表示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丁○○、戊○○、己○○三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被告戊○○、丁○○、己○○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已收警惕之效,且被告戊○○、丁○○、己○○已分別向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及佛教慈濟基金會各捐款20,000元、12,000元、20,000元,各有捐款收據附卷可查,足見其等已具悔意,應無再犯之虞,復考量被告三人均未滿30歲,正值人生精華階段,於本案係受被告方建台僱用而為本件犯行,情節較輕,本院因認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刑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 四、扣案物品部分: ㈠被告等所偽造之如附表一所示在職證明30張、軍人證、薪資明細條73張及扣繳憑單35張,業經被告等於行使時交付土地銀行等7 家銀行,而由各該銀行取得該偽造私文書或特種文書,此部分爰不予宣告沒收;至上述文件所載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文共計86枚,及偽造之公司暨負責人印章110 組(共220 枚),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扣案之行動電話(含SIM 卡)16具,係共犯方建台所有供聯繫銀行申辦現金卡徵信所用之物,業經共犯方建台於警詢中供述甚明;而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檔案資料列印紙本暨所附偽造之扣繳憑單30份、及如附表二所示客戶檔案資料列印紙本16份為共犯方建台所有供聯絡客戶確認申請進度所用之物;又扣案之宣傳單258 張係共犯方建台等印製,而報紙分類廣告紀錄?本則係共犯方建台等所指示刊登報紙宣 告廣告之底稿,均屬供招徠客戶所用之物;另扣案之電腦1 組、印表機1 台亦係共犯方建台所有供偽造在職證明、薪資條等文件所用之物,上情亦經被告丁○○、己○○、戊○○於本院審理中及被告甲○○於警詢中供述綦詳,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空白扣繳憑單半箱,為共犯方建台所有預備供偽造扣繳憑單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之存摺29本、護貝機1 台,尚無積極證據證明係屬供本件犯罪所用,或與本案有何關連,自不予宣告沒收。而扣案之變造國民身分證7 張,尚與本件被告己○○、丁○○、戊○○無關,自無庸於本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第212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6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19 條、第74條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馬中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朱敏賢 法 官 汪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已申請且核發現金卡部分) ┌──┬───┬─────────┬──────┬───┬────┬───┐ │編號│姓 名│ 被偽造之任職公司 │被偽造之文件│數量 │偽造印文│備 註│ │ │ │ │ │單位 │(枚)含│(詐欺│ │ │ │ │ │(張)│大小章 │部分)│ ├──┼───┼─────────┼──────┼───┼────┼───┤ │ │ │王格股份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1 │無 │ │ │ │ │ │⑵扣繳憑單 │⑵1 │ │ │ │ │ │ │⑶薪資條 │⑶3 │ │ │ │ │黃淑芬├─────────┼──────┼───┼────┼───┤ │ │ │惑體國際開發企業有│⑴在職證明 │⑴1 │⑴2 │ │ │ │ │限公司 │⑵扣繳憑單 │⑵1 │ │ │ │ │ │ │⑶薪資條 │⑶3中 │ │ │ │ │ │ │ │ (偽造│ │ │ │ │ │ │ │偽造印│ │ │ │ │ │ │ │刑。 │ │ │ │ │ │ │ │盜用印│ │ │ ├──┼───┼─────────┼──────┼───┼────┼───┤ │ │林柏青│金立鑫股份有限公司│⑴在職證明 │⑴2 │⑴4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4 │ │(萬泰│ │ │ │ │⑶薪資條 │⑶3 │ │商銀)│ ├──┼───┼─────────┼──────┼───┼────┼───┤ │ │陳劉金│東良醫療儀器有限公│⑴在職證明 │⑴1 │⑶4 │ │ │ │棕 │司 │⑵扣繳憑單 │⑵1 │ │ │ │ │ │ │⑶薪資條 │⑶2 │ │ │ ├──┼───┼─────────┼──────┼───┼────┼───┤ │ │邱振源│東良醫療儀器有限公│⑵扣繳憑單 │⑵1 │無 │既 遂│ │ │ │司 │ │ │ │(萬泰│ │ │ │ │ │ │ │商銀)│ ├──┼───┼─────────┼──────┼───┼────┼───┤ │ │邱素卿│東良醫療儀器有限公│⑴在職證明 │⑴1 │⑴2 │既 遂│ │ │ │司 │⑵扣繳憑單 │⑵2 │⑶1 │(萬泰│ │ │ │ │⑶薪資條 │⑶1 │ │商銀)│ ├──┼───┼─────────┼──────┼───┼────┼───┤ │ │韓海霞│兆碩實業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1 │⑴2 │ │ │ │ │ │⑵扣繳憑單 │⑵1 │⑶2 │ │ │ │ │ │⑶薪資條 │⑶3 │ │ │ ├──┼───┼─────────┼──────┼───┼────┼───┤ │ │ │居億企業有限公司 │⑵扣繳憑單 │⑵3 │無 │ │ │ │陳玉鳳├─────────┼──────┼───┼────┼───┤ │ │ │皇強國際股份有限公│⑵扣繳憑單 │⑵1 │⑵2 │既 遂│ │ │ │司 │ │ │ │(萬泰│ │ │ │ │ │ │ │商銀)│ ├──┼───┼─────────┼──────┼───┼────┼───┤ │ │侯兆誠│原隆企業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1 │⑴2 │ │ │ │ │ │⑵扣繳憑單 │⑵1 │⑶6 │ │ │ │ │ │⑶薪資條 │⑶3 │ │ │ ├──┼───┼─────────┼──────┼───┼────┼───┤ │ │章幼龍│原隆企業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1 │無 │ │ │ │ │ │⑵扣繳憑單 │⑵1 │ │ │ │ │ │ │⑶薪資條 │⑶3 │ │ │ ├──┼───┼─────────┼──────┼───┼────┼───┤ │ │張述乾│長豐彩色印刷有限公│⑴在職證明 │⑴2 │⑴2 │ │ │ │ │司 │⑵扣繳憑單 │⑵1 │⑶2 │ │ │ │ │ │⑶薪資條 │⑶6 │ │ │ ├──┼───┼─────────┼──────┼───┼────┼───┤ │ │吳玉琴│勝吉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1 │無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1 │ │(大眾│ │ │ │ │⑶薪資條 │⑶3 │ │銀行)│ ├──┼───┼─────────┼──────┼───┼────┼───┤ │ │林聰文│亞山資訊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2 │⑴4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2 │ │(萬泰│ │ │ │ │⑶薪資條 │⑶3 │ │商銀)│ ├──┼───┼─────────┼──────┼───┼────┼───┤ │ │顏慧珍│亞山資訊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1 │⑴2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1 │ │(萬泰│ │ │ │ │⑶薪資條 │⑶3 │ │商銀)│ ├──┼───┼─────────┼──────┼───┼────┼───┤ │ │翁文崇│松凡實業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二 │無 │ │ │ │ │ │⑶薪資條 │⑶三 │ │ │ ├──┼───┼─────────┼──────┼───┼────┼───┤ │ │康金煒│松凡實業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3 │⑴6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2 │⑶4 │(大眾│ │ │ │ │⑶薪資條 │⑶6 │ │銀行、│ │ │ │ │ │ │ │土地銀│ │ │ │ │ │ │ │行) │ ├──┼───┼─────────┼──────┼───┼────┼───┤ │ │ │松凡實業有限公司 │⑵扣繳憑單 │⑵1 │無 │ │ │ │劉俊良├─────────┼──────┼───┼────┼───┤ │ │ │憲兵二三營三連 │⑴中華民國 │⑴1 │無 │既 遂│ │ │ │ │軍人身分 │⑶3 │ │(萬泰│ │ │ │ │⑶薪資條 │ │ │商銀)│ ├──┼───┼─────────┼──────┼───┼────┼───┤ │ │蘇清河│龍智電腦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1 │無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2 │ │(萬泰│ │ │ │ │⑶薪資條 │⑶3 │ │商銀)│ ├──┼───┼─────────┼──────┼───┼────┼───┤ │ │陳信輔│龍智電腦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2 │⑴4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3 │ │(大眾│ │ │ │ │⑶薪資條 │⑶6 │ │銀行、│ │ │ │ │ │ │ │萬泰商│ │ │ │ │ │ │ │銀) │ ├──┼───┼─────────┼──────┼───┼────┼───┤ │ │李宗勳│龍智電腦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1 │⑴2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1 │ │(大眾│ │ │ │ │⑶薪資條 │⑶3 │ │銀行、│ │ │ │ │ │ │ │萬泰商│ │ │ │ │ │ │ │銀) │ ├──┼───┼─────────┼──────┼───┼────┼───┤ │ │甲○○│華恆電子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2 │⑴4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3 │⑶2 │(大眾│ │ │ │ │⑶薪資條 │⑶3 │ │銀行)│ ├──┼───┼─────────┼──────┼───┼────┼───┤ │ │陳春華│協聲企業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1 │無 │ │ │ │ │ │⑵扣繳憑單 │⑵1 │ │ │ │ │ │ │⑶薪資條 │⑶3 │ │ │ ├──┼───┼─────────┼──────┼───┼────┼───┤ │ │ │連網電子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1 │無 │ │ │ │ │ │⑵扣繳憑單 │⑵1 │ │ │ │ │王國順│ │⑶薪資條 │⑶3 │ │ │ │ │ ├─────────┼──────┼───┼────┼───┤ │ │ │谷泰水電行 │⑵扣繳憑單 │⑵1 │無 │既 遂│ │ │ │ │ │ │ │(萬泰│ │ │ │ │ │ │ │商銀)│ ├──┼───┼─────────┼──────┼───┼────┼───┤ │ │洪茂榮│萬來股份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1 │無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1 │ │(萬泰│ │ │ │ │⑶薪資條 │⑶3 │ │商銀)│ ├──┼───┼─────────┼──────┼───┼────┼───┤ │ │林景芳│萬來股份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1 │⑴2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1 │⑶2 │(大眾│ │ │ │ │⑶薪資條 │⑶3 │ │銀行、│ │ │ │ │ │ │ │萬泰商│ │ │ │ │ │ │ │銀) │ ├──┼───┼─────────┼──────┼───┼────┼───┤ │ │沈昇君│元甲針織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1 │⑴2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2 │⑶4 │(中國│ │ │ │ │⑶薪資條 │⑶6 │ │國際商│ │ │ │ │ │ │ │銀、萬│ │ │ │ │ │ │ │泰商銀│ │ │ │ │ │ │ │) │ ├──┼───┼─────────┼──────┼───┼────┼───┤ │ │粟清江│億德旺企業有限公司│⑴在職證明 │⑴2 │⑴2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3 │⑶8 │(萬泰│ │ │ │ │⑶薪資條 │⑶6 │ │商銀)│ ├──┼───┼─────────┼──────┼───┼────┼───┤ │ │張正銓│億德旺企業有限公司│⑴在職證明 │⑴1 │無 │ │ │ │ │ │⑵扣繳憑單 │⑵1 │ │ │ │ │ │ │⑶薪資條 │⑶3 │ │ │ ├──┼───┼─────────┼──────┼───┼────┼───┤ │ │李明童│億德旺企業有限公司│⑵扣繳憑單 │⑵2 │無 │既 遂│ │ │ │ │ │ │ │(大眾│ │ │ │ │ │ │ │銀行)│ │ │ ├─────────┼──────┼───┼────┼───┤ │ │ │宏兆工程有限公司 │⑴名片 │⑴1 │⑵1 │ │ │ │ │ │⑵扣繳憑單 │⑵1 │ │ │ ├──┼───┼─────────┼──────┼───┼────┼───┤ │ │賴彥龍│永綠環境工程有限公│⑴在職證明 │⑴1 │⑴2 │既 遂│ │ │ │司 │⑵扣繳憑單 │⑵3 │⑶2 │(中國│ │ │ │ │⑶薪資條 │⑶3 │ │國際商│ │ │ │ │ │ │ │銀、萬│ │ │ │ │ │ │ │泰商 │ ├──┼───┼─────────┼──────┼───┼────┼───┤ │ │陳長和│文永企業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1 │⑶2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3 │ │(大眾│ │ │ │ │⑶薪資條 │⑶5 │ │銀行、│ │ │ │ │ │ │ │萬泰商│ │ │ │ │ │ │ │銀) │ ├──┴───┴─────────┴──────┴───┴────┴───┤ │偽造印文合計:86枚 ? │ └────────────────────────────────────┘ 附表二:(已申請惟尚未且核發現金卡部分) ┌──┬───┬──────────┬──────────┬──────┐ │編號│姓 名│被偽造任職公司 │ 行 使 對 象 │備 註│ ├──┼───┼──────────┼──────────┼──────┤ │ │翁文崇│松凡實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 │詐欺未遂 │ │ │ │ │大眾銀行 │ │ ├──┼───┼──────────┼──────────┼──────┤ │ │侯兆誠│原隆企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 │詐欺未遂 │ ├──┼───┼──────────┼──────────┼──────┤ │ │劉俊良│松凡實業有限公司 │大眾銀行 │詐欺未遂 │ ├──┼───┼──────────┼──────────┼──────┤ │ │林聰文│亞山資訊有限公司 │大眾銀行 │詐欺未遂 │ ├──┼───┼──────────┼──────────┼──────┤ │ │王國順│港龍國際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 │詐欺未遂 │ │ │ │ │大眾銀行 │ │ ├──┼───┼──────────┼──────────┼──────┤ │ │廖素蓮│勝吉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 │詐欺未遂 │ │ │ │ │大眾銀行 │ │ ├──┼───┼──────────┼──────────┼──────┤ │ │蔡茹華│長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大眾銀行 │詐欺未遂 │ ├──┼───┼──────────┼──────────┼──────┤ │ │劉美珠│協聲企業有限公司 │大眾銀行 │詐欺未遂 │ ├──┼───┼──────────┼──────────┼──────┤ │ │陳春華│協聲企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 │詐欺未遂 │ │ │ │ │大眾銀行 │ │ ├──┼───┼──────────┼──────────┼──────┤ │ │吳玉琴│勝吉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 │詐欺未遂 │ ├──┼───┼──────────┼──────────┼──────┤ │ │賴彥龍│永綠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聯邦銀行 │詐欺未遂 │ ├──┼───┼──────────┼──────────┼──────┤ │ │張述乾│長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土地銀行 │詐欺未遂 │ │ │ │ │大眾銀行 │ │ │ │ │ │第一商銀 │ │ ├──┼───┼──────────┼──────────┼──────┤ │ │林明珠│升貿印花實業有限公司│大眾銀行 │詐欺未遂 │ │ │ │ │萬泰商銀 │ │ ├──┼───┼──────────┼──────────┼──────┤ │ │顏慧珍│亞山資訊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 │詐欺未遂 │ │ │ │ │大眾銀行 │ │ ├──┼───┼──────────┼──────────┼──────┤ │ │邱振源│東良醫療儀器有限公司│台新銀行 │詐欺未遂 │ ├──┼───┼──────────┼──────────┼──────┤ │ │張正銓│億德旺企業有限公司 │大眾銀行 │詐欺未遂 │ │ │ │ │土地銀行 │ │ │ │ │ │世華銀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