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自緝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自緝字第36號自 訴 人 鼎翰纖維有限公司代表人謝明德 自訴代理人 楊建強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3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甲○○涉有業務侵占罪嫌,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6 月22日當庭諭知自訴代理人及被告2 人,改期於95年6 月28日續行審理,惟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到庭,再經本院依法傳喚自訴代理人及被告2 人改期於95年7 月20日續行審理,並依法告知自訴人上情,惟自訴代理人仍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到庭,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31 條、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