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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46號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坤地許映鈞李麗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4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結」欄內「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後,應增列「現行法規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結欄內關於所援引「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後漏引「現行法規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應予補充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46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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