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6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36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4年度執聲字第4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受刑人因竊盜罪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73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3 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後,本院已另以94年度撤緩字第54號裁定撤銷該緩刑之宣告而於94年6 月9 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參。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