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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自緝字第36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戴嘉清徐子涵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自緝字第36號

自訴人
鼎翰纖維有限公司代表人謝明德
自訴代理人
楊建強 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3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甲○○涉有業務侵占罪嫌,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6 月22日當庭諭知自訴代理人及被告2 人,改期於95年6 月28日續行審理,惟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到庭,再經本院依法傳喚自訴代理人及被告2 人改期於95年7 月20日續行審理,並依法告知自訴人上情,惟自訴代理人仍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到庭,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31 條、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林晏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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