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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附民字第10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李麗玲鄧雅心張兆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附民字第102號

原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David
被告
怡速必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郭哲華律師

上列被告乙○○、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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